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就案件查办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向张常委进行咨询,现整理、归纳如下:
1.谈话笔录要尽量使用原话,哪怕是方言。如果在对方叙述不清时,可以为他归纳总结。
2.举报经查证属实需要立案的,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比如谈话笔录、书证、物证,全部装入案件卷宗。
3.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存在,但在时间上弄错了,应将实际情况向举报人说明。
4.通过打电话询问的笔录,可以作为旁证材料,但要注明是用哪个人的电话号码打的,并签上参与询问人员的名字。
5.对于经济类案件,除了要有当事人的证言外,还要有其他人的证言,并且一定要有书证或物证。
6.孤证是不能定案的。
7.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如果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要鉴别证据的真伪,说明以哪个证据为准。
8.根据案件查审分离制度,参与案件调查的人员,就不能参与案件审理。
9.一定要核实被处分对象的身份信息,比如参加工作文件,入党材料,现任职务时间等。
10.遇到入党材料不齐的情况,必须分管组织的领导作出情况说明并签字,加盖党委公章。
11.根据提供证言、书证、物证的证人与被调查者的关系,证据的效力是不一样的。如果证人与被调查者的关系亲近,其提供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主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