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教师优质评选活动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秦皇岛市关于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强中小学教师优质课评选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及时发现和培养骨干教师,确保优质课评选的公平、公正、高效,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质课应体现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代表本区域学科课堂教学的领先水平,以优质课评选活动为抓手,推动集体备课和学科教研的深入开展,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二条 优质课评选活动按学段分学科进行,视学科情况,一般1-2年举行一次.评选活动由各教研员设计,科室统筹,教科所统一下发通知,学科教研员负责拟订本学科评比活动实施方案,安排好相关事宜.

第三条 优质课参评对象为全市中小学各学科教师.参评教师应具备上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且担任参评学段学科教学工作满2年以上,工作态度端正、教学成绩优良,并现仍任教该学科.

第四条 优质课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民主、竞争的原则,组织广大教师积极参与.评选活动要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县区须按成绩由高到低推荐市级参赛选手,严禁指定人员参赛.已获得本年度市级优质课奖励的教师需在获得奖励之日起两年后方可再度参评.

第五条 优质课评选一般采用比赛方式确定获奖人员,市教科所按照各县区、市直学校在职教师人数比例分配市级参赛名额,原则上市级优质课参赛人数名额分配为:高中每学科四县和市区各2名.初中各学科四县和海港区各3-4名;山海关、北戴河、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各1-2名.小学各学科四县和海港区各3-4名;山海关、北戴河、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各1-2名.个别学科根据学科教学的特点可另外申请单次活动的参赛名额.

第六条 优质课评选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获奖总数的30%,二等奖不超过30%,三等奖不超过40%.淘汰率控制在10%以内.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由业务领导和骨干教师组成,评审组设评审组长1人,评委人数根据活动范围和规模确定,一般控制在7-9人.

第八条 优质课的名称,根据活动内容和形式可设定为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公开课等,在评职晋级中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 优质课证书由活动负责人印制,注明相关的学段和学科,根据教科所办公室提供的证书号段,编写证书编号.每次评优活动结束后,教研员要及时将结果上报所办公室,由教科所统一下发通知,并编号存档.

第十条 市教科所根据需要可将参评教师的课堂实录、课件、教学设计等资源发布到秦皇岛市教育科学研究所网站,供全市教师学习借鉴.

第十一条 学前室、职教室评优课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教科所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发布人:办公室)(

教学评比类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培养优秀教师,推动教育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阶段的各类教学评比类活动。

第三条 教学评比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优质课评选、教学比赛、教学展示等。

第四条 教学评比类活动应当体现公开、公平、民主、竞争的原则,注重实效,不得损害参与者的利益。

第五条 教学评比类活动的评选结果应当客观、权威、公正,评选委员会应当具备专业水平和独立性。

第二章 优质课评选

第六条 优质课评选是一项重要的教育改革措施,旨在推动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培养骨干教师,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七条 优质课评选应当按学段分学科进行,参评对象为全市中小学各学科教师,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民主、竞争的原则。

第八条 优质课评选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方面。

第九条 优质课评选设一、二、三等奖,同时优质课的名称可根据活动内容和形式设定。

第十条 参加优质课评选的教师应当自主选择课题,注重课程创和.新教学探究,体现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

第十一条 优质课评选的评选委员会应当由专家学者、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优秀教师等组成,评选过程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优质课评选的评选结果应当及时公示,评选委员会应当给出评选理由和改进意见,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三章 教学比赛

第十三条 教学比赛是一种教学评比类活动,旨在发掘和培养教育教学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教学比赛应当注重实际应用,体现教育教学的先进理念和现代技术手段。

第十五条 教学比赛的评选应当客观、公正、公平,评选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第十六条 参加教学比赛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经验和教学实践能力,参赛作品应当体现创和.新实用价值。

第十七条 教学比赛设一、二、三等奖,同时优秀作品的名称可根据活动内容和形式设定。

第四章 教学展示

第十八条 教学展示是一种教学评比类活动,旨在展示教育教学的成果和经验,推广优秀教学模式和方法。

第十九条 教学展示应当注重实践效果,突出教育教学的创和.新实用价值。

第二十条 教学展示的评选应当注重实效,评选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第二十一条 参加教学展示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经验和教学实践能力,展示作品应当体现创和.新实用价值。

第二十二条 教学展示设一、二、三等奖,同时优秀作品的名称可根据活动内容和形式设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阶段的各类教学评比类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市教育局所有。

一、宗旨

《教学评比类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旨在推动学校教学评比活动更加有序、有质量地开展,提高学校教学评比活动的科学性、公平性、有效性。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开展的各类教学评比活动。

三、组织机构

学校负责教学评比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教学评比活动部门,由校领导担任部门主管,由此部门负责有关的具体工作。

四、评比活动的筹备

1.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评比活动的时间表,设置评比活动的分类、评比规则、评比内容、评比标准等;

2.发布评比活动的通知,向全校师生及相关部门宣传;

3.设置评比活动的奖励办法,并组织报名参赛;

4.设立专家组,指定评比工作负责人,准备评比材料和用品,负责评比活动的实施。

五、评比活动的实施

1.组织参评人员参加评比活动,开展评比;

2.专家组根据评比标准,对参评人员的作品进行综合评比;

3.设定评比结果,公布评比成果,并宣布最终评比结果;

4.按照评比结果,授予各等级奖励。

六、工作总结

学校应定期对教学评比活动进行总结,根据总结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评比活动的组织管理制度,提高教学评比活动的质量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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