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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NO.80:

主播签订保底协议,算构成劳动关系吗?

公司高薪招募并与主播

签订保底协议,因未给主播交社保,主播诉至法院

某公司招募林某从事网络直播,其招募海报中载明寻找下一个百万网红主播,福利待遇为3千至1万元保底,高额提成,定期组织才艺培训指导推广宣传包装,优秀主播月薪9万元上不封顶,无需经验,某公司提供主播定期培训、主播形象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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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9日,原告林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主要约定:某公司作为经纪公司为林某提供才艺演艺互动平台、提供优质推荐资源,林某在某公司的合作互动平台上进行才艺演艺,从而获得相关演艺收入,并获得某公司优质资源包装推荐机会;林某在某公司指派直播平台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低于25天且总有效时长不低于150小时,每天直播时长6小时为一个有效天,每次直播1个小时为有效时长,满足有效天和有效时长前提下,某公司每月支付林某2000元保底工资,不满足时长当月保底取消,只有提成,如违反平台相关条例取消当月保底及奖励。双方还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原告林某通过被告某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林某从事主播的过程中,其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收入主要是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网络粉丝在网络上购买虚拟礼物后的赠予,直播平台根据与林某、某公司的约定将收益扣除部分后转账给某公司,某公司根据与林某的约定将收益扣除部分后转账给林某,转账时间和金额均不固定,有些转账名目上载明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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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因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至今仍拖欠工资。为维护合法权益,其于2018年4月27日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在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由某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7168.39元、欠付工资7500元及经济补偿金3712.5元,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林某口头解除之日即2018年3月29日解除。

法院判决驳回主播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林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从管理方式上看,某公司没有对林某进行劳动管理。虽然林某通过某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但林某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林某亦无需遵守某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尽管双方合作协议对林某的月直播天数及直播时长作出了约定,且某公司可能就直播间卫生、休息时间、就餐地点、工作牌遗失损毁等问题对林某进行处罚,但这些均应理解为林某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并非某公司对林某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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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收入分配上看,某公司没有向林某支付劳动报酬。林某的直播收入虽由某公司支付,但主要是林某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所得,某公司仅是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林某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某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林某的收入金额,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某公司给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并非林某收入的主要来源,故某公司基于合作协议向林某支付的直播收入不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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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从工作内容上看,林某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林某从事网络直播的平台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网络直播本身不属于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仅包括直播策划服务,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内容,虽然双方合作协议约定某公司享有林某直播作品的著作权,但不能据此推论林某从事直播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林某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不是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林某与某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互联网蓬勃发展催生了新型用工关系,对于企业人事管理也是巨大的挑战。判断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需综合考量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如果公司对主播进行日常劳动管理和工资支付,主播对公司具有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即使签订的合同名为《经纪合同》《合作协议》等,双方实质上仍是劳动关系。反之,主播通过与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自主决定直播方式,以粉丝打赏为主要收入来源,其与经纪公司之间则不构成劳动关系,按照普通民事关系处理。

来源案例:(2019)渝01民终1910号

相关法条

《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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