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巩固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和校际差距,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我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和校际差距,推进义务教育更高水平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建立健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根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督导评估对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市、区)。

二、督导评估基本条件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三年以上;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三、督导评估内容与标准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要求,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和社会认可度。

(一)资源配置。

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包括:

1.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2.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3.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4.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5.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6.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7.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对资源均衡配置评估时,不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及不足50人的教学点。

(二)政府保障程度。

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1.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2.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3.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4.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5.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6.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7.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8.全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9.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1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11.全县(市、区)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12.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

13.乡(镇)、城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14.全县(市、区)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15.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市、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以上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三)教育质量。

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1.全县(市、区)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2.全县(市、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3.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4.全县(市、区)按不低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县域内所有学校(含属地内区直、市直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5.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6.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7.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8.无过重课业负担;

9.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四)社会认可度调查。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社会认可度调查的抽样数量,原则上按被评估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

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市、区)不予认定: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督导评估程序

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复核—自治区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程序开展督导评估工作。自治区督导评估采取审计教育经费、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察看并重点核实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随机走访、召开座谈、问卷调查、评估组评议等方式进行。

(一)县级自评。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包括学资源配置情况评估及县级政府工作情况评估),并向市级报送市级复核申请。

(二)市级复核。

各设区市组织对申报县(市、区)进行市级复核,市级复核要求覆盖到受检县(市、区)每一所小学、初中,并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市级复核报告,于每年5月底、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自治区督导评估。

自治区督导评估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相关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对申报评估的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教育经费审计;根据材料和数据审核及经费审计结果,确定年度实地督导评估工作计划,并组织督导评估组开展实地督查、满意度调查。实地督导评估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向社会通告评估安排。

(四)国家督导评估认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年度申请国家评估认定的请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地督查、认定公布。

五、材料报送

申请自治区级督导评估材料须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报送材料的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或9月底前。市级报送材料主要有:

(一)市级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报告。

(二)市级对县(市、区)的审核报告,其中包括市级对被评估县(市、区)的总体评估结论,以及对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等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各项评估指标的结论。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县(市、区)自评报告。

(四)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仅报电子版)。

(五)市级申报前在网站上对申请县(市、区)的公示截图。

以上材料(除第四项外)须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

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资源配置部分)

2.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

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政府保障程度部分)

3.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

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教育质量部分)

4.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

5.《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内容说明及申报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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