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贵州省地方财政大棚蔬菜种植保险条款(6页).pdf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棚内种植蔬菜,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以下简称“保险蔬菜”):

(一)大棚符合当地建造技术要求,设施完善,结构合理,适于蔬菜生长;

(二)大棚集中连片,有一定规模;

(三)蔬菜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生长正常;

(四)种植地块应位于非蓄洪、行洪区内;

(五)土壤适宜、生长环境安全;

(六)蔬菜种源优良、抗灾抗病力强。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棚内蔬菜全部投保,但对同一地域的蔬菜不得重复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大棚棚膜、棚架、纸被、草帘、卷帘机、采暖设施、遮阳网、防虫网及其他辅助材料。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蔬菜的直接损失,损失率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线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雪灾、雹灾、雷击、倒春寒、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

起赔线以各地政府文件规定为准,若当地政府未规定起赔线,则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应高于30%(含30%)。起赔线应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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