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就是竞争力。营商环境改革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以至于在当今这样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慢近也是一种退步”。在国家层面,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2018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开展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有关原则,即“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中国特色”。2019年国家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制度层面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在地方层面,2017年底上海市印发了《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以求将该城市建设成为投资最方便、服务最规范、行政最高效、法制最完善的经济中心城市。其他城市,像北京精准制定了“9+N”系列政策措施;天津推行“一站式阳光价格”清单;重庆推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成都首创海关“互联网+企业注册”服务;深圳针对重点薄弱环节,制定出台“营商环境20条”……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提出的经济发展新方略,也十九大之后“放管服”改革的新目标。推进政府职能转型,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治本之道。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并推出了诸多有力的改革措施,这些重要指示既对营商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营商环境建设指明了方向。

调研评估是营商环境优化的指南针

营商环境建设与营商环境评价是近年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营商环境评价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基础与指南针,是“以评促改”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前提。构建适合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及配套评价机制,并以此开展营商环境评估,是认清目前自身发展状况、发现本地营商环境问题必不可少的环节。以不足促改革,对降低制度成本、促进改革精准发力、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有着显著作用。

中央已经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的评价问题,已由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引入客观、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借鉴国际做法和自身前期积累的相关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全国范围内城市评价。由于营商环境评价在整个营商环境建设的基础地位,选用独立、客观的第三方评价作为“第一粒纽扣”,对找准痛点真正实现营商环境优化意义重大,而事实上,众多第三方机构也已经参与到了这项工作。

关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初步思考

角度不同,构建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亦不相同。目前,从国际上来看,最具影响力与权威性的营商环境评价还要当属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而在国内影响最大、较成体系的是中国贸促会的《营商环境调研报告》。但两者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例如,前者有评价指标设计较为单一、评价城市样本量较少等问题,后者则存在各个指标评价优劣不平衡等问题。

根据“十三五”、“十四五”两次五年规划的有关内容,并结合“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中国特色”的评价原则,个人认为在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响应国家规划要求。国家层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有利政策,为评价指标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例如,根据上述两个五年计划,构建评价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律政策环境、人文环境、国际化等方面。

符合实际情况。评价指标体系应立足于我国社会经济现状,立足于评价地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评价对象的特殊性,避免照搬照套。

适度体现地区特色。不同城市或地区经济文化差异明显,或有着不同的区域发展定位,构建指标体系时应充分考虑有关情况,合理增加特色指标。

主观与客观相结合。营商环境指标体系需要兼顾指标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例如企业家对于营商环境的评价与感受等主观指标,能侧面反应营商环境真实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指标可比数据可得。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要易于理解、方便比较,其既要方便不同地区之间的横向比较,也要方便不同年限的纵向比较。此外,还需注意指标数据的获取性,避免因忽略数据的可得性导致调研研究缺乏支撑。

反映市场主体真实状况。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时应注意不同企业之间的差异。从数量方面来看,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占据有很大一部分,在构建评价体系时要注意让中小民营企业的关注度应与其占比相匹配,让中小民营企业的真实情况能够在指标体系中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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