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项目投资,土地开发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全等金活动),土地整理;农产品收购,储存,销售;投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物业管理。(依法经批的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属经营活动)。
2、产品进出口贸易;农产品贸易咨询服务;农副产品、禽畜产品、种畜禽苗、饲料、畜牧机械、五金、矿产品、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监控化学品)销售(以上项目需专项审批的,审批合格后方可经营)。以下由分支机构经营:农产品、农副产品、粮油、禽畜产品、乳制品、食品加工及进出口贸易;牧畜养殖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生猪屠宰;自有场地租赁;道路运输代理;货物配载信息服务;仓储、装卸、搬运服务。
1、农作物、蔬菜、水果、苗木的种植及销售;林木、花卉种植;农业科技技术咨询服务;农产品展示;农业观光;水果、蔬菜的种植及采摘;食品的加工;农业技术咨询。
2、养殖方面的经营范围有农药、农副产品、日用百货、营林机械、普通机械、环保机械的销售;化肥、薄膜的零售、农业科技咨询服务;国内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有农林喷灌、滴灌技术服务、农林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服务;技术方面有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种植方面有销售谷物、薯类农作物、豆类农作物。
农业企业
农业企业是指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渔猎等生产经营而取得产品的盈利性经济组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包括从事农作物栽培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后者仅指种植业,或指从事作物栽培的企业。
我国现阶段农业企业,主要是国营农场和集体所有制农业。国营农场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具有多种经济形式。在其内部,依据因地制宜、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国营、集体经营,或家庭、职工个人经营,或联合经营。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