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根据工作安排,我被抽调到合肥市纪委监委,加入10.29专案组,担任内审组组长。这次被审查调查对象老王是个特殊的对象,他有着23年纪检工作经验,是个办案专家,典型的“硬”骨头。专案组齐心协力,迎难而上,克服了办案人手不足、异地办案、疫情期间不能开展外核工作等多重困难,创下了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合肥市纪委监委办案的多项第一:案件留置时间最长——历时7个多月(疫情影响期不计入办案期限),留置人员最多——先后留置7人,出差次数最多——先后前往宿州、蚌埠、芜湖、徐州、上海等地20余次,最终形成了50余本办案卷宗,追缴违纪违法所得近900万元。市纪委监委领导对第一次参加专案的同志开玩笑说他们是“出道即巅峰”。
该案件最终认定的罪名、违纪种类以及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牵连出来的其他问题线索等均不是最多的,可以说是既不“大”又不“全”,但是却得到了省、市纪委监委领导的一致好评,省纪委监委领导评价说:“这是一个成功的案件,你们啃下了一个硬骨头!”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说:“我们市纪委打了一个漂亮的翻身仗!”
为什么这样的一个既不“大”又不“全”的案件,却能得到领导的高度评价呢?案值大、违纪种类全、犯罪罪名多、查处人员多等因素固然是案件成功与否考量的因素之一,但是仅仅具备这些因素就能说一定是成功的案件吗?有些案件在审查调查阶段追求“大”而“全”,不一致的事实一律以数字大的为准,到了审理、起诉和审判阶段却不断“退”、“补”、“删”,查处后被审查调查人及其家属信访、举报不断,社会影响恶劣。这样“浮肿”、“虚胖”的案件显然不是成功的案件。
那么判断一个案件成功与否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在与领导和同志们交流时,我们都认为案件成功与否要结合办案目的来判断——《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所以我认为一个成功的案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案件质量要过硬和教育转化有实效。
一、案件质量要过硬
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不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更不能片面追求数字。办的每一件案件都应该守程序、讲证据、重质量,把案件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在被留置之前,老王与他人大肆串供、销毁证据,抱着幻想准备顽抗到底。做过笔录、干过报卷人、当过专案组组长、担任过纪委书记,老王的工作经历告诉我们,如果没有扎实的证据,他绝不会轻易投降。果然不出所料,老王在前2个月拒不交代任何问题,之后又变化策略,开始虚假供述,编造事实、夸大受贿金额等。这时被留置的行贿人那里也出了状况,要么是第一次接受审查调查害怕被处理,对行贿事实避而不谈,要么是“二进宫”甚至是“几进宫”,急于脱身,肆意夸大行贿金额、编造请托事项。
面对这样“两边都没谱”的情况,专案组没有对老王和其他被留置对象“硬干”,而是严格按照相关办案程序,用最笨的办法一点一点推进。专案组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谈,一项证据一项证据取,及时对言辞证据与书证、物证等进行交叉对比分析,最终锁定了真实的请托事项、查实了真正的受贿金额,老王的违纪违法事实逐渐变得清晰。专案组用事实说话,把证据摆在眼前,最终老王无路可退,开始如实供述自己的问题,他叹着气说:“没想到组织会对我做这么多工作,我服气了,你们现在的办案模式跟我那时真的不一样了!”
虽然该案件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没有超千万,但过硬的证据使得该案件在审理和审查起诉阶段一路畅通,有效避免了案件补查、退查时可能出现的种种不利因素的干扰,为案件的后续处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教育转化有实效
办案与惩治并不是要在肉体上消灭被审查调查对象,通过教育转化,使被审查调查对象有认罪悔罪(认错悔错)的态度,应该是衡量案件成功与否的另一个关键因素。作为一个有23年纪检工作经验的“老司机”,老王天然免疫各种办案“套路”,前期态度嚣张,藐视甚至挑衅专案组的年轻同志。面对这样的局面,我们在拿出证据,给足够压力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其人格,严肃批评其错误,让其用自己的办案经验来判断自己的处境和出路,积极引导其认罪悔罪。办案后期,老王时而焦虑,时而恐惧,办案人员没有因为已经拿下了口供就对其不管不问,反而经常与其进行交流,促使其开启心灵。在交流中,老王充分信任办案人员,对我们说出了许多深藏在他内心多年的遗憾和秘密,各种紧张的情绪也逐渐缓解。当他被移送检察机关,走到留置点大门口时,突然转身向全体专案组人员深深鞠躬,对我们的耐心教育和规范办案表示感谢。其他专案组人员此时对我们报以热烈的掌声。
教育转化就像是一把“万能钥匙”,可以打开“心锁”,有效促进办案工作:经过专案组耐心的教育、帮助,老王的妻子主动提出要做老王的思想工作,促使其尽快如实交代问题,认罪悔罪;有的被留置对象在解除留置时主动申请要带走留职期间翻看的党章予以收藏,时刻提醒自己今后要遵纪守法,不辜负组织的教育和帮助;还有的留置对象在解除留置后积极去做其他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促使其主动到案说明问题等等。水到渠成,风来帆速,这些留置对象在思想上真心认罪悔罪(认错悔错),之后均积极配合办案,主动宣传纪检监察机关的规范化、人性化办案方式,客观上化解了不少难题,加快推进了办案进程。
如果说过硬的案件质量是剔除了腐败杂质的上等“食材”,那么有效的教育转化就是极其讲究的高级“调味料”,两者结合就一定能做出一道色香味俱全的“好菜”。这样的“好菜”固然费时费力费心,但是它能实实在在获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不正是我们纪检人的初心和使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