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
教育法律服务是连越逐步发展并重点打造的法律服务领域,也是连越在法律服务市场推出的具有鲜明特色的服务产品。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由本所高级合伙人韩宇烈律师担任部长,成员涵盖了本所在教育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多年以来,连越教育法律服务团队为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党校、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深圳鹏城技师学院、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州奥林匹克中学、广州市天河中学、广州市天河区华阳小学、广州市华师附中番禺学校、广州市白云区华师附中新世界学校等数十家教育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连越教育法律服务团队在教育机构规范运作、教育纠纷处理、学生伤害处理及防范、教育行业投资并购等方面有深厚的积累,在业内树立了教育法律服务品牌。
学校班主任这一职务不仅工作量大、强高压,责任也较重,因此,很多编外教师都不愿意主动担任班主任,需要由学校进行安排。那么,如果编外教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学校安排,拒绝担任班主任的,学校是否能够以此为由合法解除合同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情形,即通常所说的“过失性辞退”。其中,与本案例相关联的主要是该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是否可以以“编外教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班主任”为由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看学校是否将这一情形纳入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中。如否,则学校不能以此为由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我们向学校建议如下:一是在规章制度中将“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班主任”明确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二是履行规章制度的民主公示程序,确保编外教师收悉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保留签收记录。三是做好编外教师的沟通疏导工作,建立良好的沟通反馈机制,适当提高班主任的福利待遇,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提高编外教师担任班主任的热情和主动性。如此,才是解决编外教师拒绝当班主任难题的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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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宇烈律师
韩宇烈,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部长,毕业于西南大学,200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韩宇烈律师专注于教育法律服务、法律风险控制等专业领域。
韩宇烈律师曾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维护社会稳定奖”“业务成果奖”“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天河区“优秀法律服务志愿者”等荣誉和称号。
韩宇烈律师还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基金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广州市番禺区民办教育协会调解中心专家等社会职务。
林颖律师
林颖,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秘书长,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学士。
林颖律师专注于教育法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现为深圳鹏城技师学院、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广州市公用事业技师学院、广州市黄埔区新侨学校、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州市天河区华阳小学、广州市天河外国语学校、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实验学校等60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审核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25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800余次,在教育机构劳动人事管理、教育机构常用合同审查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法律服务经验。
李珏锫
李珏锫,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法律学士;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律硕士。
擅长协助团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非诉讼及顾问法律服务。曾为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黄埔教育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大附中番禺实验学校、广州市新侨学校、广州市天河外国语学校、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审核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150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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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
校对:韩宇烈、林颖、李珏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