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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蓬江区教育局

2016年9月12日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4〕4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民办教育是我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积极鼓励,先行先试,加大扶持,依法管理,内涵发展,打造特色,推动我区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教育需求。

二、优化政策环境,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一)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区本级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建立民办教育专项经费投入与区内民办教育发展规模、办学水平相适应的调节机制;建立并完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民办教育财政投入保障力度;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实验室、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建设等学校发展需要的项目和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科研,奖励为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完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要按照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数量和区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给予承担政府委托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经费;对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标准,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范围。鼓励对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从事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经费奖补。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资助政策。鼓励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

(三)盘活国有资产扶持民办学校。区内公办学校闲置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国有资产,可按照有关规定以租赁方式用于民办学校办学。其中,事业单位相关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优先以市场评估价租赁给民办学校用于办学。对办学有较大困难的以招收我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同等条件下给予特别优惠。国有企业闲置的可用于教育教学的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租赁给民办学校办学。

(四)落实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并按有关部门规定收费标准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区教育部门审批成立的民办幼儿园,提供的养育服务,在报经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社会举办的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民办学校的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

(五)落实民办教育用地优惠政策。对不同情况的民办学校用地实行分类扶持。对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教育用地可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规费减免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所需用地按市场价格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六)落实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民办学校收费定价遵循市场调节、优质优价原则。实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学杂费标准由学校制订,报办学审批部门审核,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公示执行。学杂费标准主要根据近3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学校的合理回报确定。民办中职学校和民办技工院校学历教育的收费由学校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和各专业的学习培养成本合理确定,在报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公示执行。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标准,以及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自行确定,报教育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公示执行。

三、创新办学体制,促进民办教育特色发展

(一)拓宽民办教育举办渠道。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学。鼓励和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探索通过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等方式,交由品牌学校通过品牌或管理输出等方式按民营机制办学,建设优质民办学校。

(二)实施民办教师素质提升计划。教育部门要制定“提升民办教师素质计划”,支持民办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认真实施《江门市基础教育名师工程推进方案(2013-2020年)》,将民办学校名校长、名教师的培养培训纳入整体培养培训计划。要为民办学校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创造条件,在户籍迁移、住房待遇、子女就学等方面执行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人才吸引政策。鼓励符合相应教师任职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建立公办学校帮扶民办学校机制,在保证公办学校完成自身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选派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交流(期限以不超过1年为宜),通过交流助教的形式,增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活力,提升民办学校的师资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并酌情纳入当年公办学校或公办教师绩效考核内容。

(三)推动民办教育特色发展。鼓励和支持优质的民办学校走集团化发展道路,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创建特色学校,培育自身品牌。引导和支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对创建等级学校和特色学校的民办学校要加大扶持和奖励力度。

(四)加大优质资源的培育引进力度。积极引进具有省级以上示范学校办学经验,且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名优教师资源丰富、专家管理团队支撑、并由省级以上名校长负责管理的优质高端民办教育资源。

(五)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教育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纳入日常监督和管理范畴,建立全方位、经常化的督导检查机制,切实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扩大民办教育交流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合作。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设双语班和国际课程班,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理解能力的人才。

四、落实各项政策,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

(一)建立健全教师聘用制。民办学校应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聘用教师、职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民办学校教师的劳动合同可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进行监督。

(二)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教育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考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制订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和工资增长机制,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并为教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费用。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员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权利。

(三)提高教师退休待遇。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机构)的教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依法落实教师法律地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等工作纳入统一管理,执行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政策;教育部门要建立民办学校校长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的鼓励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培训成本分担政策。民办学校要为校长和教师参加培训提供经费保障和时间保障,确保校长和教师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五)推行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教师档案管理制度。教育部门会同区人才服务机构,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专项拨款,实行免费服务。

五、依法加强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一)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举办者对其出资权益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

(二)规范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按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民办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专户核算,专户开立及变更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保证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并积极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察审计。

(三)规范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发改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发改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

(四)加强财务监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规范办学行为。教育部门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民办幼儿园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体化管理。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学责任区范围,建立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经常性督查制度。要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年检结论的运用,将年检结论作为对民办学校评优评先、资助奖励、招生计划安排、行政处罚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予以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理。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自行张贴和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按规定在发布的10个工作日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发布。

(六)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民办学校应当设立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归民办学校所有,用于民办学校继续办学遇到困难或出现危机时处理学生退费与教师酬金以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处理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民办学校停办时,办学风险金全额连同合法利息退还给民办学校举办者。未经审批机关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

六、强化保障,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部署和规定,把进一步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搞好发展预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计、动态监测,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工作。教育、机构编制、发改、财政、人力社保、公安、民政、工商、国土、规划、建设、卫生、安监、税务、金融、城管等部门要形成合力,紧密结合我区民办教育工作实际和教育综合改革任务,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创新,不断提升我区民办教育事业水平。

(二)落实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切实履行职能,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参与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开办;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制定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研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加强民办学校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的开办;负责该类学校的统筹管理、综合协调、培训和办学质量的监督评估;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及民办技工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继续教育和档案管理等权益;指导民办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指导民办学校与教职工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落实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非学历教育等各层次教育的结构优化和空间合理分布。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民办学校的收费审批、备案和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秩序,加强对校车及司机的管理,并对违规车辆及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和查处。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校舍进行消防安全鉴定和许可审批,并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学生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相关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负责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办理民办学校用地手续,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民办学校的税务登记,做好纳税辅导,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供水、供电部门等负责落实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民办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等卫生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民办学校专项资金、扶贫资助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使用。

城管部门负责监管民办学校招生广告,依法查处违法招生广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民办学校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联合教育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集体食堂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三)加强指导和宣传力度。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要广泛宣传民办教育发展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全力营造推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其他

本意见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由区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级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登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在区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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