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
(2022年5月5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人才政策集成优化,提升人才政策效能,助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现就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人才基数倍增计划
1.进一步降低人才落户条件,放宽学历人才、技术技能人才落户年龄限制。取消国内外专科以上高校在校生来青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技能人才来青落户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要求。
2.对重点项目、创新创业团队实行赋权激励落户。全面取消经认定的国内地市级及以上人才来青落户限制,扩大人才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覆盖范围,发挥“兜底”落户保障功能。
3.加大户籍信息资源整合力度,简化落户程序,提升落户便利度。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二、实施顶尖人才集聚计划
4.对自主培养或全职引进的“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等顶尖人才,三年内发放500万元人才补助;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连续三年每年按照在青用人单位实际给付个人劳动报酬的30%予以补贴;对创办企业的顶尖人才,连续三年每年按照其创办企业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与本人在企业占股比例乘积的30%给予创业资助。
5.强化院士服务保障,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妥善解决“两院”院士在青住房问题;在青院士根据工作实际可享受每人每月1万元市政府津贴。
6.在全市布局建设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经评估业绩突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对工作站产生的科研成果,经评估给予最高5万元成果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科协,各区(市)
三、实施高层次人才提升计划
7.对自主培养或全职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人才补助,对人才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柔性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连续三年按照在青用人单位实际给付个人劳动报酬的30%予以补贴。
8.对规定范围内全职引进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50万元安家补贴。
9.每年选拔60名左右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在四年管理期内按照一类项目总计500万元、二类项目总计100万元、三类项目每月4000元标准给予人才津贴,以市场化方式对人才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10.每两年遴选300名左右行业拔尖人才,在四年管理期内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人才津贴,享受医疗保健、健康查体、读书休假、科研立项优先支持等待遇。
11.制定专项政策,加强卓越工程师引育留用,择优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范围,推动工程师队伍增量提质。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实施“未来之星”储备计划
12.遴选一批有望入选“两院”院士、国家级人才工程、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的后备人才,在两年培养期内分别按照每人每年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培养经费。
13.遴选一批能带领企业成长为“独角兽”、“瞪羚”、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高成长性企业的“新锐”人才,在两年培养期内按照每人每年最高20万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培养经费。
14.引进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全球TOP200)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3年之内的“金种子”人才,按照本科每名3000元、硕士每名5000元、博士每名1万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培养经费。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营经济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青年人才招引计划
15.加大青年学历人才集聚力度,对在青就业落户的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和国(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生,按照博士每月1200元、硕士每月800元、本科每月500元标准,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对在青创新创业落户并购买唯一商品住房的40周岁以下博士、35周岁以下硕士,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安家费。
16.集聚青年人才后备力量,鼓励高校在校生来青实习,对全日制在校硕博研究生来青在企业实习的,按每人每月3000元标准给予实习生活补贴。
17.强化博士后平台建设,对新设立博士后站(基地)的单位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设站资助,招收1名以上博士后进站(基地)的单位当年给予2万元至5万元科研资助,考核前10%的站(基地)给予30万元资助。
18.加强博士后青年人才聚集培养,对进站(基地)博士后连续两年给予每月7000元生活资助,承担科研项目的每人给予5万元至10万元项目资助,出站(基地)后在青落户就业的按贡献情况给予25万元至40万元资助,在青创业的连续三年每年按照其创办企业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与本人在企业占股比例乘积的30%给予创业资助。
19.按规定实施青年科技奖,激发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创造创业热情,对业绩优秀的青年科技人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科协
六、实施技能人才培育计划
20.支持创建省级以上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对创建成功的,按照其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新增投入的一定比例,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21.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技术工人培养规划,结合培训成本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每人600元至12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22.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全国技术能手等“大师级”高技能人才,给予60万元至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优秀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市政府津贴奖励和市政府特聘专家奖励。
23.鼓励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通过项目合作、专家聘任等方式,柔性引进国内外技术技能专家来青就业,对年度薪酬达到30万元以上的,在合同期内每年按照其年度薪酬的20%给予单位薪酬补贴,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七、实施海洋人才发展计划
24.强化海洋人才集聚,对引进的海洋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产业高层次人才,连续三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个人劳动报酬的30%予以补贴;对在青就业的海洋领域急需紧缺专业博士、硕士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1200元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
25.赋予海洋头部企业在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服务等方面的政策定制权和自主荐才权,推荐的人才择优纳入市级人才工程进行培养和资助。
26.开展海洋领域突出贡献人才评树活动,对获评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有重大贡献或取得重大科技突破的海洋领域人才实行“一事一议”奖励。
27.支持有条件的涉海单位开展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享制度改革,由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订协议,规定或约定知识产权共享比例、转化费用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分担比例。
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实施海外人才引进计划
28.畅通海外人才来青工作绿色通道,建立长效跟踪服务机制,提升海外人才服务水平。深入推进海外人才用汇便利化试点,满足海外人才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
29.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一并作为参评依据。
30.经认证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来青就业创业的,不受户籍限制,同等享受住房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就业创业补贴等政策。
31.鼓励留学人员来青创新创业,经认定对在青创业的留学人员连续三年每年按照其创办企业上年度在青地方综合贡献与本人在企业占股比例乘积的30%给予创业资助。鼓励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引进留学人员,对引才成效突出的,纳入社会力量引才奖励范围。
32.对我市头部企业在域外设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成效突出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补。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吸引、聘用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申报我市各类人才工程。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九、实施产才融合促进计划
33.坚持系统观念推进产才融合,强化产业领办人奖励,每年遴选一批促进产业配套完善、补齐产业链“断点”的项目领办人,按照项目落地后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
34.完善“揭榜挂帅”机制和平台建设,创新激励机制,提供市级产才对接平台和评审专家资源等支持。
35.优化产业紧缺人才支持机制,鼓励招引紧缺人才。引进培育一批产业集群带动能力强的头部企业,给予其人才政策定制权。
36.对企业(项目)全职引进的高端人才,连续三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个人劳动报酬的30%予以补贴。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产业主管部门
十、实施人才服务支撑计划
37.强化资本赋能人才发展,打造“人才金”“人才贷”“人才板”“人才债”相互融合的人才金融链条,逐步扩大“人才金”规模,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对高层次人才个人、任职企业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0万元“人才贷”,贷款风险补偿比例为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80%。
38.实施招才引智“红娘奖”,对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机构和个人,根据人才类别,每引进1个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委托猎头机构引进产业高端人才的,每引进1个人才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猎聘补贴。
39.建立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整合全市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政策,优化“一站式”人才服务,建立高层次人才专业化服务团队,提升人才服务便利化水平。
40.为人才及其配偶提供编制“蓄水池”和人才子女基础教育学位“蓄水池”服务。优化人才住房供给方式,强化人才住房保障。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确保“人才强青”计划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青发〔2008〕19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青发〔2018〕26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青办发〔2005〕15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