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鳗鱼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南政办规〔202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提升鳗鱼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鳗鱼等淡水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环规〔20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鳗鱼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持续做好鳗鱼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是巩固我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成果和争当生态文明建设“优等生”的必然要求,充分认识当前存在的禁养区清除不彻底、尾水治理设施建设标准不高、污泥处置不到位、运行管理不规范等短板和问题,坚决杜绝盲目乐观情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尾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真正实现达标排放,推进鳗鱼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全面优化鳗鱼养殖空间布局

按照“生态优先、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属地管理”原则,坚决守住“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底线,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严格管控鳗鱼养殖区域布局和养殖规模,应当按照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实施提升改造或退出。

养殖区内,应合理布局鳗鱼养殖空间,严把鳗鱼养殖项目审批关。现有鳗鱼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养殖生产用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等审批核准手续。

限制养殖区内,应严格限制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鳗鱼养殖场。

禁止养殖区内,须全面排查清理、取缔禁养区内的鳗鱼养殖场。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各类保护区内开展鳗鱼养殖,已建的鳗鱼养殖场应于2023年底前退出。

鼓励做强做大做优,促进鳗鱼养殖业进一步完善规划,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养殖方式科学转变,提高循环水利用率,引导其走向工厂化、智能化、生态化,助力鳗鱼养殖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鳗鱼上下游产业,打造全产业链平台,实现鳗鱼产品的横向和纵向延伸,不断提高鳗鱼产品附加值。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鳗鱼养殖场采取兼并整合等方式,推进鳗鱼产业提档升级,具体由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制定全市鳗鱼养殖产业提升5年行动计划。

三、推进鳗鱼养殖及尾水处理设施提档升级

(一)加强取水前端管控

2023年底前,进一步完善取用水监测设施规范化建设,完成鳗鱼养殖场取用水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强化日常取用水监管,依法依规查处违法取水行为,严禁擅自打井取地下水用于鳗鱼养殖。

(二)严格养殖过程管理

鳗鱼养殖场要按照《鳗鲡养殖技术指南》要求,规范投饵、水质管理过程,严格控制投喂量,严禁违法违规用药和使用其他违禁投入品,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三)规范养殖污泥处置

鳗鱼养殖场产生的养殖污泥,应当规范脱水、干化后进行处置或者资源化利用,严禁利用排放尾水之机向流域水体排放养殖污泥。2023年底前,鳗鱼养殖场须完成粪污(固液)分离及干化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污泥处置去向台账。

(四)强化尾水末端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鳗鱼养殖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入河排污口清单监管,做到应纳尽纳。鳗鱼养殖场应当设立规范排污口及标识牌,完善安装排水量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施,2023年底前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应定期开展养殖尾水常规污染物和抗生素类污染物监督性监测,依法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弄虚作假行为。

鳗鱼养殖场尾水不得排入地表水Ⅰ、Ⅱ类水质功能区水域,排入Ⅲ类水域的应当执行不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排放标准,其中总磷浓度不得超过0.5毫克/升,我省相应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出台后,应当严格执行。同时,坚持属地流域水体污染不加重、水质类别不降低、出境断面和汇入上一级河流断面的污染物浓度不增加的“三不”原则,以水生态环境承载力为核心,科学制定具体流域排放限值,若区域水环境无法承载的,应当通过削减养殖量、提升尾水回用率或关停退出等方式确保流域水质不下降。

(五)推进试点示范工作

引导鳗鱼养殖场实施健康生态养殖,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磷吸附等技术措施开展养殖尾水处理,进一步推广尾水综合利用集成技术模式,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提升循环水使用率。

四、加强鳗鱼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帮扶

(一)加强业务培训。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协同配合,紧密协作,指导帮扶各县(市、区)结合高素质农民培训,组织鳗鱼养殖场开展农业、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养殖、尾水处理技术培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积极推广循环水养殖模式,指导健全养殖与尾水处理台帐,引导鳗鱼养殖场规范养殖、正确处理尾水。

(二)加强行业评估。以县域为单位,统一聘请第三方公司,对鳗鱼养殖场进行评估,对标淡水池塘养殖企业清洁生产一级水平、我省行业用水定额的先进值、相关养殖技术规范的先进水平等要求,明确提出评估结论与整改意见,并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提升。

(三)加强部门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鳗鱼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鳗鱼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加强鳗鱼养殖场尾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鳗鱼养殖场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数据。将鳗鱼养殖场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参评范围,建立联合奖惩“一张网”,被评为“不良”信用等级的实行联合惩戒,参照《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等文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原有惠企政策或补助。

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好行业主管职责,规范鳗鱼养殖场管理,指导鳗鱼养殖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广鳗鱼生态养殖技术和循环水养殖模式。依法从严打击违法违规用药和使用其他违禁投入品等行为,严格限制冰鲜幼杂鱼等直接投喂于养殖生产,监督指导病死鳗鱼无害化处理和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对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定期收集乡镇政府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对不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要求的,严格按照建设用地报批管理;对未经备案在基本农田上建养殖场,导致破坏种植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处。

水利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依法依规加强鳗鱼养殖场取用水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超额取用水的,依法进行查处;待省级出台有关养殖企业水资源费相关规定后,严格执行。

林业部门负责鳗鱼养殖场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对未经批准在林业用地上建鳗鱼养殖的企业和个人,以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予以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因违法行为被有关职能部门多次处罚仍整改不到位的,报经属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退出。

五、推动鳗鱼养殖污染防治责任落实

鳗鱼养殖场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严格鳗鱼养殖全过程管理,做好上述鳗鱼养殖及尾水处理设施提档升级有关工作,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依法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重点鳗鱼养殖水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动机制,通过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清理不符合养殖规划的鳗鱼养殖活动,促进鳗鱼养殖科学合理,水域水质明显改善,水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业监管责任,要建立健全项目信息互通、共同监管长效机制,做到各尽其责、通力合作,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严肃考核督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将鳗鱼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评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推动落细落实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对工作严重滞后、群众反复投诉、突出问题久拖不决的,强化问责问效,采取通报、约谈、红黄牌警示等措施,对相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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