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野生动物养殖后续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
石柱县野生动物养殖后续处置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渝府令〔2020〕334号)和市野生动物养殖后续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野生动物养殖后续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渝野动养办〔2020〕6号)有关要求,为稳妥做好我县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后续处置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周密部署,综合施策。全面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严格执行野生动物范围标准,依法落实《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水生动物管理等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做好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确保处置过程平稳有序,保障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担负起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后续处置相关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应退尽退原则。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推动以食用为目的且未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或水生野生动物相关名录的养殖陆生野生动物全部退出。
(三)依法适当补偿原则。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养殖企业(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方式,按程序分类处置后依法依规给予适当补偿。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核查摸底。
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全面核查我县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从业主体、人员、持证情况和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用途情况,以及养殖设施等固定资产情况,细致掌握从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养殖企业以往通过吸纳贫困户就业、收益分红等方式扶贫帮扶情况,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二)清理行政许可。
根据养殖企业(户)办理行政许可情况,分别确定处置措施。对于无证养殖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取缔并按规定处置存栏动物;对虽经审批但无在养野生动物的,县林业局撤回核发的许可文书并注销许可证件;对经过合法审批的野生动物养殖经营业主,依据其用途(食用或非食用),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变更或撤回、注销行政许可。由于多种原因已经完成受理登记报备,且符合审批条件,但未完善审批手续的,经核实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明确处理措施。
按照国家和市上要求,对许可类别、养殖种类、用途等进行分类处置。
1. 违法养殖、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包括证件已到期的),不予补偿。
2. 以药用、观赏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活动的暂时停止,按照国家、市上新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不纳入补偿范围。
3. 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活动行为的,取缔其经营许可和经营行为,不纳入补偿范围。
4. 养殖黑斑蛙、棘胸蛙等相关蛙类的,由县农业农村委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并指导养殖户办理相关手续后规范喂养,不纳入补偿范围。养殖虎纹蛙等其他蛙类的,由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共同核实其实际养殖类别后,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 对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雉鸡、野猪(特指猪与野猪杂交后代)等动物,其人工繁育种群管理适用《畜牧法》规定的,由县农业农村委指导养殖企业(户)办理相关手续,规范喂养,县林业局撤回核发的许可文书并注销许可证件,不纳入补偿范围。
6. 合法养殖的眼镜蛇、滑鼠蛇、王锦蛇等蛇类以及果子狸、豪猪等哺乳类动物,既未列入可食用名录,又无法用于科研、药用、观赏等非食用性用途的,责令退出养殖经营活动,指导帮助养殖企业(户)转产转业发展,对养殖的动物给予合理补偿,统一处置存栏野生动物,撤回核发的许可文书并注销许可证件。由于多种原因已经完成受理登记报备,且符合审批条件,但未完善审批手续的,参照本条执行。
7. 乌梢蛇、黑眉锦蛇、黄麂、中华蟾蜍、蓝孔雀等野生动物的养殖企业(户),如果主动申请退出养殖经营活动的,按第6条执行。
(四)妥善处置动物。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有关要求,按照“保护优先、科学指导、统筹兼顾”的原则,对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按以下办法分类妥善处置。对前述1—5类的野生动物不纳入处置范围;对6—7类的野生动物,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置。
1. 蛇类的处置。我县养殖的蛇类主要有4种,分别是王锦蛇、乌梢蛇、眼镜蛇、滑鼠蛇(水律蛇)。蛇类以温室养殖为主,野外生存能力弱、放生存活率低,且眼镜蛇、滑鼠蛇为外来物种,存在较大的安全和生态风险。对此类动物采取就地扑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方式处置。
2. 哺乳类动物的处置。我县养殖的哺乳类动物主要有豪猪、果子狸、黄麂,均属于我县本土物种,对此类动物主要采取分散实施放归自然的方式进行处置。放生前,由县农业农村委按规定给予检疫、评估论证,检疫合格后放生,放生地点选择远离居民点、人为干扰较少、与野生动物自然集中分布地较远的地点。体量较大的养殖场,分散到临近乡镇(街道)进行放生处理。对于检疫不合格、放生后有明显安全隐患的个体,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补偿相应损失。
按照“核准一户、处理一户”的方式,对纳入补偿范围并依法依规退出的养殖企业(户)给予相应补偿。
1. 补偿内容及办法。
一是养殖的野生动物。无法调整到科研、药用、观赏等非食用性用途的存栏野生动物;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死亡后冰冻处理的野生动物。
二是自愿退出予以奖励。对按照规定时限自愿退出的养殖企业(户)给予适当奖励。
2. 补偿标准。
一是养殖的野生动物。按照蛇类120元/公斤、豪猪60元/公斤、果子狸120元/公斤、黄麂100元/公斤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是自愿退出奖励。按照野生动物补偿资金总额的30%给予养殖业主奖励。
3. 资金来源。
由县财政统筹整合市、县两级各类资金。
(六)积极引导转产。
整合有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受影响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转产发展。鼓励引进社会企业或投资人利用现有固定资产和场地设施发展生态产业。对转产后仍利用原设施设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养殖企业(户),按中介机构评估认定价值的60%予以补助。对转产后不利用原设施设备的,由养殖户自行拆除构建筑物后复垦复绿,经验收合格后按评估认定价值予以补助,用于发展其他产业。符合条件的可在贷款贴息、利率优惠等方面享受扶贫、农业(林业)产业发展、乡村振兴、企业复工复产等各项扶持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统筹产业扶贫政策,帮助其如期脱贫,转产时给予产业发展奖补支持。
(七)严格规范管理。
县林业局全面停止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繁育、出售、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等活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对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需要继续养殖的,严格执行有关审批条件和程序,及时变更、换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县农业农村委要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监管,按规定做好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工作,加强家禽家畜管理。
(八)强化监督执法。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等单位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市场摆卖食用野生动物的摊位、门店、野味餐馆等场所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加大对线上线下非法交易、运输寄递、食用、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活动的打击力度,强化对非食用性利用的执法监管,防止利用合法渠道从事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核查评估,签订退出补偿协议(2020年7月31日前)。
1. 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按规定退出的养殖场野生动物进行据实、合理全面核查,按照补偿标准进行分类清理,并登记造册。
2. 县野生动物数量核查组对清理的野生动物进行核查。同时,聘请中介机构对涉及设施设备进行评估。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分清责任和类型,据实核定数量。
3. 县林业局对清理核准后的野生动物情况和设施设备评估结果等情况交由属地乡镇(街道)公示5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属地乡镇(街道)与养殖企业(户)签订退出补偿和转型转产发展协议。
牵头单位:县林业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有关乡镇(街道)
(二)分类处置野生动物(2020年8月1日—8月15日)。
对蛇类及达不到放生条件的豪猪、果子狸、黄麂等物种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由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无害化处理的业务、技术指导,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无害化处理污染防治指导。
对豪猪、果子狸、黄麂等物种按规定检疫合格后,进行放生处理。放生处理由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检疫相关工作,县林业局负责对放生地点等进行业务指导。
牵头单位:县林业局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生态环境局、有关乡镇(街道)
(三)拨付补偿资金(2020年8月16日—8月31日)。
乡镇(街道)处置完毕后,由县林业局将所需资金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补偿资金划拨到有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及时兑现至养殖企业(户)。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有关乡镇(街道)
(四)引导养殖企业(户)转产转业(2020年9月1日后)。
1. 有关乡镇(街道)要做好养殖企业(户)转产意愿调查,结合其实际情况,积极引导转产。同时,要组织有关乡镇、村干部等建立养殖企业(户)指导员制度,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帮助协调解决养殖企业(户)转产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由县扶贫办牵头,有关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做好股权收益扶贫项目、贫困户转产引导,坚决防止因野生动物后续处置返贫。
2. 对食用性陆生野生动物转为非食用性用途的,第一时间办理审批许可手续及备案等手续。帮助协调转产过程中养殖动物保护与处置、交通运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 对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转型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林产品加工的,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凡符合市级农产品加工企业奖补资金申报条件的,可按相关程序申报。
4. 对符合规定的转产发展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进行贷款贴息,贴息率不高于同期市场报价率(LPR)的50%。鼓励金融机构对转产发展的养殖企业(户)适当下调贷款利率。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转产发展养殖企业(户)线上受理贷款申请,简化流程,即申即审、快速放款。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转产发展养殖企业(户)的融资担保力度。
5. 对养殖野生动物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的专业合作社、养殖大户等实现转产发展,继续带动贫困户增收或者继续吸纳贫困户就业的,给予财政扶贫项目支持和贷款贴息支持;对养殖野生动物转产发展的贫困户,若继续从事其他养殖业的,给予养殖场所改扩建资金补助,给予转产发展引进新畜禽、新水产苗资金补助。
6. 鼓励有就业意愿的转产贫困户就近到扶贫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车间就业;新开发的公益岗位,优先安排受转产影响的贫困户;对有发展其他产业意愿的转产贫困户,通过产业专家组、产业指导员、创业致富带头人“点对点”给予技术支持;鼓励转产贫困户通过扶贫小额信贷发展转产转业;对因转产造成收入减少存在返贫风险的贫困户和可能致贫的边缘户,要加强监控,落实兜底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临时救助和低保保障范围。
牵头单位: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扶贫办、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有关乡镇(街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政府有关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分管负责人、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县野生动物养殖后续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县野生动物养殖后续处置工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同时,设置野生动物数量核查组、政策咨询组、信访维稳组、市场关停组、转产引导组等5个专项小组,数量核查组和政策咨询组由县林业局牵头,信访维稳组由县信访办牵头,市场关停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转产引导组由县农业农村委、县扶贫办、县林业局等部门分别牵头。各相关乡镇(街道)要组建工作专班,明确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
(二)明确职责任务。
县林业局为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总牵头单位,负责处置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负责对各乡镇(街道)摸底情况、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户)关闭退出损失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负责会同县信访办和涉及乡镇(街道)加强对相关舆情的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回应舆论关切,互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快速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全县野生动物放生的技术指导。
有关乡镇(街道)承担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负责积极稳妥推进辖区内野生动物养殖后续处置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养殖企业(户)的野生动物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存栏、设施设备登记造册;负责野生动物放生地点、无害化处理选址,最大程度消除风险隐患;负责处置过程中的维稳工作;负责将最终核实的补偿金额兑现到养殖企业(户);负责做好档案资料收集工作,对野生动物养殖后续处置工作全过程记录,保存好相关文件、处置照片、视频等资料。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解决野生动物后续处置所需各项资金,并及时拨付。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养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处置工作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性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水生野生动物目录中野生动物的接收监管工作;按规定做好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工作;负责指导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
县信访办负责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贫困户转型转产指导等相关工作。
县级有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野生动物养殖后续处置相关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统筹整合市、县两级各类资金,在保障野生动物后续处置中的养殖企业(户)补偿费用的同时,按照“实事求是、实报实销”的原则,保障野生动物后续处置设施设备评估、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野生动物放生等相关工作经费。
(四)做好信访稳定。
充分考虑后续处置可能带来的环境卫生、安全稳定、负面舆论等风险,建立网信、信访、林业、农业农村、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应急协调机制,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五)加强宣传引导。
有关乡镇(街道)、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委等单位要组织人员走访各野生动物养殖经营单位,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大意义,主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养殖企业(户)的理解支持。
(六)强化督查问责。
县政府督查办要加强对全县野生动物养殖后续处置工作的专项督查,对在工作中不积极主动、推诿扯皮的,予以全县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