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举办了崇正讲坛系列活动——“如何用三份视听资料还原案件真相?”案件研讨会,部分青年干警代表参加活动。

活动现场,案件承办检察官王南结合PPT,带领大家走出“卷宗”,从犯罪事实的审查与归纳、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犯罪动机等主观状态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及检察官的价值追求等方面讲述办案历程与心得。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办案是检察机关最好的名片。围绕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与竞合、个案中刑罚的目的及检察社会贡献与价值追求等方面,与会干警分享了案例研讨感悟。

邵沁雨: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有无缘无故地殴打他人、发泄情绪等动机;被侵害对象是否为特定个人,侵害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在实际办案中,需要具体案情综合考虑,不能仅以“小题大做”认定寻衅滋事,也不能因为是熟人之间就排除寻衅滋事的可能性,这需要从多个角度综合分析论证。

钱嵘: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可以从行为动机、行为对象、行为后果、保护法益等方面区分。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针对特定对象的报复行为不符合其构成要件。在办案中,要注重区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出现成立想象竞合时,从一重罪处罚。

刘凌君: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我们承办人必须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全面审查在案证据,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严把案件质量关。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体系的基本脉络和框架,理清案件主次关系,分层次处理问题。

黄姗:法律是为了哀矜勿喜,而不是大快人心。王南检察官对本案件的办理,既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又彰显了司法温度。《检察日报》等主流媒体的报道和转发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

夏京鸿:检察机关在履行好监督职能的同时,要坚持人民至上,站稳群众立场。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始终把监督公权、保障私权、解决争议有机结合起来。在办案中,我们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穿透式监督,结合实际、预防为先、多做实事,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杨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工作适应时代发展新需求的必然选择。个案公正厚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引导社会公正,方可释放最大的司法效能。

通过此次活动,与会干警不仅“亲历”了“用三份视听资料还原案件真相”的全过程,更深刻感受到检察人对“如我在诉”理念的不懈追求。

下一步,梁溪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育荐梁才”人才培养工作,发挥东林法学社平台作用,做优做实平台共建,以实际举措加快推动青年干警成长成才,为中国式现代化梁溪新实践贡献更多更优的梁检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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