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风险分析典型案例报告:税收典型风险案例报告中性粒细胞百分比偏税收风险应对案例分析税收风险管理培训XXXX有限公司于2009日成立,主要经营项目为符合国家政策的水泥、水泥熟料制造、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制造、销售;水泥制造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现有职工370多人。该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辖。2013年-2015年收入规模持续下降,由3.4亿减少到2.5亿,亏损数额不断加大,由亏损3220万元增加至亏损1.1亿。截止2016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10.44万元,2012年-2015年可弥补亏损-2.1亿元。从在建工程与长期借款利息的配比分析中,我们看到2013年在建工程增幅达195.91%,而长期借款利息增加幅度却为56.89%,分析企业可能存在长期借款利息未进行资本化,一次性进费用,存在多计亏损、少计所得税问题。工程阶段。该公司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为24500t/d熟料(带纯低温余热发电)水泥生产线。从2009月起,公司开始试生产,并停止了基建期利息资本化。201212月公司进行了在建工程预转固,进入正式生产阶段。从2013《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公司将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月-12月期间是企业试运行生产期间,试运行生产收入反映在“在建工程”科目,到了2012年底将工程结转入固定资产。此阶段长期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科目。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借款利息不应一次性进入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人员认为,201212月进行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说明在此之前在建工程没有达到完工状态,对应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应进行资本化,不应该一次性进入费用科目,应调增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30305256.31税务机关针对疑点向企业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企业对税务机关疑点提出的税收风险点表示认可,愿意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自查。月-2012年12月相关利息总额30,305,256.31元应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调减亏损金额30305256.31企业发生大型工程如开办建厂、基建项目、新产品上线等情况时需要筹措资金时可能存在此类税收风险。

注意“在建工程”与“长期借款”、“财务费用”等科目之间的配比关系,是否存在逻辑不对应情况。风险事项联系人:**联系方式:****-***2822月至2012年12月未进行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明细表——某煤气公司非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未做进项税额转出XXX煤气公司成立于1989月20日,职工人数1054人,经营范围包括煤气生产、供应、煤气管道安装、运输、液化气贮存、销售,煤气专用品销售。该企业增值税归国税管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归地税管理,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国地税交换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后,从地税征管系统获取到该公司营业税申报数据。但从企业增值税申报表中未看到有进项税额转出记录。煤气公司的工程分为两种。一种是住宅小区以内管网建设,主要由其下属独立核算单位承办。工程所需材料由煤气公司给下属公司提供,提供材料后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计提销项税额,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一种是住宅小区以外公共道路管网建设,这部分工程收入未在财务报表收入项目中反映,长期挂“长期应付款”科目,在地税申报缴纳营业税。据调查,煤气公司增值税申报表中未看到进项税额转出记录。分析企业可能存在营业税工程耗用的材料、固定资产等进项税额按照自有资产进行了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营业税属于非应税项目,故用于营业税项目的材料、固定资产等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企业对应缴纳营业税的工程收入,挂在往来科目,未体现在收入科目当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对营业税项目领用的材料、耗用的水电办公用品等商品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税务机关针对疑点向企业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企业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税收风险点表示认可,愿意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自查。针对上述税收风险,企业自查后确认补缴增值税款36.9万元,加收滞纳金11.49万元,合计48.39万元。与地税局交换情况数据,筛查兼营非应税项目企业,与增值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进行比对,查看是否存在兼营非应税项目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税收风险。风险事项联系人:**联系方式:****-***2822巡查监督不到位,没有依法将其纳入正常管理,形成漏征漏管,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案例1】2008年,某区国税局通报了税收管理员违纪违法案件。A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收受纳税人钱物,故意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案例2】2000月,某分局税收管理员王某多次上门要求某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企业负责人一直以刚开张、人手少、忙不过来为由推脱,税收管理员王某便代其办理,使用该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证件,自己掏钱垫支工本费,替企业办好税务登记后,再送上门。

同年11月,该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税收管理员王某也涉嫌合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账簿设置存在问题,没有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及时督促纳税人进行改正,造成纳税人长期不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等情况,形成执法风险。【案例3】某税收管理人员王某疏于管理,1998月,该厂更名为东兴建材厂后,王某对该建材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纳税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期间长期不设帐簿等情况听之任之,致使该建材厂以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法偷税18万余元。该案主体王某系国家税务干部,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东兴建材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纳税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期间长期不设帐簿等违法现象不进行检查制止、督促处理,而是听之任之,造成国家18万余元的税收损失,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是典型的“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观方面,王某存在严重过失,侵犯了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活动。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因其长期不履行职责而造成的后果——18万余元的税收损失,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定为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的通报。个别基层税务机关管理不严,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把关不严,调查核实流于形式。二是一般纳税人认定 时的调查报告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甚至自相矛盾。三是 对于企业法人代表的变更,管理部门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对变 更法人代表后的企业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 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关不严。一是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关不 严。二是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 关不严。三是核准的发票用量没有落实到实际管理中。四是发票 增量审批不规范。 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变更时,未作清算处理,导致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作出不利于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影响纳税人的权益,引 发行政诉讼,会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因企业注册类型变更,成立新企业,原单位解 散,需对原企业进行清算。2.税务人员在受理变更过程中,应严 格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清算报告,发现问题及时传递给税源管理单 位,进行核查。 税务机关未清缴税款,未收缴发票,未封存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予以办理纳税人停业,未加强巡查,形成执法风险。

停业期满,纳税人未按期办理复业手续,税务机关未将其作为开业户管理,却违规操作,擅自延长停业期限,会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5】2002年10 日,某县马成木器厂在停业2个月后, 通过非法程序延长停业期限。2003 10日,某县国税局抽 调各分局的业务骨干对城区个体户进行地毯式检查,检查人员发 现马成木器厂自10 日申请延期停业以来就一直经营,从销售登记卡中查出,10 日至12 10日销售额 12 万元,应纳增 值税0.72 万元,分文未缴纳。县局就此假延长停业案例派员深入 调查,调查结论是:该分局受理审核人员黄某,管理股股长赵某 都在《延长停业申请》上签字,赵某与业主马某有亲戚关系,并 且帮业主筹划偷税应负主要责任,黄某知情不报应负次要责任。 某县国税局根据调查结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城区征收分局追 缴马成木器厂的偷税、罚款和滞纳金;对城区征收分局管理股股 长赵某违规办理延长停业手续之违法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本文由转载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