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活力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加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大中型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征程中,关注中小(微)企业的司法需求和涉诉情况,是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本课题以全国百强县的东海县为标本,通过对该县中小企业涉诉情况做整体性研究,分析案件类型分布、查找涉诉成因、了解中小企业内部治理及其外部发展环境,探寻中小企业发展的轨迹和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小企业涉诉纠纷变化趋势的合理预测和对策建议。
本课题考察的维度:时间跨度为2009年至2013年1—4月份;考察案件主要包括一审、再审中一方或双方为中小企业的民商事案件;考察方法包括统计分析、问卷调查和走访座谈、文献检索、社会分析等。
一、中小企业涉案纠纷主要特点
2009年以来,东海县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37261件,涉案金额30亿多元,涉及中小企业纠纷案件约4500件,约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12%,涉案金额5亿多元。东海县中小企业约3600家,涉案中小企业200余家,约占中小企业总数的5.5%。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东海县中小企业涉诉纠纷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宏观政策对企业所产生的影响在部分涉企案件较为明显。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主要有一般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物业纠纷、民间借贷、担保公司担保、加工承揽、工程建设、劳动争议等几类。
1、从所涉领域看,纠纷主要发生于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及硅加工领域。近几年,辖区城市化推进较快,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大,一大批重点企业纷纷落户,工业园区建设热火朝天,大量的中小企业纷纷以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参与其中,石材厂、建材厂、装饰工程公司等大量涌现,建材加工销售、建筑设备租赁、借资施工、挂靠施工等活动频繁且规模较大,由此引发了不少货物买卖、工程建设、民间借贷、人身损害等纠纷。同时,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商品房开发、买卖和小区物业管理纠纷频发。硅产业是辖区的支柱产业,全县硅工业企业530家,规模以上146家,年产值约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1/3,已初步形成硅材料产业集群(全国百佳产业集群)。但由于目前多数硅加工企业生产经营还停留在半作坊半工厂式的发展阶段,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支付结算纠纷频发。另外,由于劳保条件较差,职工受到人身侵害的情况较多。
2、从纠纷内容看,反映出涉案中小企业在新的法制环境中艰难发展。进入新世纪以来的十余年是辖区工业化和城市化进展最快的十余年。中小企业从少到多、从弱到强,发展领域从小到大,但总体而言,产业链的整合力较差,产业发展集群效应较弱。伴随这公司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一大批法律法规出台,中小企业基本上属于“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状态,一些企业能够做到及时调整自身发展战略部署,跟进时代发展,但大部分企业仍在新的法制环境下艰难发展,规模小、竞争力弱、企业管理水平较低,融资渠道不畅、资金周转困难,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产业结构落后,转型升级难度大,部分行业如服装纺织、光伏、小型机电制造、外贸近年来都面临着全行业亏损的局面。在遇到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不利变化情况下,一些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甚至倒闭的风险,企业主弃企避债现象时有发生。
3、从纠纷态势看,多样化和群体性特征鲜明。涉及中小企业的群体纠纷大量涌进法院,类型从民间借贷、商品房买卖、工程建设、劳动争议扩展到物业管理、公司诉讼等新型纠纷,诉求的内容更加丰富,从单一的诉求扩展为综合的诉求。行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风险传递加速,诱发群体性和关联性纠纷。一些企业诚信意识缺乏,通过恶意违约转嫁、规避风险。维权的组织性加强,多数群体纠纷有发起者或组织者,有的还借助新闻媒体、网络制造涉诉舆论给法院审判施压,“抱团”维权色彩明显。
二、中小企业内部治理常见问题
1、企业组织不健全。企业的决策和执行往往合二为一,其他股东的利益难以保障,易诱发企业僵局。采取家族化经营模式,高度集权、高度封闭,缺乏中长期规划,缺乏“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风险防范机制。企业章程内容空洞,多为应付企业工商登记而制,无法发挥企业自治的制度功能。
2、合同内容欠缺程序性控制。一是合同文本固定的程序性控制缺失。缔约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版本的合同文本以何者为准,图纸、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是否以明确附件形式纳入合同均多有疏忽。二是合同内容审核的程序性控制缺失。合同内容多由业务员或企业负责人直接审核,没有专门部门或人员对其是否明确、完备、合法等进行初步审查把关。
3、印章管理混乱。印章管理和使用失控,缺乏制度约束,给一些文秘和财务人员、业务骨干、合伙人等滥用、盗用印章以可乘之机,在实践中甚至出现一些企业负责人全权委托财务人员处理企业事务的现象。另外,一些企业印章遗失后,不按正常程序补刻、备案或声明,而是私下刻制,导致企业经济活动混乱。
4、财务管理被严重疏忽。财务人员选任配置随意。一般从大股东家属或亲信中选择,不要求专业教育经历,一些企业会计出纳由一人担任。财务管理战略比较冒进,短期流动资金较少,而短期负债较多,企业抗御财务风险能力较弱,少数企业还将银行贷款用于民间借贷,一旦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往往出现企业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甚至停产停业、破产倒闭。同时,还可能将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传递给银行、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其中不乏公务员、教师参与借贷及担保)。
5、人事管理随意性大。员工岗位安排随意性较大。干部调动频繁,财务人员兼做业务,业务员离职不作交接等现象较为常见。员工绩效考核流于形式,以打卡、按指纹、签字报到等考勤方式考核员工出勤、加班情况以及对员工进行降级、撤职、除名、辞退等处罚,由此引发了不少争议。
6、诉讼管理能力不足。证据意识不强,收集证据能力较差。对赊账、欠货不及时催讨,在诉讼中又不能提供合同、欠条、提货手续、对账材料、催收通知书等证据,导致诉讼失利。另外,企业负责人出庭应诉意愿不强,过分信任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诉讼能力和职业道德参差不齐,对代理案件也未必清楚,导致诉讼结果不理想。
三、应对中小企业涉诉纠纷的司法措施
为有效应对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对辖区经济发展的冲击和影响,东海县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制定了服务辖区企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为完善企业管理提出有效建议,为化解涉企纠纷积极作为。
(一)围绕大局开展调研,提高司法服务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2008以来,东海县法院深入晶海洋(集团)公司、盛邦房地产公司、东海水晶市场等走访调研,制定了《全力服务和依法保障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水晶市场繁荣、硅产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东海县硅加工企业和水晶商户涉诉纠纷的调查报告》、《东海县石材加工企业涉诉情况的分析报告》、《劳动合同法实施对辖区企业影响的调查报告》,有效应对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涉企纠纷,为辖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能动司法妥处纠纷,努力追求司法服务最佳效果
对涉及重大工程项目、重点企业的案件、同一企业系列重大案件、媒体关注的重大案件、破坏经济转型的重大职务犯罪、企业破产案件等大要案及时向上级汇报,及时做好应急处置,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有效处理了白塔埠两侧商品房买卖纠纷群体案、羽山别墅区开发销售引发的债务系列案等一大批案件。针对招商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推进等引发的纠纷明显增多的情况,采取诉前和解、快审快执、司法引导、多方协调等措施,及时化解纠纷,保障博世集团、晶澳集团等重点企业入户东海,推进了湖西生态园、水晶博物馆等重点工程建设。针对辖区中小企业涉诉纠纷量大面广的情况,积极延伸服务,向企业企业发放《服务企业指南》、《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手册》,开展“带着司法建议走访企业”活动,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和转型升级。
四、中小企业涉诉纠纷进一步变化态势分析
2012年东海县成功跻身全国百强县,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布局,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今后中小企业涉诉纠纷在涉诉内容、案件类型、处理方式等方面将呈现一些新特点。
(一)涉诉内容更加丰富
在法律修改完善和企业发展壮大的双重作用下,上述主要纠纷类型案件所涉的诉求将更加丰富,如股东资格确定、撤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企业破产重整、物业经营收益归属、劳务派遣纠纷等将增多。
(二)涉诉案型多样化
1、投融资纠纷将增多。目前,东海县中小企业过分集中于硅产业和房地产、建筑及相关领域,但伴随着辖区经济发展转型,完整的产业链形成和不同产业集群的聚合,大量资本将进入服务业、新型工业和金融业等领域,由此引发的投融资纠纷将以较大幅度增加。
2、涉及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纠纷将增多。伴随着信用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对贷款风险的控制,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增长,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活动将更加频繁,中小企业的融资平台更加畅通,但由此产生的担保纠纷将可能以较大幅度涌入法院。
3、招商引资落户辖区的企业与政府之间因土地、厂房出租出让、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的纠纷将增加。目前,辖区招商引资力度较大,也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投资扶持政策,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纷纷落户辖区,但招商引资时对企业的物质帮助、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财政补贴、支柱产业和重大项目、审批及服务性收费、子女入学方面)等有待进一步落实,由此将可能引发不少纠纷,甚至发生一些群体性纠纷或突发事件。这些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将直接或间接以诉讼形式涌入法院。
(三)案件处理难度增大
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增多、涉诉舆情风险的增大对法官、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更好地总结审判经验,更新法官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打造公正、高效、快捷、透明的处理纠纷的司法品牌,发挥司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五、服务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建议
(一)党委政府服务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建议
1、着重优化投资和企业发展环境。一是要精简行政审批,提高行政审批集约化服务能力。尽量不要投资者多头跑,对于是否需要审批、由谁审批等不明事项,要及时明确,防止部门之间争权或推诿,提振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二是要做好投资鼓励政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成立鼓励投资政策合法性审查组织,辖区有关鼓励投资的政策由该组织审查及备案。相关部门可邀请专家参与论证。三是加强对中小企业运行态势研判,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工商、税务等应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和特点,针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及时深入调研,把握工作的主动性和服务的前瞻性。如在宏观经济环境不利的情况下,及时做好税费减免、金融支持、政策扶持等工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发生企业主“弃企潮”、企业“倒闭潮”等突发性事件。
2、着力引导企业进行产业链整合。一是要重点针对一定规模以上企业,就其原料采购、产品设计、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及售后服务等产业链环节进行整合做必要的引导,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二是要针对规模以上企业的产业链整合做必要的引导,形成物流运输、生产设计、科技服务、专业化生产、知识产权保护等较为完备的工商业体系。
3、着力优化辖区产业布局。一是要完善投资鼓励政策和招商投资考核激励机制,不仅要考虑投资资金规模及其到位情况、用电容量、用地规模及环境评估等因素,还应从优化辖区产业布局高度,细化上述政策文件,防止一些已经饱和的项目、面临淘汰的产能 “扎堆”招引现象以及投资商“假投资、真骗贷”等情况。二是要争取省市、乃至国家层面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努力形成一批在全市、全省、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产业集群。
(二)法院服务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建议
1、进一步发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涉中小企业纠纷。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横向联动,将部分矛盾化解于诉前环节。诉讼中,针对群体纠纷和疑难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其支持。必要时可建议由党委政府牵头,成立包括法院等有关部门在内的涉企业纠纷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和解决案件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能动司法,切实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注重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积极探索和建立常见民商事重要类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机制,不断提高案件承办法官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平衡群体性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能力。注重调解和审执对接。坚持调解优先、审执兼顾,进一步完善诉调衔接机制,通过诉前调解、灵活保全、执行和解、债转股、企业资产重组等方式及减免诉讼费、开辟诉讼“绿色通道”等途径,钝化矛盾,尽量做到促进企业发展,又实现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案结事了人和。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调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优化内部治理和外部发展环境。
3、进一步加强公正廉洁司法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围绕审判权规范行使,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分工协作的监督体系。针对申诉再审案件、发改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等重点案件完善内部监督联动,施以奖惩,以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审判权的规范行使,增进中小企业对法院公正廉洁司法的信赖,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