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查的直接动因在于通过客观评价对案件质量的优劣予以界分,从而实现规范检察权有序运行、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实现案件高效管理之目的。其价值理念聚焦于归纳总结、分析研判案件质量要素,对不合格、瑕疵案件的成因予以剖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

案件质量评查的原则根植于检察权的监督属性及运行规律,是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理应遵守的规范及准则。评查人员在案件质量评查时要坚持如下原则:

一是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确保评查结论客观中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虽然与监督办案在模式构造、程序运行上存在差异,但检察人员须秉持的价值理念具有一致性。评查既不能“居高临下”“高人一等”,也不能“委曲求全”“听从别人”,而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以“技高一筹”的勇气与素能精准发现问题、全力纠正问题,通过个案质量评查促进案件质量整体提升,引导检察人员强化责任意识、注重办案质量效果。基于此,在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评查人员应当立足客观事实、紧盯证据链条、秉持中立态度,依法规范作出评查结论。既不能“先入为主”“事前预设”,过度依赖长期形成的类案办理经验,忽视个案独特要素;也不能受“案外因素”“主观情感”的影响,人为得出不合理结论。

二是坚持评查过程公开透明,确保评查责任追究到位。在评查人员的选取、评查标准的确定、评查程序的实施及评查结论的公布上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通过程序公开及结论公开统一尺度标准,防止出现“因人而查”“因人而异”的错误行为,引导检察人员自觉接受监督。健全案件质量评查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严把标准,错误评定优质案件、合格案件、不合格案件、瑕疵案件等次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以彰显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与权威性,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终身制相衔接。

三是坚持个案问题与类案问题相衔接,确保双赢多赢共赢。案件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过程中,对于同类案件的同类问题要及时进行提炼总结,形成专题报告,为领导决策、业务开展提供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发挥案件质量评查服务中心工作、提升监督质效、保障权力规范运行的功效,并在评查结束后通过经验交流、建章立制等方式予以制度化,将其融入检察办案、融入法律监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之效果。

就案件质量评查具体开展而言,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合理确定案件质量评查范围。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应当限定于已办结案件,以检察官当年办案量的5%为界点进行数量微调。具体包括两类:一是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譬如被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的刑事案件等;制发检察建议后法院未予采纳、提起抗诉后维持原裁定、当事人长期信访的民事行政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整改到位、行政机关在诉前未予回复、提起诉讼后败诉的公益诉讼案件。二是通过案件管理系统监测已经发现在程序上存在问题的案件,如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发现审批不合规、不当干预情形,或者智能辅助系统在自动检测中提示案件存有问题,可以该问题为突破口,实现重点评查与日常监管的有效结合。

其次,依法确定案件质量评查内容。一是实体与程序并重。实体方面,要重点评查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行为定性等内容;程序方面,应注重看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检察建议审批、备案手续是否合规等,并对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加强审查,聚焦论证的周延性、表述的规范性、示证的逻辑性等。二是结果与效果兼顾。检察人员办案要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评查的基础上,还应当关注社会治理及诉源治理的广度与深度,结合释法说理、司法理念运用等充分考量监督效果。三是重点与全案结合。在对案件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还应当结合不同案件类型的侧重点,开展重点评查。譬如,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结合行政机关阐述理由进行审查;撤回起诉案件要对其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进行周详论证;民事抗诉行政抗诉案件法院维持原裁定的,要结合法院判决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予以评定。

最后,合理确定案件质量评查方式。一是初评与复评递进。案件质量初评应当由两位员额检察官交叉进行,如果被评查的检察院或案件办理人对初评结果存在异议,或者经初评后拟定评查结论为不合格、瑕疵案件的,应当组织复评。复评一般由案件质量评查组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检察官联席会的形式进行,如意见还不一致,可提请分管副检察长审定。二是线上与线下衔接。实践中一般都采取线下评查的方式,在特定时段组织人员现场查看卷宗、听取申辩意见等。线上评查主要是通过案件管理系统查阅电子案卷,由于其缺乏亲历性,且难以当面听取承办人的意见,因此存在一定局限性。但随着智能化、信息化的发展,应当加大案件质量数据抓取系统研发,构建“线上评查+线下评查”相结合的模式,以智能化系统评查为常态,专项评查等人工评查为辅助,打造常规查与重点查相融合的评查方式。三是专业与公开交融。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可以适当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参与,通过对专业领域问题的专业判断提升评查的精准度,亦可扩大宣传效果。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本文由转载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