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突出立案监督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建议移送力度和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对一批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一批优秀的监督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为进一步推动最高检部署开展的第三次“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不断提升监督品质,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在各地上报的107件典型监督案件和最高检挂牌督办的147起案件中,经过严格评审,评选出10件优秀监督案件和10件优秀挂牌督办案件。
10件优秀挂牌督办案件
宁夏、内蒙古、甘肃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系列案挂牌督办案件
江苏张百锋等污染环境案挂牌督办案件
江苏垃圾倾倒太湖案挂牌督办案件
山东、福建等省非法经营疫苗案挂牌督办案件
河南文洋等制售病死猪肉案挂牌督办案件
湖北谢继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挂牌督办案件
重庆林传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挂牌督办案件
江苏靖江9.11污染环境案挂牌督办案件
青海毛宇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挂牌督办案件
10
陕西丁汀等销售假药案挂牌督办案件
1、江苏张百锋等污染环境案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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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一、基本案情
2013年底至2015年4月份间,犯罪嫌疑人梁兴罗(扬州腾达化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祥(泰兴市瑞鸿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彭光荣(泰兴市康鹏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张百锋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将其所经营的扬州腾达化工厂、泰兴市康鹏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泰兴市瑞鸿化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交给张百锋处置。2013年初至2014年初,犯罪嫌疑人鲁明军(奥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张百锋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将其接手处理的江苏宝众宝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也交给其处置。后张百锋雇佣犯罪嫌疑人张百平等人,将扬州腾达化工厂、泰兴市康鹏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泰兴市瑞鸿化工厂、江苏宝众宝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约8300余吨利用槽罐船直接排放到大丰境内串场河、兴化市车路河、大营镇境内海沟河等内河中。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槽罐船内提取的残留物进行鉴定,均为危险废物。
二、督办过程
2015年6月12日,最高检对本案予以挂牌督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指示盐城市、大丰区两级检察院侦监部门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多次与公安机关、环保局对案件进行讨论,对主观明知的认定,对污染物数量的认定等细节达成共识,并对证明力薄弱的证据,引导侦查方向,予以补强,为案件顺利批捕、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审查逮捕张百锋等人污染环境过程中,发现本案涉案企业扬州腾达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康鹏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泰兴市瑞鸿化工厂涉嫌单位犯罪,建议大丰区公安局应及时搜集涉嫌单位犯罪的相关证据,并追究单位犯罪责任。
三、督办结果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张百锋等13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月27日移送盐城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3月15日,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对13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2016年12月30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百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12名犯罪嫌疑人和4家单位被分别判处不同有期徒刑和罚金。目前,该案在二审诉讼环节。
四、评析意见
本案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作案手段隐蔽,且直接将废酸向城市饮用水源排放,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周边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建议追究单位犯罪,深挖渎职线索,最终13名犯罪嫌疑人、4家单位全部获有罪判决。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严厉打击侵害环境犯罪、保障民生民利的价值追求。可资借鉴的做法有:一是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得知该案信息后立即报告市院侦监处,市、县两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均指派业务骨干在立案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提出补强证据的意见,并与公安、环保部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二是深挖渎职线索,扩大办案成果。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涉案的企业相关环保评估材料缺乏处理危险废物应由相关环保部门签发的“五联单”,但该企业环评报告仍然合格,将相关环保部门人员可能涉嫌渎职犯罪的线索移送大丰区院反渎部门。三是依托案件办理,开展综合治理。大丰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此案制作警示教育展板,赴相关单位开展个别预防,到环保重点地区进行预防讲座,在人流集中区域开展法治宣传,强化以案释法,为当地干部群众宣讲有关水源安全方面的生活常识和法律知识,鼓励群众对该类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建议并协同区环保、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2、江苏垃圾倾倒太湖案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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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被告人孙秋林等人与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签订绿化工程的《供土协议书》后,将供土工程转包给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二人成立的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犯罪嫌疑人孙秋林向犯罪嫌疑人王菊明、陆小弟虚构能承揽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宕口(采矿形成的积水坑)填埋工程。2016年2月,王菊明、陆小弟提出可否先由戒毒所出具“接收土方证明”,以便储备土方,孙秋林表示同意。3月上旬,王菊明、陆小弟拟稿打印土方量为空白的接收证明后,由孙秋林联系戒毒所副所长韩建林(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起诉)、基建科科长张斌(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已起诉)二人加盖戒毒所公章。韩建林、张斌未审查该证明的内容,即同意盖章。此后,二人自行在书面证明土方量的空白处填写了“叁佰万立方”。
孙秋林还向王菊明、陆小弟推荐宕口北侧的三个鱼塘填埋工程,并称可用部分建筑垃圾填埋,王菊明、陆小弟表示同意。2016年5月底,为便于供应商提供垃圾,王菊明、陆小弟变造“接收土方证明”,在尾部通过打印、书写方式添加“其中建筑装潢垃圾约捌万立方”字样,并通过童塔春联系,将两船垃圾运抵戒毒所码头并堆放。
2016年6月,王菊明、陆小弟得知三个鱼塘无法填埋后,为赚取每吨约人民币10元的接收垃圾费,依然通过童塔春、孟令涛等人联系垃圾供应。二人明知上述垃圾系混合生活垃圾后形成的有害物质,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倾倒至宕口内。至案发,王菊明、陆小弟倾倒垃圾合计2.3万余吨,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
案发地所在的太湖西山岛,位于国务院审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同时系国家地质公园。根据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王菊明、陆小弟倾倒的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系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苏州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及弥补损失,产生费用共计人民币850余万元。经检测,现场采集的11个渗滤液样品均检出挥发酚,且含量明显超过标准限值。
二、督办过程
该案系最高检挂牌督办案件,最高检侦查监督厅通过网络舆情获悉该案线索后,于2016年5月26日予以挂牌督办。江苏省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
第一,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苏州市及吴中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第一时间派员至现场调查,通过分析案情,查阅现有证据,初步估测上述垃圾填埋处置费用、清理运输费用高于30万元,认为陆小弟、王菊明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16年7月2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向吴中区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苏州市吴中区环保局于2016年7月5日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同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并陆续对王菊明、陆小弟等1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公安机关立案后,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即确定专案专人负责制,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也指派专人赴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共同提前介入,每日与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城管部门等部门对接,全面沟通案件进展情况,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方向。同时还执行日汇报制度,将本案每日的侦查进展及提前介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在提前介入期间,检察机关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引导侦查机关固定关键证据。二是与公诉部门、公安机关、法院多次会商,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移送职务犯罪线索,配合职务犯罪侦查。因本案涉及职务犯罪情况,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言词证据,并对利用手机通讯记录、银行记录、行车记录、路面监控等提出引导侦查建议。
三、督办结果
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该案,并到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询问现场人员,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防止了证据灭失,为有效突破该案打下良好基础。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中还对本案的证据标准、证据要求进行了引导,对关键证据进行了固定,对本案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公诉、法院达成了共识,对本案涉案嫌疑人的罪责问题进行了分层,确保案件顺利批捕、起诉。现本案在法院审理阶段。
侦监部门从案件中发现了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并向两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现本案在法院审理阶段。
四、评析意见
本案中,检察机关敏锐捕捉到案件线索,工作细致,措施得力,步步为营,为保证案件取得实效,及时化解舆论压力付出艰苦努力。
本案的及时办理,有效的阻止了犯罪嫌疑人进一步倾倒垃圾和垃圾中有害物质在水中的进一步扩散,排除了太湖区域的饮水安全隐患。案发地西山岛是《苏州市吴中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明确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属于太湖风景名胜区西山景区,是二级管控区,距离西山镇饮用水源地仅3.6公里,且又临近苏州市区的取水口,还涉及到无锡、常州、上海、浙江等地取自太湖的饮用水,一旦发生水体污染扩散,将严重影响整个苏州市及周边地区的饮用水安全,后果不堪设想。
本案的及时办理,避免了舆情的进一步恶化,通过及时提前介入侦查、批捕、起诉,并同步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案件办理进展,不仅使全社会及时了解到案件事实,肯定司法机关工作成果,排解网络舆情,还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危害民生犯罪、保障环境资源的决心和魄力。
本案的及时办理,说明可以通过传统媒体、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对解决立案监督特别是两个专项监督“发现难”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3、江苏靖江9.11污染环境案挂牌督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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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周汝祥自2000年12月起担任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环保等工作。2003年10月,周汝祥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危险废物的处置资质,仍与该厂法定代表人唐满华(已死亡)签订协议,约定将长青公司在生产农药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属于危险废物)交由侯河化工厂提炼处理。2005年10月至2011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高冬书按照周汝祥的安排共向侯河化工厂转移危险废物1万余吨。犯罪嫌疑人高苏清按照唐满华的安排,多次押运长青公司生产的上述危险废物共计1万余吨至侯河化工厂。后唐满华将不能出售或者勾兑的危险废物在侯河化工厂内予以填埋。2016年1月至2月间,周汝祥等4人被靖江市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后均被取保候审。
二、督办过程
2015年12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对本案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并于2016年6月17日派员到江苏靖江对该案进行现场督办,并对案件的妥善处理提出指导意见。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任此案第一责任人,带领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干警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在案件移送起诉前多次与公安、环保等部门就危险废物数量、危险废物鉴定、被告人主观明知等问题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共识。同时,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干警认真听取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积极促成涉案单位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三、督办结果
2016年6月,靖江市马桥镇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危险废物清理处置及环境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长青公司等单位签订环境修复协议,约定由长青公司等单位共支付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亿九千万元,已有一亿二千万元修复费用支付到位,目前被害人赔偿工作也已基本到位。
2016年12月21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30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三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四、评析意见
本案是最高检、公安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为数不多的一起典型案件。一是该案危害极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当地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人民群众反映非常强烈。案发后查明,侯河化工厂直接将危险废物填埋到本厂区地下及附近村内多处地下。靖江市环保局仅在侯河化工厂厂区地下就挖出废物5900余吨,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上述废物均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二是该案法律适用难。本案犯罪时间跨越《刑法修正案八》前后。且在作案期间,2006年7月28日实施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明文废止,2013年6月19日《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尚未出台。检察机关为慎重起见,认真审查在案的事实和证据,全面梳理全案账册,对关键证人进行复核。在认定涉案危险废物数量为一万余吨的基础上,准确地理解和适用了法律规定,对同类型案件的证据收集、采信、法律适用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三是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该案的成功督办,为进一步积极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三位一体的生态检察模式,既依法惩治犯罪,又通过社会化综合治理,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被告人积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提供了成功做法和经验,是办理类似案件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