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甲公司是一个大型综合体,为了提升整体商业区的商业氛围,引入了一个品牌商超乙公司。协议约定的引入政策是甲公司需要向商超运营方乙公司给予免租期和装修补贴500万元。商超运营方完成装修并开业后一次性转转给商超运营公司。2021年1月份商超正常开业,3月份甲公司按照约定向商超运营公司支付了500万元的“装修补贴”,当月取得商超运营公司开具的“商业管理服务”发票。

问题是:“装修补贴”开“商业管理服务”发票合适吗?如果不合适,应该开什么内容的发票?

二、案例分析

如何开发票如何交增值税一定要建立在准确而界定业务实质的基础上,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的“装修补贴”实质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大致有四种观点:

有人认为“装修补贴”属于甲公司购买的装修服务。理由是超市占用的不动产属于甲公司,先出租给乙公司后支付装修补贴和先按照500万元的标准装修后租给乙公司,意义是等同的。因此,甲公司支付的装修补贴实质是购买的装修服务。虽然甲公司并未直接与装修服务方签订装修合同,这并不影响“装修补贴”就是购买的装修服务的实质判定。装修服务提供方把装修服务费发票开给乙公司,乙公司再把装修服务费发票开给甲公司。

虽然乙公司业务范围没有建筑装修服务,根据税法规定临时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经申请后仍然可以开具发票。

也有人认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装修补贴”实质上属于租金返还(提前给予),实务处理中应该冲减租金收入。理由是支付装修补贴的前提都是为了增加优惠力度来吸引商超入驻,较低的租金最有吸引力,如果直接降低租金会导致开始阶段租金过低,后续正常租金增长过快,因此只能以先收后返的方式给予租金让渡,提升吸引力。因此,给与装修补贴就是变相降低租金,应该在租金发生时冲减租金。支付“装修补贴”不需要取得发票,支付方计入其他应收款,冲减租金时冲减其他应收款。

还有人认为,支付的装修补贴实质就是对乙方公司的一种“补偿”,并未购买乙方任何产品或者服务。根据《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乙方公司收取甲公司的500万元且并未向甲公司销售任何产品或者服务,那么乙公司在该业务中就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交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甲公司支付该笔装修补贴能否在税前扣除,主要取决于能否证明支付该装修补贴与甲公司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

其他观点认为,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的“装修补贴”实质是附条件“赠送”。理由是甲公司向乙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装修补贴时并未直接取得任何对价,只是为了让商超入驻,因此收取该笔装修补贴时乙公司不需要开具发票,不需要交纳增值税。该赠送也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能在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总结

“装修补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性,主要是其实质界定有一定困难。可以明确的是,超市运营公司乙公司并未向甲公司提供任何管理服务,按照“管理服务”开具发票显然不合理。文中四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每一种处理方式给甲乙双方带来的税负是不一样的,比如收款方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方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我认为可以通过设计、细化合同内容,进一步定向引导。

争议话题,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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