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建立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相关措施涵盖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包括信用激励、信用承诺、暂缓惩戒、信用修复、解除惩戒、恢复惩戒等方面的内容。
《指引》明确,要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相关程序权利,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挥正向激励作用,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推进诚信肇庆建设,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社会经济建设的能力。
现就《指引》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问
为何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
答
这是肇庆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规范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的具体措施,目的是探索建立惩戒分级分类和守信激励、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一直以来,肇庆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制度,在依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同时,全市法院合理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提供相关指引,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提供正向激励,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提供支持,为优化肇庆市营商环境,服务肇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问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机制?
答
信用承诺,是指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暂不发布其失信信息。
问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
答
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和失信时限的缩短。
问
失信被执行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答
一般说来,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特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一是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二是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其现有财产;三是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四是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可行的后续履行计划。
如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或者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但能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另外,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问
被执行人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需提供的材料?
答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书面申请,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
同时还应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问
信用修复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部门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文书,帮助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提供信用支持。
更重要的是,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双方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进一步营造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