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10日对社会公布《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的通知》(简称《办事指南》),将实现海南全省一套统一材料标准办理农民建房申请,有效解决各市县建房审批材料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农民建房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

《办事指南》要求,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无房户、危房户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获得批准。据悉,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农民建房提供一批农村住房通用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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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村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因土地征收、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

(四)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事指南》明确了办理流程。明确农村村民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材料。

海南要求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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