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页】
【母版】
主色调:尽管素材的选取以及摆放位置在每张文稿中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如果模板选取了一致的主色调呈现,整个PPT看起来则显得具有连贯性,阅读的舒适度也会有所提升。为体现律所视觉设计,在选取主色调时可以参考本所LOGO颜色。但需要注意的是,主色调的选择不宜太过鲜艳,否则虽起到了醒目的作用但会使客户体验不佳。
天同PPT模板主色调为蓝,文字颜色使用以黑白为主。如果PPT制作违背主色调原则,则会造成观感不佳的结果。
【错误示例】
字体,字号:在PPT中使用的字体不宜太过活泼,更不能使用艺术字;一级标题最小字号不宜小于50号。
【错误示例】
二、搭框架
律所的PPT模板用以在各案中通用。对具体案件而言,则需从述标框架着手。通常,述标PPT的整体框架由以下部分构成: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分析以及风险提示。除此之外,还会加入律所介绍、承办团队资料以及代理过的类案举要。
但因展示时间的有限性以及汇报效率性的要求,我们需要对框架中各个部分的侧重进行取舍。
如:客户已经对本所有了充分的了解,可将律所介绍放置于版面最后进行简单介绍;若客户为初次接触,则需要先对律所的优势进行介绍以增强客户对本所信赖感。
再如:客户重点关注某一法律风险,则需在PPT中对该问题予以重点回应;若客户已对案件情况充分了解,则无需再花过多版面进行事实介绍。
值得注意的是,因人的注意很难长时间集中,故可在开始正式汇报前通过图表的方式对整个汇报内容做流程性概括,方便客户通过流程图发现兴趣点;还可以使客户更为清晰地了解案件汇报的整体框架,方便其理解。
若客户仍在接触初期,并未给予足够的案卷材料,导致律师在汇报时对某些事实问题存在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可视情况在汇报中加入与客户的讨论环节。为达到这种效果,需要我们在框架制作时添加切换版面,提示汇报人引导客户参与讨论上一节叙述内容。
【引导页】
三、添内容
应当指出的是,PPT在整个述标过程中仅起辅助作用。在案件汇报中更多的应当是律师的表述以及双方的交流,不应使PPT的阅读与理解耗费过长时间。这要求我们的PPT中使用的文字体量要尽量减少,且图表占比可适当提高。
1.减少具体内容
数据表明,将近50%的大脑与处理视觉信息有关,每一次处理过程只需要0.1秒。故当视觉信息与听觉信息重叠时,大脑会优先处理视觉信息。因此,若屏幕呈现过多文字,客户下意识的举动即为紧盯屏幕。显然,过多的文字将会加大客户的阅读压力,引发不适;客户更会产生到底该看还是到底该读的疑问。此外,若将律师将要讲述的内容全盘移入PPT,则会在汇报时出现“律师对着PPT读,客户对着PPT看”双方之间毫无互动的尴尬局面。若此,PPT在案件汇报中则从加分项变为了减分项。
PPT的全称为PowerPoint,即有力的观点。故在无法使用图表表达时,我们也要尽力避免PPT出现整页文字的现象,使用“Point”将整段文字中的核心关键点体现出来。但在具体操作中,若只是将每一段话分割成句子用点表述,可能也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客户阅读与理解仍会耗费过长时间。因此,文字的呈现最好以短语的形式表达,仅让其起到提示的作用。律师可借助相应短语整理自己的思路;客户也可通过相应短语更好的理解律师的表述目的。
2.提升图表占比
人类对于文字的理解需基于后天的学习与认识,且将具象性的文字在大脑中重构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比而言,人的大脑对图形有着天然的偏爱,若将事实、法律关系通过图形表达出来,则大脑不需要再对信息进行过多的加工处理即可理解。因此,当信息以图表的方式呈现的时候,和大段文字相比,客户可以更轻松地了解其含义。
当然,虽然图表与文字相比有着巨大的优势性,但并不意味着PPT内容均需用图表进行呈现。在部分情况下,内容可用简要的文字表达,且不会出现理解障碍,则无需使用图表。
四、查细节
PPT的检查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
其一,查内容。每一文稿的文字内容表达是否清晰,是否可以达到展示目的,是否还有可删减的余地;前后文稿是否可以恰当连接,是否存在框架内的逻辑断层。
其二,查形式:每一页同级别的文本字体、字号是否一致;将文字加粗或者高亮是否存在必要性;各文本框是否对齐,是否可以达到形式上的美观性。
最后,在保存PPT时应当将字体嵌入,以避免出现格式变形、字体不一致等情况。
五、辅述标
案件汇报的核心应为律师对案件基础事实以及案涉法律问题的的表达。无论是律师还是客户,都应将PPT视为辅助工具。因此,律师应当在汇报中主动引导,在需要看屏幕的时候配合讲解时可主动提示客户;在需要让客户重点关注口述内容时,应将目光转向客户;在需要与客户进行讨论时,应让双方有眼神上的交流。
讲述时,应当观察客户的微表情以对讲解速度进行调整。如果客户表现出疑惑,则应相应放慢,同时通过PPT提示客户现在的汇报进度,方便客户找到相应的讲述要点,进而跟上律师的思路。
以上关于述标PPT制作以及使用的探讨,仅是基于日常工作过程中的一点思考,尚不够体系化。谨供各位同行参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