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在办学准入条件、行政审批方式、多元主体合作办学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起草《意见》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主要内容有哪些?我们一起来看!

《意见》起草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2018年5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201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目前尚未正式发布。

我市2014年9月出台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意见》(济政发[2014]18号),目前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要求,亟需出台新的意见。

(二)主要依据

《意见》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有哪些?

答:《意见》明确了: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主要创新是:一加强二促进三突破五理顺七规范。

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是怎样的?

答: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市教育局组织专人赴青岛、潍坊、威海、淄博等城市和山师、山大基础教育集团开展民办教育调研,对标先进,开拓思路,总结经验,查找不足。2018年5月30日,省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文件出台后,市教育局立即成立《意见》起草工作组,于7月30日起草完成《意见》初稿,先后在教育系统内部组织5次专题研讨会征求意见,并发人社局、编办、民政局、工商局等20个部门和各区县征求意见,并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意见》于2019年2月22日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又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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