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芝”在武侠小说中被视为仙草,能除百病、增年寿。但为了这“灵芝”仙草,家住河南省平县的林松柏、韩万玉两农民,却受到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不得将昔日的合作伙伴孟三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孟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林松柏、韩万玉两农民在来郑州打工途中,看到亚泰通康集团的一则种植灵芝的广告,上面描述,如种灵芝能迅速走向小康之路。为了致富二农民就到被告孟三在郑州市金水区开办的食用菌销售处,与孟三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孟三分别向二原告提供灵芝菌袋10250袋、10000袋,每袋1.70元,预计每袋产量重为60克左右,120天为回收时间,回收按每公斤50元付款。二农民按合同向孟三支付了灵芝菌袋款,在种植过程中,发现孟三提供的菌袋质量存在问题,不可能长出灵芝,二农民看到收成无望,要求孟三赔偿由此造成预期利益损失分别为30500元、30000元。但孟三拒绝赔偿,无奈,二农民将孟三起诉到中原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孟三提供的菌种存在质量问题,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可以看出,如果菌种不存在问题的话,二原告分别可以得到利益分别为30500元、30000元。据此,法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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