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系美国公民,2000年10月10日随本国旅游团经香港到中国旅游。2000年10月12日到达广州。甲乙二人在与中国公民李某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过程中,见李某随身携带大量的人民币,即产生歹意?。经预谋,甲乙二人找到了李某,以兑换美元为由,将其骗至某饭店505房间。入室后,甲持尖刀相威胁,乙堵住房门防止李某逃走。然后,甲乙二人将李某的手脚绑上,用绷带堵嘴,又用胶带将李某的嘴封住,从其上衣兜里抢走人民币2万元。10月13日,甲乙二人被广州警方抓获。但甲、乙提出二人不是中国公民,中国无权管辖。?? 1、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法律主体:甲、乙二人以及李某法律客体:李某的人身安全及其私有财产犯罪动机:获取财务犯罪目的:占有李某所拥有的人民币两万元犯罪方法:骗至室内捆绑并持刀威胁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2、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我国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确立刑事管辖权体制。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境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甲乙二人犯罪地点在中国广州,显然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因此,我国警方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具有管辖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甲、乙二人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以中国刑法论处。 Thank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