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建议代表:吴丽冰等10位代表
建议内容:
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统筹推进办学条件、办学经费、师资配置、就学机会、教育质量“五个均衡”,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明显成效,2014年成为福建省首个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均衡评估的设区市。但良好的教育条件,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来厦门就学。据统计,2010年-2014年,厦门市义务教育阶段新增学位6.65万个,其中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净增5.28万人,2015年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报名再创历史新高,达2.4万人,其中有4000人因积分不足被劝回原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厦门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总数达20万人。根据厦门“十三五“规划,在“十三五”期间,厦门还将新建、改扩建100个中小学项目,新增10万个学位(不含幼儿园)。
义务教育依靠政府投入显然已无法满足群众对教育的需求,特别是面对国家十三五期间全面放开二孩的新形势,未来势必给我市义务教育发展带来更大的压力。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厦门义务教育面临的三大难道,首先是解决学位紧张问题,其次是促进岛内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问题,三是解决社会对个性化、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问题。
上海、杭州“高端+低端并举”的办学形式,“放手+服务”的管理模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自主招生”的招生方式,不仅使当地民办学校成为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缓解政府办教育的压力和适龄学生对教育的基本需求,更满足了群众接受多样化、个性化、国际化教育的需求,从而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良性竞争的局面,在更高层次上推动义务教育全面可持续均衡发展。相比而言,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相对薄弱,主要表现在:
1、整体偏弱。由于对民办教育的态度不明确,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整体偏弱,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40所,仅占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的10%,在校生51257,占比14.6%,其中政府购买学位13974。受制于校舍、用地等客观条件的约束,一些民办校(如成功学校)不得不放弃办学。
2、支持力度不够。虽然教育部门对我市民办学校进行等级评定,并以不同等级补助方式向民办校购买学位,但等级差额有限,难以实质推动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虽然出台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但没有具体的审批标准和申办流程,导致民办学校创办手续繁杂,困难重重。
3、监管缺位。由于审批不规范,导致民办学校鱼龙混杂,多数学校软硬件设施投入相对落后;对举办者是否将政府补助用于提高教师待遇、添置教学设备以及教师职称评聘、教研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缺乏有效监管。
4、缺乏高端民办学校。目前厦门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多数服务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缺乏有影响、有竞争力、国际化的高端民办学校,无法满足外企高管、引进人才、海归人员子女接受个性化、国际化教育的就学需求。
因此,建议借鉴上海、杭州等城市的实践经验,大力发展我市社会力量办学,一方面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求,缓解政府办学压力,另一方面着力建设一批高端、优质民办学校,使“教育均衡化”真正满足不同人的需要,才能使厦门真正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吸引更多的国际化企业投资厦门,吸引更多的创业、创新型人才落户厦门。为此建议:
1、办学方面:尽快制定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审批标准和申办流程,明确申办的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和审批单位,提升行政审批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议四种形式推动一批优质民办学校落户岛外。
一是借鉴北师大厦门海沧附属学校办学模式,通过引进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优质(品牌)民办教育机构在我市开办分校,提高民办学校对社会的吸引力,满足人们对教育机构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从而带动我市民办教育市场的培育并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二是“筑巢引凤”,政府出资在岛外兴建高规格学校,面向境内外专业教育机构招标办学主体,举办档次较高的民办学校;或整合现有公办教育资源,将空置、闲置的公办学校校舍(如:翔安彭厝中学、刘五店中学等因生源不足,大量校舍闲置)引进优质民办教育机构兴资办学。
三是利用财税等优惠政策,鼓励一些有意愿的投资者组建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集团。并探索推行投融资政策(PPP模式),通过引入民间合作资本共同办学。
2、管理方面: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将招生、收费、课程设置、教师招聘、专业规划等权利充分完整地赋予民办学校,通过确立民办学校自主办学和自治的地位,落实办学自主权,激发民办学校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教育进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评价,评估结果作为本年度年检的主要参考依据,为社会多元选择提供信息。
借鉴厦门英才学校较成熟的管理模式,对民办学校在教师档案、职称评定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政府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制定向民办学校派驻公办教师管理团队和骨干教师的办法,提升民办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借鉴温州模式,提高公办学校交流到民办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待遇,并界定为学校的中层领导。
建立公办、民办“手拉手”制度,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师培训。
3、学位方面:明确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比例,规范细化自主招生方式和流程,保障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拉大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等级补助差额,促进民办学校自我提高完善。
4、师资方面:给民办学校一定比例的事业单位编制指标,用于奖励长期或终身在民办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民办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业务竞赛、评先评优等,指标计划参照公办学校实行单列,民办学校教师占有同等比例。民办学校按市规定程序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享受相应的人才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