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00个实用问答
一、环评编制篇
二、环评审批篇
三、公众参与篇
四、重大变动篇
五、登记备案篇
四、重大变动篇(共21问)
11.有一个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二十二、67-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用到主要原辅料为铝材、不锈钢材、铝用清洗剂、水性切削液、研磨液,生产加工工艺为:CNC加工—清洗—烘干—喷砂或研磨—清洗—烘干—组装—全检—包装—出货。原环评审批的清洗工序是14台人工操作超声波清洗机,现在将其中的7台改成全自动超声波清洗机,排放水量是减少的,更改设备后不新增加污染物排放。原辅料用量、项目产品方案、主要产污设备、生产工艺流程、污染防治措施均没有发生变化,请问这种是否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重大变动情形,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吗?
答:如总体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本次改造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可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中“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改造项目,豁免清洗工序变动的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1月13日互动交流答复
12.普通大学实验室项目(主要做环境检测、环境工程相关实验),已批复的环评中实验设备清洗废水(无重金属)是交由有资质单位拉运的,实际上是建了一套一体化废水处理设备将清洗废水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排放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想咨询下这种由不排放改为间接排放,是否属于重大变动项目?是否可以直接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答:该行业的重大变动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环境保护措施的改变导致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列入国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或者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改变危险废物排放去向等对欢迎不利影响加重的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重大变动,从而需要重新进行环评。未导致此种变化的变动一般不认定为重大变动,可以直接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8月24日互动交流答复
1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地点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某注塑企业在取得环评批复后,其经营地点由环评审批的A地点(占地面积400平方)变为B地点(占地面积700平方),A与B为相邻厂房,其中环评审批A为3层建筑(1层为生产车间,2层和3层为仓库,不作生产),B厂房为1层建筑。企业性质、规模、工艺和环保措施等保持与环评文件和批复一致,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是可以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建设项目获批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议企业结合周围环境情况、总平面布置变化情况、环境敏感点变化情况、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综合判断项目的环境影响变化。若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则可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6月10日互动交流答复
14.项目有机废气经“水洗装置+干式过滤+吸附浓缩+催化燃烧”处理后排放,但环评没分析“干式过滤塔产生的过滤棉”,实际却有产生,问:环保治理设施产生的危险废物增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是否可以纳入验收范围?
答:是否属于重大变动,需要根据所属行业的重大变动清单。如所属行业尚无重大变动清单,一般危险废物增多的会被认定为重大变动,建议携具体资料到原环评批复机关进一步咨询。属于重大变动需要重新办理环评,不属于重大变动可以纳入验收范围。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25日互动交流答复
15.某高速公路工程穿越某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保护区范围为区域内的河流) ,环评报告中高速公路一座桥梁跨越实验区内某河1次,河道内不设置桥墩。实际工程建设由于线路调整,该路段右移0~300m,该路段同一座桥梁跨越实验区内某河5次,水中未设置桥墩,拟在河道两侧设置事故收集池,收集桥面径流和事故废水。对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中”生产工艺”一“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服务区等主要工程内容,以及施工方案等发生变化。”此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还需要补充哪些文件才可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答:建议梳理项目全线变化情况,对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附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界定项目是否出现重大变动情形。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在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湿地公园、重点湿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不得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破坏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时应当同步建设完善污水、垃圾等收集清运设施,保护环境质量。......在实验区,禁止从事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考观察和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外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建议优化项目线位,避免穿越上述敏感区。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3月1日互动交流答复
16.项目主要从事复合微生物肥料、农用微生物制剂的生产。农用微生物制剂工艺流程:发酵液制备灭菌冷却-多种益生菌多级扩大培养-发酵管理-菌种收集处理-根据用途配制产品-产品检验-包装-成品。原有用于微生物扩繁生产的3个30L发酵罐容积过小,不能满足微生物扩繁单次所需接种量要求,需更换为2个250L发酵罐用于微生物扩繁生产;更换后原辅料年用量不变,总生产量不变。这样算不算重大变动?要不要做技改或扩建环评?
答:若不增加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则可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第58项“改造项目”,豁免办理环评手续,但应及时更新排污许可信息。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0月20日互动交流答复
17.特种钢厂的环评通过环保审批后,环评中的热风炉燃料是煤,但实际建设中热风炉燃料改用天然气,尾气排放筒也按规范建设,其它生产规模及地址等均没变,请问:该项目建设属于重大变动吗 ?还需重新做环评吗?如果不需再做环评,可以实行自主验收吗?
答: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热风炉燃料从燃煤改为天然气,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排放量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减轻,不属于重大变动,纳入验收管理。验收报告中应对变更后的热风炉废气排放量、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等情况作详细论述。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6月1日互动交流答复
18.某公司从事金属家具制造,2017年已办理了环评手续并已完成验收,主要工艺流程为:钢管-切割—弯杆—钻孔—转圈—焊接—打磨—静电喷粉—固化—包装出货,之前是人工喷枪喷粉现改为自动喷粉线一条,不增加产量,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请问需要办理环评变更手续吗?
答:如不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建议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中的改造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6月4日互动交流答复
19.某企业为一个家具厂,设置有木制加工工序以及喷漆工序,并已经办理了验收手续,该企业与另外一家家具厂位于同一个厂区内(兄弟公司),由于该企业用地不足,直接租用了兄弟公司的一栋厂房,新增的建筑面积在30%以内,同时把部分的喷漆设备搬入该厂房中,但企业的设备、使用的原料、工艺、产品及产量等均保持不变,只是因为喷漆设备的位置变动,导致排气筒位置发生了变化,但项目所在地的周围均为工业区及空地,不会导致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的敏感点增加,请问,这是否属于重大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
答:现有项目已完成环保验收,因喷涂车间密闭,导致现有喷涂车间空间不够,拟将现有8台喷涂设备中的4台搬入兄弟公司厂房,该4台喷涂设备另行设置水帘柜及挥发性有机物处理系统和4个排气筒。此次变动主要为车间布局、排气筒数量及位置发生调整,原材料、产品方案及产量、生产工艺、喷涂面积等均保持不变,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的规定,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不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纳入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予以解决。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3月6日互动交流答复
20.某化工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时,原环评阶段因可研数据有误,原材料用量小于实际情况,企业就此问题进行补充论证,通过采取相应措施后,污染物的量没有增大。现在进行排污证申报的时候,按照新的原辅材料数据申报,但环保局审查认为,原辅材料变化属于生产工艺变化,属于重大变更,要重新报送环评。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更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更”。现企业虽然原辅材料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并没有增加,没有“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更”,应该不属于重大变更。这种情况该如何办?
答:项目正在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进行环保验收。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建议结合项目变动情况进一步论证其环境影响变化,对照相应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确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如不属于,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2日互动交流答复
21.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论证报告是否需进行备案?
答:若不属于重大变动,在验收报告中进行说明并把分析论证报告作为附件即可。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因此分析论证报告应作为验收报告附件一并公示并在平台备案,无须备案。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10日互动交流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