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网络赌博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网络赌博将赌博活动数据化,使得每个参赌人员或赌博平台的累计投注点数都能查明。《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投注点数是否应当累计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从形式上看,赌博每次投注的点数就代表使用多少现金,因此将投注点数累加来认赌资数额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赌资是可以反复投注,而生活中使用现金是单向的,二者区别明显。笔者认为,认定网络赌博的赌资数额不宜累计投注点数:

赌资数额的认定应当秉持客观原则。资金规模是评价赌博相关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指标,而通过累计投注点数认定赌资数额,不能客观反映真实资金规模。因为,参加网络赌博人员以很少的资金参与赌博,也可能反复投注而积累巨额投注点数,且参与赌博时间越长,累计投注点数越大。但是,客观上却没有与累计投注点数相对应的真实资金,并且二者往往差额巨大。再者,不同参赌人员用相同的资金参与网络赌博,也会因各种因素而使累计投注点数各不相同。如果根据累计投注点数入罪、量刑,就会造成用相同资金参与网络赌博的人员出现罪与非罪、轻刑与重刑的重大差别。

网络赌博的投注应从投注的本质去理解。投注一词的文义是“投放、注入”,其代表资金的注入和增加。线下赌博使用现金投注,参赌人员尤其是赌输的人员投注会实时给赌局、赌场注入资金,使真实资金规模不断扩大。那么,对于赌博而言,投注的本质是资金量的增加。以此为标准,参加网络赌博的人员将资金充值成点数,使赌博网站的真实资金量增加,本质上才是赌博活动的投注行为。此后,参赌人员使用充值点数参与具体的赌博,仅是对已充值资金的使用,不论如何“投注”都不会增加真实资金量。由此来看,《意见》所指的投注点数应当是指资金充值点数,而非具体赌博行为累计的投注点数。

根据投注点数认定赌资数额应遵循静态认定原则。《意见》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投注点数认定,也可以按照赢取点数认定。赢取的点数,是指参赌人员被查获时赢取的点数,是一种被迫终结形态下的稳定状态。根据赢取点数认定赌资数额,而不考虑此前参赌人员赢得更多或者少一些,表明立法者并不关心此前的输赢动态。那么,与之相对应,根据投注点数认定赌资数额,也只应考察参赌人员进入网络赌博平台时主观上愿意以多少的资金参与赌博,即参赌人员的充值点数。因为参赌人员充值点数才是一个初始、稳定的数值,而累计投注点数是动态叠加的结果。

根据投注点数认定赌资数额应避免处罚上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要求,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对于线下赌博,当场查获多少赌资,就进行相应的追缴理所当然。对于网络赌博,根据充值点数认定赌资数额并进行追缴也符合常理,因为充值点数与真实资金数额是完全对应的。但是,如果将累计投注点数认定为赌资数额,就会出现实际用于赌博的资金数额不大,要追缴的赌资数额十分巨大的矛盾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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