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联贷”授信业务是指我行依据申请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及纳税情况,向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发放的授信业务。
服务对象
适用于廊坊、石家庄地区(含各区、县及县级市)非房地产企业。
产品特点
根据企业纳税情况,提高企业房地产抵押率,最高至评估价值的100%,扩大企业融资规模。
办理条件
(一)企业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主体资格合法,经营稳定,效益良好。
(二)截至申请日, 申请企业近3 年及近期无逾期、垫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无恶意违约记录,对于存在违约情况的,须提供非恶意违约相关证明材料方可申请。
(三)申请人有至少3年(含)以上的纳税记录,申请当期可算作1年,且近三年年均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年均纳税总额(含增值税实际缴纳额、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以及税收减免额和退税额等),但不包括出口退税额、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代缴税费额以及因购买土地、房产以及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缴纳的一次性税费。
(四)申请人纳税信用等级原则上在B 级(含)以上。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依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的基础上,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
(五)贷款企业必须符合我行授信政策,不得将贷款发放至涉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企业。
(六)本规程目前只适用于廊坊、石家庄地区(含各区、县及县级市)非房地产企业。
(七)凡接受本规程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有相应额度的可抵押资产,并且抵押物应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要求为企业的核心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厂房等)抵押或优质地段的住宅,谨慎介入高端别墅抵押、商用房抵押、经营性物业抵押,从严控制地理位置较远的土地及房产抵押。
2.抵质押物原则上应为借款人、借款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所有;担保人为非关联第三方的,担保意图须合理。
3.抵押物价值稳定,易于变现。
(八)申请人主营业务清晰,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
(九)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须为本笔业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贷款形式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以及国内信用证等。
贷款金额
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00%。
贷款期限
1年(含)以下。
担保方式
抵押
贷款资料
(一)税联贷授信业务申请。
(二)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等基础资料。
(三)连续3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四)近三年纳税情况及证明材料。
(五)首次用信的用途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等。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