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适用,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实施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审查调查工作的基石,证据质量往往决定着案件质量,进而制约着审查调查工作的高质量开展。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法治意识和程序意识,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着力提升证据适用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案件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规范证据适用的经验做法
强化对审查调查措施的监管,确保取证手段合法合规。加强对措施使用的事中监管和过程控制,落实对于审查调查谈话(讯问、询问)、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的全程录音录像要求,强化对规范取证的监督检查。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措施使用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分析措施使用情况并评估必要性。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创新监管方式,利用技术手段完善对谈话的全流程监督,发现安全风险及时预警。有的定期对谈话等场所开展安全巡察,通过视频指挥系统对正在进行的谈话、讯问等进行抽查,防止违规取证情况发生。
强化审查调查环节对证据的初步审核。加强审查调查组内部专业力量对收集证据的审核把关。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配强证据审核人员,安排有法律专业背景和案件审理实践经验的干部负责审核证据,对相关涉案证据进行综合把关,不但对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把关,而且从整体上对证据链条是否闭合、是否完整进行把关,发现问题及时与内审、外查力量沟通。健全审查调查组证据集中研判分析机制,定期集体商讨取证方向和策略,对重要证据进行审核会诊,将瑕疵证据和证明力较弱的甄别出来,及时调整取证思路或补充相关证据。
强化审理环节对证据的审核把关,重视检察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探索完善审理提前介入机制,细化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注重把握提前介入的时机,由审理部门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证据提出意见,指导取证方向。有的探索完善审理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的沟通会商机制,通过召开案件协调会、部门联席会等方式妥善处理意见分歧,增强工作合力。有的深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着力发现案件在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约谈甚至问责相关责任人。有的探索完善与检察机关的配合制约机制,加强双方沟通协作,适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视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提出的审查意见,做好补充移送证据和退回补充调查工作。
完善规范证据适用提高案件质量的规章制度。有的纪检监察机关积极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合作,联合出台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指引和工作衔接办法,明确收集和固定证据要求,规范取证程序和证据移送、补充调查程序,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有的专门制定提高案件质量的工作办法,推动证据审核关口前移,要求审查调查部门将案件移送审理前,对照清单进行自检自评。有的出台文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程序,规范涉案财物的登记、辨认、鉴定和处置等环节,完善职务犯罪案件赃款赃物等重要物证移送司法的程序。
加强证据适用方面的学习培训。有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审查调查业务骨干开展工作交流,总结内审和外查经验,集体研究取证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有的在培训中开设证据专题,邀请来自纪检监察系统、检察院、法院的实务专家答疑解惑。有的创新培训方式方法,采取模拟谈话、模拟取证、模拟审查案卷等方式提升审查调查人员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能力。有的组织审查调查人员观摩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通过直观感受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的过程,了解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改进自身的取证工作。
证据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取证效率不高。有的案件初核阶段没有及时收集和固定关键证据,导致后续取证压力较大,且面临证据灭失的风险。有的案件异地取证协作配合不够顺畅,异地取证成本较高,耗费时间较长。有的地方信息化查询平台建设滞后,缺少运用大数据进行分析比对的条件,影响了取证效率。有的案件取证浮在表面,没有深挖一层,忽视了一些隐藏的对案件定性有影响的事实。
取证针对性不强。有的办案人员前期对线索和案情研判不够透彻,不清楚应当围绕哪些关键事实收集哪些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关联度不大,证明作用较弱,难以从中筛选出对案件事实有较强证明价值的证据。有的办案人员不善于针对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事实以及影响量纪量刑的情节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
证据运用不到位。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证明标准理解不深,不太清楚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合适。有的运用证据构建相互印证、完整稳定证据链的能力有待提升,不善于分析和消除证据之间的矛盾,不善于运用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不善于综合全案证据进行逻辑推理。
对一些问题认识不足。有的办案人员对什么是非法证据、什么是瑕疵证据的认识和界定模糊不清。有的审查调查人员缺少对证明力较弱证据予以补强的意识,对于案件关键事实的证明,仅调取单个证据或者未调取证据。有的同志仍然认为初核阶段收集的证据特别是言词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需要在立案后重新收集或转化。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种类多样,有的案情复杂、手段隐蔽、年代久远,取证难度较大。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对证据适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要满足刑事审判的高标准要求。个别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专业化水平不高,在落实依规依纪依法的要求上有差距,存在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证据意识有待增强。
提升证据适用水平确保审查调查高质量开展
加强纪检监察证据适用的基础理论研究。证据适用过程,是纪检监察干部通过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对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进行认识的实践活动,需要科学理论指引。因此,要组织专业力量对纪检监察证据的属性、种类、特点以及证据规则、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标准等基础概念进行深入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揭示证据适用活动的内在规律和基本原理,总结调查取证的科学方法,建立符合纪检监察实践特点的证据适用理论体系。
针对纪检监察证据适用开展系统学习和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证据意识和业务能力。将证据适用基础理论运用贯穿于学习和培训中,从思想上强化纪检监察干部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其牢固树立证据为本的理念,严格落实依靠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严格落实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要求。大力推动培训方式方法创新,以情景模拟、案例教学、互动教学等方式,帮助纪检监察干部掌握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各类证据的程序和要求,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的能力。
加强纪检监察证据适用制度建设。对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选取常见类型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应当收集哪些证据、按照怎样的程序收集证据以及如何审查运用证据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合理区分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实现证据标准的层次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必须满足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标准和要求。
强化对下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和答疑释惑机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证据适用方面的业务指导,结合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相关规定和具体化操作办法。有关部门要注重了解和汇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证据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困惑和疑问,及时解疑释惑,在业务培训中加强引导和指导,统一思想认识,消除实践误区。
强化内部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审查调查组负责证据审核的人员力量,调配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才,把好案件事实证据的第一道关口。案件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严格对事实证据审核把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建立健全案件审理质量责任制,完善自上而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和责任传导倒逼证据质量、案件质量的提高。
(本报理论周刊与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党建教研部联合课题组,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2月31日理论周刊第8版)
(课题组成员:宋振策 胡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