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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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学习心得体会1

今年是“八八战略”实施二十周年,新起点上,如何更高水平推进平安浙江建设的问题,《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体现了大平安理念,明晰了各方责任,推动各方形成合力、构筑起全社会共同做好平安建设新格局。

一、提高站位、拉高标杆,着力打造平安示范区。我们要以“五个更加”和“六个确保”为目标,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专项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不断提升平安开化建设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高水平建设风险防范化解体系、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民生权益保障体系。

二、预防在先、精准施策,着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平安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原有的问题和风险解决了,新问题、新风险又会不断出现。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准确把握新时代平安建设的风险点和薄弱点,提高对各类风险的预测预警预防能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解决到位。

三、夯实基础、筑牢防线,着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基层治理体系。平安建设的问题集中在基层,平安建设的坚实力量扎根在基层。我们要深化“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全面推广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基层治理体系,进一步发挥乡贤的力量、乡规民约的权威、生活礼俗的教化作用,引导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平息矛盾纠纷。要不断深化拓展、规范提升网格化服务管理,构建“全要素网格”,提供“组团式服务”,实现大事全网联动、小事一格解决。着眼固本强基,推进资源整合、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资源下倾,使基层有职有权有物,更好地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和管理。

四、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条例》紧紧围绕基层这个关键,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我们要优化完善“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强化社会参与,推动提升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学习心得体会2

《浙江省省平安建设条例》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传承和践行“浦江经验”,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坚持与法治浙江建设一体推进。作为一名基层政法委员,我一定要对照《条例》要求,细化措施、压实责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乡镇。

一是以更高站位抓好平安建设。要把学习领悟《条例》与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把推进平安建设作为践行初心使命的具体行动,切实担负起“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的重大责任。

二是以更实举措推进平安建设。按照“党建+网格”模式,整合各类力量和资源,做实综治中心实体化运行,做细风险隐患排查,聚焦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强化风险评估,开展专项治理。

三要以更强合力保障平安建设。建立健全平安建设沟通协调机制,有效整合综治、信访、公安、司法等各方力量,加强工作谋划,共同履职尽责。积极发挥党组织作为各方联动的纽带作用,带动村居党组织、百姓服务、智慧管理“三张网”,构建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乡镇平安建设纵深发展。

《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学习心得体会3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3年7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一名基层的政法干部更需要学懂弄通《条例》中内容,要以《条例》为标尺,按照具体要求调整“刻度”,奋力书写新时代下的“平安答卷”。

一是坚持系统治理,夯实平安之基。高水平推进平安浙江建设、平安中国示范区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需要运用系统治理的思维,需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只有在机制上建立健全社会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制度,构建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才能不断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守牢关键领域。平安建设和监管执法工作是相辅相成,特别是重点行业、关键领域,更需要规范有力的监管支撑,《条例》的第四章就政治安全、治安安全、校园安全、安全生产、网络综合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防范、物流寄递、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防治内容进行细化规定,持续加强执法监管力度,确保各领域安全,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三是健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实效。只有不断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发挥乡镇(街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统筹协调、落实执行的职责任务;发动村(居)民参与群防群治,开展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社区矫正帮扶、政策宣传等;同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才能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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