鲁农委办发〔2020〕2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林草局〈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加快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着眼于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按照“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推介一批”的思路,在种植、养殖、种养结合等领域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经营规模适度、运作管理规范、总体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优先培育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土地经营规模适度或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家庭农场(家庭牧场),重点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场。

到2020年年底,种植类家庭农场生产管理更加绿色高效,养殖类疫病防控和适应市场能力进一步提升,种养结合类生态循环机制进一步健全,全省家庭农场数量明显增加,发展模式更加多元。到2022年年底,全省家庭农场数量达到8万家,其中省级示范场达到1000家,县级以上示范场达到6000家,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家庭农场农业生产质量效益进一步提高,带动小农户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创建登记推动行动

1.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农场。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或种养大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创建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才发挥自身资本、技术、信息等优势,成立家庭农场。(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等参与)

2.优化登记注册和名录制度。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指导,为自愿登记的家庭农场主提供便捷高效的注册服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和各类家庭农场基本信息及时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等参与)

(二)实施规范提升促进行动

3.规范生产管理制度。鼓励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管理记录,支持家庭农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登记。(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等参与)

4.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支持家庭农场拓展产业链,自建或与其他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建农业设施,建设田头市场。支持家庭农场参与财政涉农项目建设,促进集中连片经营。在土地利用规划中保障家庭农场设施用地,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畜牧局等参与)

5.发展“互联网+”家庭农场。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信息化应用技能,支持家庭农场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发展互联网云农场等模式。加强全省家庭农场信息化建设。(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大数据局、省畜牧局分别负责)

6.加强合作经营。引导地域临近、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从事产业链条不同环节的家庭农场建立家庭农场联盟或协会。引导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实现合作共赢。(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等参与)

(三)实施示范典型引领行动

7.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开展省、市、县家庭农场示范场三级联创,在发展现代农业及带动小农户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鼓励创建家庭农场示范县。(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等参与)

8.强化典型案例带动。开展家庭农场典型案例推介活动,树立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家庭农场典型案例。(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等参与)

9.开展表彰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为家庭农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等参与)

(四)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10.依法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引导流转双方合理确定租金水平,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平等保护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有效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担保融资。(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等参与)

11.加强经营者培训。各级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包含家庭农场培训内容。鼓励各地建立家庭农场实践教学基地。支持依托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类农业科技和产业园区等,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进行轮训。对青年农场主进行重点培养。(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等参与)

12.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鼓励公益性服务组织通过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提供家庭农场亟需的先进适用技术。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服务组织等经营性服务组织,通过多种形式服务家庭农场。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方式提供家庭农场辅导服务。(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13.优化财政税收政策。鼓励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分配上,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对列入培育计划的家庭农场进行扶持,扩大家庭农场受益面。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农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畜牧局等参与)

14.加大银行保险等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更好满足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融资需求。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价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家庭农场信用等级情况发放信用贷款。充分发挥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增信、分险、赋能作用,政银担合作为家庭农场创设担保服务产品,提高家庭农场担保贷款可得性。继续实施农业大灾保险、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试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探索与家庭农场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引导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对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老年农民可探索开展养老补助试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按照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培育计划。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和服务,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乡政府要及时解决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加强政策研究。针对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增强政策的指导性和有效性,引导扶持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司法厅等参与)

(三)加强宣传引导。利用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介,广泛宣传家庭农场发展动态、政策措施、市场信息、调查研究成果等,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引导全省家庭农场做优做强,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省委农办    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银保监局  青岛银保监局       省供销社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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