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固定资产提折旧,需减除减值准备吗?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因此,当固定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后,应重新按照新的会计估计进行折旧,如果采用的是来年限平均法折旧,则按以下公式计算折旧额:
剩余年限的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新的预计净残值数)/预计剩余的使用年限
问题2: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A高校用无形资产注册投资C公司1000万元,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将C公司无偿划转给100%控股B公司,B公司取得股权后不到十二个月,挂牌将C公司售出1200万元,想问下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描述,由于在12个月内就发生了股权再次转移,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的关于“12个月内”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在无偿划转的时候,就不能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只能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1、A高校无偿划转C公司股权时,应对C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评估的公允价值减去最初投资1000万元,为A高校应纳税所得额。
2、B公司以评估价为接受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转让收入1200万元减去计税基础,为B公司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3:房东是境外人士要开租赁发票怎么操作?
解答:
不是所有的交易都需要发票。
境外人士出租位于境内的房屋,属于发生于境内的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境外人士应向中国政府交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对于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要对方提供发票。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双方签署的合同、对方出具的形式发票或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
2、增值税:进行税额的抵扣,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支付境外人士的房租,是不需要开具租赁发票的,只需要到税务局申报代扣代缴的税金并取得完税凭证即可,既能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能用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4:增值税不征税的收入,支出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解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有专门规定,不在规定的不得抵扣之列,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没有“不征税”项目。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务局不能擅自扩大适用范围;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凡是税法没有规定的禁止事项,纳税人均可以享有。因此,不征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5:公司收到个人缴纳渣土消纳费怎么做账?(不需向对方开票)?
解答:
企业取得收入,不管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属于应税收入的,都应依法纳税。
渣土消纳费,就是建筑垃圾找地方顷倒要支付的费用。
渣土消纳,是在满足环保要求的条件下,对建筑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因此,收取的渣土消纳费增值税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第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你们只是收费,应按照“专业技术服务”计缴增值税。
至于收到款项的会计处理,就看你们的主业是什么,如果主业渣土消纳就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否则就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目:专业技术服务,税率6%)
问题6:我们公司2014年成立一直亏损,到2020年有盈利,请问企业所得税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解答:
先说结论——2020年的盈利肯定是可以弥补亏损的。
先说说各种可能的情况,您自己比照适用。
1、企业筹建期间可以不计算为亏损期
如果贵公司在2014年甚至后面连续年度都处于筹建期间,其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会计上可能是体现为亏损,但是税务方面可以视同“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因此筹建期间的“亏损期”可以不算。
筹建期的结束,通常是以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等为标志的。
筹建期间的支出,税务上可以在进入经营年度后一次性税前扣除,也可以分至少三年以上进行分摊。
因此,要想知道你们亏损最早可以弥补的时间,应从企业进入经营期那年开始计算。
2、亏损弥补是逐年弥补
假如最长弥补期限是5年的话,2020年度实现盈利可以弥补亏损的年度就是倒推的5年:2019年、2018年、2017年、2016年和2015年。
当然,现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的亏损弥补年限已经调整为10年了。
因为疫情影响,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和电影行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因此,作为2014年度新成立的,2014年处于筹建期的概率很大,而且从2015年度开始的最低也能弥补,所以你们2020年盈利弥补亏损是可以的。
问题7:盘盈盘亏以账实数量是否一致来界定吗?不管资产品牌、内容等是否一致,只要总数一样就代表账实相符吗?
解答:
理解错误!
账实相符,是指无论是品牌、规格、数量、质量等都必须完全一致,而不是仅仅总数一样就叫账实相符。
比如,夸张一点,企业账面上是一吨黄金,盘点的时候结果只有一吨黄铜。大家都知道,黄金的价值远远大于黄铜,虽然可能外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即便是同一品种,质量不一样,价值也可能相差很大,比如4个9的黄金,与95黄金,显然也是价值不一样,虽然它们都叫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