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案件,是严惩腐败的直接手段,是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也是纪委的职责所在。当前,推动县级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关键是要深刻把握反腐形势,严格遵循依纪依法原则,切实增强工作合力。

查办案件要深刻把握反腐形势

当前反腐败斗争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要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清醒认识反腐败是一场必须赢的较量,坚决反对所谓“反腐影响经济”、“不反腐败亡国,真反腐败亡党”等错误论调。要对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特点、规律有清晰的把握。从当前查办案件情况可以看出,区域性腐败、系统性腐败、家族式腐败、塌方式腐败等不断发生,区域性腐败与领域性腐败交织,用人腐败与用权腐败共存,体制外和体制内挂钩,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同在,官商勾结、上下勾连,腐败问题和政治问题相互渗透,腐败行为花样翻新、日益复杂化隐蔽化,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特点更加突出。因此,必须重视加强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办案工作面临的困难、挑战及有效应对办法的研究,打有准备之仗。要对地方经济、社会、人文历史和发展现状有透彻的了解。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上来把握反腐斗争,了解当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什么,与反腐败斗争关系最密切的问题是什么,群众心中最热切的期待是什么,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什么,解决相关问题的最有效切入点在哪里等等,从而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查办案件要严格遵循依纪依法原则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查办案件,强化权利保障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恪守依纪依法办案原则和“没有安全就没有办案,违反审查纪律就是违反政治纪律”的底线;在办案实践上,要严格遵循程序的规制,健全和完善信访、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执行和管理全过程程序性规定。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重视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和链条,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又重视构建调查取证合法性的证明体系,确保经受得起证据“排非”规则的考验,大力提升依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水平,确保实体正义和程序合法的统一;在队伍建设上,要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以铁的纪律强化对办案人员的刚性约束和教育管理,切实增强办案人员法纪观念,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队伍,确保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让法治精神随严明纪律立起来。

查办案件工作要增强工作合力

按照中央纪委建立“优质、高效、协同”新型办案机制的要求,探索实现新型办案机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有效措施,切实增强查办案件工作合力。要突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围绕落实“两个为主”、“两个责任”,抓住案件查办和干部提名这两个关键,实行县纪委书记约谈部门和乡镇一把手、派驻纪检机构和乡镇纪委定期向县纪委书记报告工作、县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分片挂钩指导等工作制度,建立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内部科室与各派驻纪检机构和乡镇纪委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全面加强对派驻纪检机构和乡镇纪委的领导,层层传导压力,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要充分挖掘本系统办案工作潜力。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优化内设机构,逐步扩大向县直机关派驻纪检机构覆盖面,规范派驻纪检组长和乡镇纪委书记分工,使工作力量更多地向办案主业集聚;充分发挥派驻纪检机构权威和优势,由县级纪委指导开展涉及驻在部门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核,有效提高派驻纪检机构查办案件能力和信访初核办结率;实行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整合乡镇纪委办案力量,协作区案件由协作区内乡镇纪委主办、主审,必要时由县纪委案查、审理部门介入协查、协审,有效克服乡镇纪委办案力量薄弱等问题;完善以落实“班子议事制度、财务制度、事务公开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巡查机制,实现办案工作全覆盖。要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有效整合执纪执法机关力量,完善执纪执法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机制,实行定期移送、即时通报、信息资源共享等具体制度。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公安、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提高调查取证效率和突破案件能力,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陈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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