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保护民营企业、开设赌场、扫黑除恶、危险驾驶、贩卖毒品……12月8日至9日,在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监督案件评选活动终评现场,这些关键词不止一次被案件承办人在汇报时提及。
记者注意到,这些选自全国27个省份检察院的案件,绝大多数由基层检察院办理,既有涉黑涉恶等重大案件,也有百姓身边的小案。20件立案监督案件,涉及罪与非罪的精准认定、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应当撤案而未及时撤案等立案监督中存在的常见问题;20件侦查活动监督案件,涉及追捕追诉、非法证据排除等侦查活动监督中的常见问题。多起案件体现出检察机关在履职中注重诉源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终评采用视频汇报+PPT演示方式进行。为确保公平公正,最高检检务督察局受邀派员全程监督;为确保顺畅无误,一对一的视频连线测试于7日上午10时便已开始。
能动司法积极作为,避免问题“沉于水下”
8日一大早,抽签顺序排在第二位的一起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因涉及罪与非罪的精准认定,令数位评委印象深刻。
两位涉案当事人商议共同去承包土地,在承包过程中分别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独立经营,后期对私自改建厂房和修路没有通谋,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两人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个人非法占地面积均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所以我们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河北省任丘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汇报时表示,该案最初因行刑衔接不畅影响了案件精准定性,导致一起行政案件“升格”进入司法程序。案件办结后,任丘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单位制定了《任丘市土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为涉土地案件的两法衔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作为评委之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旸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行刑衔接等问题,是侦查监督中常见的难点。该案的办理,充分彰显了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专业和担当。
评选活动中,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因逻辑清晰、严谨,获得了多位评委的认可。
“之前是否有犯罪前科?”“三年前我曾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查处……”这是该案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旦某危险驾驶案时讯问旦某的一段对话。
既然曾经被查处,为何检察机关调取不到旦某被查处的相关材料?这位承办检察官在汇报时说:“经过认真思考,我对近年来本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据、发案特点以及规律进行分析研判,推断可能存在涉嫌危险驾驶罪而公安机关未依法立案的情形。”随后,该院启动了危险驾驶案件监督立案专项活动,最终监督公安机关对14起情节严重的危险驾驶案件予以立案。通过此次类案专项监督,该县危险驾驶案发量大幅下降,2020年全年的发案量相较于2018年下降近7成。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肯定了检察机关在履职中的积极作为。“这是能动司法的体现。倘若没有检察机关积极作为,有些问题就会‘沉于水下’,难以解决。”
程序公正放首位,真正实现实体公正
在办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对于公安机关违法取证的案件,检察机关如何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侦查活动监督?
9日上午,贵州省清镇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汇报余某等4人故意伤害(致死)侦查活动监督案时,大屏幕上出现了犯罪嫌疑人余某向该院检察官反映情况的视频画面。画面显示,余某入所当日大腿内侧有伤痕。
“在接到余某可能被刑讯逼供线索后,我们立即启动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程序。经过依法提讯、调取资料、核实旁证等,因公安机关未能对伤痕形成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在证人证言出现重大矛盾的情况下,我们依法对余某在同一侦查机关所作的多次有罪供述依法排除,充分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教授林维认为,这充分说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将程序公正放在首位,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实体公正。
维护刑事案件实质正义,充分发挥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自行补充侦查权,加强亲历性审查,无疑是重要举措之一。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办理的以柏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活动监督案,在自行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相结合上,可谓是检警协力深挖犯罪的典型案件。
“我们在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6起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审查中,发现涉案人员有交叉重合,他们均听从柏某安排。这些人员不仅居住在同一公寓,其住处还长期备有马刀、铁棍等工具,极有可能为黑恶势力团伙。”经深入研判后,该案承办检察官将案件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将柏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移送审查起诉后,该案承办检察官发现柏某曾向卖淫场所提供卖淫妇女等线索,敏锐意识到柏某等人可能存在拐卖妇女等漏罪,于是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最终查明柏某等人拐卖多名未成年女性并强迫卖淫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在审查上诉案件时,是否只需要对上诉案件中与上诉人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办理的孟某等人涉黑组织一体化侦查活动监督案,对此给予了回应。
“我们在办理周某、张某非法采矿上诉案件时,发现孟某等人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经调取19件关联案件串并审查后,除了因原案判决不当提出抗诉外,对于审查发现多名公职人员充当该组织非法采砂‘保护伞’线索,督促公安机关向徐州市监委移交‘保护伞’线索25人。此外,我们还就该案造成环境资源严重破坏的情况,依法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
坚持人民至上,把握法律实质要义
扫黑除恶事关安全稳定,检察机关全力以赴。而对于老百姓身边的“小案”,是不是只要依法办理就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办理的顾某过失致人死亡侦查活动监督案,就诠释了“案件虽小,也大有可为”。
在道路上撞倒他人致使其处于危险境地,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叠加后续介入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如何运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理有据认定案件事实、不枉不纵?
“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在第一起致被害人倒地的事故中,因顾某逃逸,推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第二起碾压被害人致死的事故中,疏于观察车辆周边动态的司机杜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公安机关对顾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对杜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经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发现了顾某矢口否认曾骑车经过事发路口,还将其丈夫的电动车指认给警方等事实,确认了顾某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被害人之死是由于顾某肇事逃逸和杜某疏于观察叠加所致,如果只对杜某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结案后,被害人家属送来了锦旗,杜某表示感受到了法律公正。看似简单的案子,绝不是‘流水线作业’,要摒弃机械办案思维。”该案承办检察官欣慰地说。
作为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徐如俊表示,入围终评的这些案件,件件是精品,他特别关注到,入围终评的20件立案监督案件,涉及民营企业保护的约占三分之一。“民营企业需要优良的营商环境,在遇到困难或者困惑时,尤其需要检察机关这位‘老娘舅’站出来说公道话。”对于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如何避免机械理解法条,详细甄别、审慎对待?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汇报得到了数位评委的认同。
“在沾益区恒威矿业有限公司、杨某等人非法采矿撤案监督案中,客观上存在过期续采行为,但涉案采矿企业已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只是因资料要件不符合而未续期成功,之后该公司一直在积极办理中,并最终获得延续登记,因此其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应当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待,注重从政策视角、法律精神、本质特征等方面准确把握违法犯罪的界限。
记者注意到,在最终评选成绩排名前十的立案监督案件中,经当事人控告举报,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有4件。正如徐如俊评委所言,“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人民至上,把老百姓的事看成天大的事,很值得肯定。”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最高检开展此次评选活动,就是要以赛代训,充分发挥优秀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迈上新台阶。
“评选活动注重以案说法,以案普法。每一起案件无不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无不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无不是在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为期两天的案例评选活动接近尾声时,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在现场点评时这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