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信息化趋势日益凸显。基于知识产权在当前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地位,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对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保护监测信息网络。
笔者认为,为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化水平,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我国应尽快构建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
构建大数据中心的必要性
当前,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大大推进了信息社会化、信息网络化和信息集成化的过程。通过构建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能够为我国更好地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从而为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和制度实施等提供信息支撑。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应具有整合、集成我国各类型知识产权数据信息的功能,通过数据加工与分析,形成动态化的知识产权信息集群,从而为我国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开展技术创新和相关事务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
在笔者看来,构建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具有四大必要性。一是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能够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反映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践中的动态化情况,可以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其修改提供实证依据。二是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一直以来,我国缺乏高度集成化的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搜集、整合、运营等处于碎片化状态,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节省相关成本。三是有助于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学术研究。这一研究不仅体现在对知识产权信息本身的研究,还体现于知识产权其他方面的研究领域,如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知识产权运用等方面。四是有利于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更方便的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服务。
构建大数据中心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实行包括知识产权信息在内的信息公开,其已经成为政府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构建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有利于促进信息公开。在笔者看来,构建大数据中心有很强的可行性。
随着知识产权在当代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以及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对于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作用越来越大,知识产权信息公开的作用日益凸显。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以及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推进,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越来越多,其为我国构建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提供了重要保障。
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为构建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积累了相关经验。从当前我国现有的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的建设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出的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以及主导组建的知识产权信息交易平台;二是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企业建立的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数据库、资料库等。前几年,笔者曾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在此基础上运行的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实验版)为我国开展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建设进行了有关探索。笔者认为,上述相关平台和数据库建设经验为我国构建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提供了有益参考。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平台建设方面积累了较多理论研究成果,能够为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当代社会是信息社会,随着各类信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提升,包括知识产权信息在内的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水平也不断提升,并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比如,笔者为主撰著出版的《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与运行研究》等。
目前,我国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我国构建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我国在构建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利用当代信息网络数字技术的先进成果,特别是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上述领域技术研发,通过加大投入,不断提高我国在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领域的研究水平。笔者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构建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的技术储备。
构建大数据中心的原则
我国在构建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笔者认为,应从公益性原则、设计友好原则、信息共享原则等方面入手。
在公益性原则方面,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的基本定位,其是公益性还是商业性。原因在于公益性数据中心与商业性数据中心在性质、运行方式上完全不同。前者以服务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公共服务为目的,主要是政府机关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的重要体现。比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为提升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水平,为创新主体提供众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商业性知识产权数据中心向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数据服务是出于营利目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构建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应当定位于公益性的知识产权数据中心,而不是商业性的。这一基本定位能够为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的投资、运行以及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确定基本框架。
在设计友好原则方面,笔者认为,从一般意义上的数据库、资料库、数据中心的构建而言,设计友好、检索便利十分重要,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的构建也不例外。在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界面设计方面,应当体现服务为民、检索便利、界面友好、简约等原则,便于社会公众能在较短时间内比较方便地查询、检索和利用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在信息共享原则方面,笔者认为,信息共享是公民行使知情权,充分利用已经公开的文献和信息,帮助自己学习和研究的重要手段。信息共享是公民参与国家治理,更好地融入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促进思想交流和知识传播与利用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特别强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也是依法行政,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的重要保障。从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而言,应在必要限度内促进信息公开、信息传播和信息共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来是知识专有与知识共享的平衡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的目的在于为社会公提供便利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因此,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是其应有之义。
构建大数据中心的措施
笔者认为,在遵循前述原则与思路的基础之上,我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的构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我国应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优势与手段,为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的构建与运行提供技术保障。该中心是立足于知识产权相关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加以整合,最终形成的全国知识产权数据“大本营”。毫无疑问,技术手段的先进性会直接影响中心建设的水平和使用效率。
在知识产权信息来源方面,我国应重视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权威性,并建立常态化、可靠、稳定的知识产权信息来源机制。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作为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数据的集成,其涵盖海量的知识产权信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各方面的信息会大规模增加。因此,在信息来源方面,应当遵循前述的信息收集原则并严格把关,应特别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权威性。此外,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应在知识产权信息收集等方面制定相关的规范和制度,确立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的标准。
笔者认为,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在运行方面应当注意保持数据的及时更新。数据更新可以说是大数据中心生命力的根本性保障。如前所述,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发展,知识产权各类信息会出现更多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所储存的信息也应实行动态增长。随着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收入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的数据也需要及时进行更新。
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在运行过程中,应注意与当前及未来我国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数据库、资料库、数据中心的合作、衔接问题。作为国家层面的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其在数据收集、整理、运行方面并不是孤立的,而应与其他类似的资料库、数据库和数据中心形成相互合作关系。这样可以有效整合我国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使其更大程度地促进我国技术创新和我国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作者: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