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记者日前采访了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了解此次典型案例发布的背景与意义。

推动全社会进一步提升反洗钱意识

问:最高检此次发布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反洗钱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金融安全和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建设的重大国家战略。为进一步巩固和拓展近年来反洗钱工作成效,今年初,最高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对加大洗钱犯罪惩治力度作出系统部署安排。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近年来最高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持续推进三年行动计划,持续加大洗钱犯罪惩治力度,总结形成了一批反洗钱方面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继去年之后再次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主要目的是:一是展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取得的成效;二是向社会公众揭示常见洗钱犯罪手段及其社会危害,推动全社会进一步提升反洗钱意识,自觉抵制洗钱违法犯罪;三是落实最高检“质量建设年”要求,通过典型案例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洗钱犯罪案件工作的指导,不断提升惩治洗钱犯罪质效。

问:这次发布的5个洗钱犯罪典型案例都有哪些特点?

答:这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分别是:黄某洗钱案;丁某环、朱某洗钱,鹿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李某华洗钱案;马某益受贿、洗钱案;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其中,他洗钱案件4件,自洗钱案件1件。

该批典型案例既强调法治宣传教育,又注重指导办案,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揭示了各种形态的洗钱手段。5个案件洗钱手法不一,都是检察机关同步审查上游犯罪时应当关注的重点。如,黄某洗钱案是典型的跨境转移资产型洗钱犯罪,黄某通过境内转账人民币至指定账户、境外支付等值外币的“对敲”方式,实现上游犯罪资金的清洗。又如,丁某环、朱某洗钱,鹿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采用虚假股权交易方式洗钱。二是明确了对洗钱犯罪法律适用中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随着近年来洗钱案件的增多,法律适用上的争议也逐渐出现,我们结合案例澄清了一些法律上的模糊认识。如,李某华洗钱案,明确了在办理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洗钱案件中对于洗钱主观认识的判断规则,即认识内容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的认识,而不是对法律性质的认识;马某益受贿、洗钱案明确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区分界限,以及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三百一十二条的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三是总结推广检察机关办理洗钱犯罪案件中一些好的机制做法。如,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检察机关对上游犯罪、自洗钱犯罪“一案双查”的成效;丁某环、朱某洗钱,鹿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体现了检察技术辅助审查对于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积极作用;黄某洗钱案强调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时要积极运用反洗钱手段提升追赃挽损实效。

2020年以来起诉洗钱案件数量保持快速上升态势

问:近年来,检察机关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都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加大对自洗钱犯罪打击力度,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始终保持快速上升态势。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共计1462人,同比上升142.5%,起诉洗钱案件与上游犯罪的比率比去年上升1个百分点。

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最高检积极参与《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制定工作,细化落实分解任务。地方检察机关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作,出台本地区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为顺利推进反洗钱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二是严格落实同步审查要求,深挖洗钱线索。不断细化完善办理七类上游犯罪案件的“一案双查”制度,结合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断卡”等专项行动,设立办案台账逐案跟踪,持续加大洗钱线索排查研判力度。三是及时适应修法后新要求,加大对“自洗钱”的追诉力度。根据适应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对自洗钱案件办理的新要求,多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案件中,发现上游犯罪分子自洗钱线索后,依法追加起诉洗钱罪。四是持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积极参与反洗钱治理。结合所办洗钱犯罪案件,通过召开反洗钱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制作反洗钱检察宣传产品等方式,加强以案释法,提升公众反洗钱意识,共同织密织牢洗钱犯罪的“防控网”。

自洗钱案件首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问:我们注意到,这批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中首次发布了自洗钱案例,自洗钱入刑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的新规定,这个案例对于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有何意义?

答:自洗钱入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反洗钱形势任务变化,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作出的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发布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件,既彰显检察机关打击自洗钱犯罪的态度,也向上游犯罪人员发出警示:实施上游犯罪后在2021年3月后又洗钱的,不仅要追究上游犯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当然,由于自洗钱刚刚入罪,各地办案实践还相对较少,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认识上有模糊之处。对此,我们通过发布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厘清办理自洗钱案件中的一些模糊认识,指导检察机关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一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和“有下列行为之一”都是构成洗钱(包括自洗钱)犯罪的必要要件,缺一不可。上游犯罪行为人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后,再实施转账等处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并非都是洗钱,检察机关除了审查客观行为外,还要注意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故意。二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准确审查判断行为人提出的不是洗钱、不具有洗钱故意的辩解。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在案证据,结合经验常识等进行分析判断其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

问:检察机关继续推进反洗钱工作有哪些思路和措施?

答: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等提出了新的任务要求。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把反洗钱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措施持续深入推进,认真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强化部门协作,持之以恒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一是继续把反洗钱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坚持上游犯罪、洗钱犯罪同步审查,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并以反洗钱为手段遏制上游犯罪、促进追赃挽损。二是准确把握洗钱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检将及时研究解决办理洗钱犯罪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紧紧围绕检察机关“质量建设年”各项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升案件质效。三是进一步强化“案例意识”,注重发掘培育案例亮点,总结好办案中好的经验做法,更好地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四是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健全线索移送、案件办理等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反洗钱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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