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红李子柒与杭州微念品牌管理公司的股权纠纷终于落下帷幕。李子柒是笔者最喜爱的网红,没有之一。在李子柒的视频里,看到了春耕秋收与春华秋实、看到了“柴米油盐酱醋茶”中朴实无华的浪漫,沉迷于她所展示传统文化与太幻虚境般的美好中,并得到前所未有心灵慰藉。2021年李子柒因纠纷而停更视频后,得知她以49%:51%的股权比例与出资方微念公司进行合作而产生股权纠纷时,无比心痛。她本人为公司创造价值的能力,仅看她停更之后的市场表现就可见一斑。停更至今的一年多时间内,不只是中国的网红打造公司在努力,越南、泰国等国家的网红们也想弥补李子柒缺位的市场空缺。但一年多时间里,像她一样被网友热爱的田园风网红依旧没有出现。脱离李子柒的乡村生活经验和纯熟的手工能力,甚至不少视频网红都翻了车。
回到我们的股权设计话题,子柒文化公司显然是一家人力驱动型企业,但她在与资本合作时,李子柒49%:微念公司51%的股权设计,以及不合理的“子柒”品牌权属的设定,显然不能体现人力驱动型企业中的李佳佳(李子柒本名)本人的人力价值,为后续的股权及品牌之争埋下隐患。
首先回顾一下人力驱动型企业的特征:企业轻资产,少量启动资金即可运营,对人才的依赖程度十分高,资源、资金都是其次,只要有匹配的高质量人才,企业就会运作良好。如教育培训机构、律师事务所、互联网公司等。
上一期讲的是初创时期股权的设计。本期主要探讨一下,运营过程中的人力驱动型企业,需要引入资本、需求资源,或需要管理人才时,该如何进行股权设计。
第一步,对新股东进行分类,可分为五类:
做为企业的创业团队,首先需要想清楚目前企业的需求,根据企业需求来引入相应的股东,并对不同类型的股东进入的股权架构进行设计。具体的设计思路是:
资金型股东溢价进入
只投钱不参与企业运营管理的资金型股东,比如投资基金公司等,不能做大股东,不能完全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股权。创始人要通过自身优势和评定团队价值,确定企业估值,让资金型股东溢价进入。
溢价进入,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对现有企业进行估值,企业估值,可按创业企业的年利润,利润增长率等数据进行估值。比如,对于一家稳定盈利的企业,假设每年利润增长达到30%,那么企业的估值等于上年的利润乘以五到十倍,如果我们每年利润增长不到30%,那么公司的估值等于1,2年利润乘以四到五倍。
另一方面,对于人力驱动型企业,还需要确定资金股占比。
问题来了:该如何确定该企业资金占股比呢?
划重点:资金股占比,计算方法应参考【投资回报周期】、【投资额】、【企业年利润】三个参数。
假设,山河公司是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原有股东甲、乙二人,甲、乙既有投资也投入人力技术,已经营三年,年利润150万。现引入投资者丙,丙仅投钱200万元,不参与山河公司的经营,要求投资3年回本。
按上述公式,丙做为资金股东,要多长时间回收成本得出投资回报周期,丙愿意投多少,确定投资额。根据这两个基本数据,再加上企业的年利润,就可计算出资金股占比。
计算公式为:
1/投资周期=投资回报率
投资金额*投资回报率/年利润=资金股占比
丙投资200万元,希望3年回本。公司年利润是150万,则投资回报周期为1/3年=33%
200 * 33% 除以150万 =44%
由此得出44%就是该企业资金股的比例。如果再吸纳丙股东,确定丙的投资在该44%资金股中所占比例就好。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纯投资的股东,最好提前制定退出机制,当约定时间内达到预期回报时退出,创始团队可以优先回购其股份,以防出现被家门口的野蛮人控制的局面。
资源型股东考核进入
对于资源型股东,因不易量化其资源能带来的价值,不能只从表面上来看其资源的多少,而是需要量化考核其资源能为公司转化多少效益。如许诺带来加盟代理商等资源的资源型股东,建议不要直接给固定比例的股份,而是先确定一个20%以内的股份占比,然后设定该股权的期权,根据业绩量化考核资源导入情况再分批次兑现股权。比如:
当目标达成后,占股20%,达成率70%-100%,给10%股权等;达成率低于50%,可不兑现股权,确定提成计算方法。
管理型股东全职进入
公司高管,销售总监、技术总监等管理型股东,应全职进入。管理型股份匹配该岗位,“对岗而不对人。”既是“对岗而不对人”,如果是实股,则产生不能胜任岗位或调整任职时需要股权变更登记等实质性变更,相比于虚拟股更不易操作,对于公司来说存在相应风险。因此建议采用虚拟股进行股权激励,并进行量化考核,比如约定在相当时间内为公司创造多少营业额或者提质增效,达到某项考核目标。
顾问型股东量化进入
像技术顾问、战略顾问、法律顾问等等的顾问型股东,可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顾问服务所创造的价值,并约定如未能在约定时间达到预期回报,公司有权以约定对价回购相应股份。也可在前期采用虚拟股,通过量化考核目标后再实股登记。
技术型股东作价进入
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均需变更登记才完成出资。否则就是名为出资,实为专利或非专利技术许可使用而已,并不具有出资的法律效力。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方式主要有三种:评估作价、协商作价以及两种作价方式的结合。
问题来了,对于技术股能否只进行协商作价,不进行评估?
划重点:不可以,因为存在出资不到位的争议和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技术入股的占股比例,可按该技术的评估价值,对应企业估值协商确定。技术股股东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A、在技术还未成熟时离开企业,应无条件回购股份;
B、在技术成熟后如果离开企业,应禁止从事同业竞争的行业。
C、为了保守已出资到企业的技术秘密,应提前设定保密条款与高额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