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办教育与国外的私立教育相比,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中国绝大多数民办学校为个体或公司投资办学,国外的私立学校较多的是社会捐赠或教会等公益性组织办学。所以,通过办学获取经济利益也是中国绝大多数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一个重要诉求,且在相当长时期内,这种诉求从没改变过,并通过特定渠道上升到国家意志,形成法律条文。
2002年12月28日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合理回报”的规定就是在非营利性法律框架下对这种利益诉求的回应。然而,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合理回报”的种种限定,使民办学校举办者实现利益诉求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正当民办学校举办者感到诉愿难偿或意犹未尽时,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本文中简称新法)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选择,可谓是民办教育法律上的重大突破,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提供了一个更加彻底的解决方案。
“想收益选营利,选非营利就是做公益”,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利益诉求”问题似乎得到解决,可现实并非如此,尤其是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心犹不甘。我们来分析一下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的心理状态:
一、自愿选择非营利性。
以捐款办学为主,还有一部分举办者确实是为了教育事业愿意完全放弃个人利益。在笔者的各种调研和交流中,这种情况在民办学校举办者中所占比例极低。
二、只能选择非营利性。
根据新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学校。此外,有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或国有其他资源投入的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也较难通过审批。
三、无奈选择非营利性。
部分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领域的民办学校举办者虽然可以选择营利性,但受政策、市场、变更成本等多种因素影响,利弊权衡后,无奈放弃营利性选择。
上述三种情况中,后两者在举办者中占绝大多数,而且总量一定会超过选择营利性的举办者数量,这与我们社会主义的国情和新法的宗旨是相吻合的。
新法实施之前,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对于民办学校举办者“乱中取利“的现象放任自流。新法实施之后,国家必然会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尤其对学校财务的监管,举办者原有的获利行为不仅仅是违规行为,甚至是违法和犯罪行为。
在此背景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获利诉求如何实现呢?本文想借鉴商业运营理念就此方面做一些探讨,仅供参考。
模式一:依据新法,在民办学校终止时获取补偿或者奖励。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 终止时, 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 根据出资者的申请, 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 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 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2017年1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亦有同样规定。
各省的配套文件,也有对应细化的描述,上海、北京、江苏、湖北等地,都有比较明确的补偿或者奖励数额比例。
上海市还特别给了一个可参考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出资金额+折算利息)-(合理回报+折算利息)奖励金额=年度学费收入×(0.1×合格次数-0.5×不合格次数)
上海市民办学校补偿与奖励计算器网址:
mbjy.gov.cn/mbjyw_sh/wxmn.html?from=groupmessage
模式二:担任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工作直接获取劳动报酬和奖励。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学校中通常会担任董事长、董事、校长等重要职务,也承担着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责任,可以通过学校薪资制度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获取与工作岗位、职责、业绩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长和校长的薪资和奖金标准是否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上的限定?笔者目前没有查到明确的条文,与之有关的规定是:
201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在非营利组织员工的工资福利支出标准上,将“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改为”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二者在具体数额上差距较大。以浙江省为例,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6385元,而全省教育行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97270元。这一数据标准的变化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了政策空间,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实为利好消息。
在一些地方性政策中有一些特殊规定,如《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其利益相关人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职工的工资、福利及物质奖励标准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此外,2014年8月29日,中央审议通过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有专家据此方案测算,央企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不超过在岗职工的7~8倍。
2018年新版《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对提供的材料要求上,增加了“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要求内容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尤其是重要人员的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个人认为,这实际上是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董事会成员和高层管理干部发出了限薪要求,希望能引起民办学校举办者、董事会和高层管理者的注意。
据上分析,笔者认为,“2倍”将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员薪酬水平的一个刚性的限制指标,民办学校董事长和校长的薪资和奖金水平也只能在此范围内做文章;而“7~8倍”可能会成为董事长或校长与普通员工薪资差异的一个指导性指标。国家在非营利性学校员工工资、资金、福利等具体标准上虽没有硬性要求,但在程序上有可能做一些限制,如董事会决议、审批机关备案和社会公示等。
模式三:借鉴互联网商业思维,通过为学校提供服务获取合法收益。
互联网领域中有一些成功的商业案例,如QQ、微信、163邮箱和360杀毒软件,他们共同的模式就是免费的平台+有偿的服务。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通过普惠性的收费标准或优质的教育服务来吸引和稳定生源,再通过与举办者具有关联性的服务机构为学校和学生提供接送、餐饮、校服及配套用品等系列服务获取经济利益。
民办学校的投资市场,常见的做法是新设一家教育投资或咨询类公司,然后以该公司为平台,与所投资的民办学校签订加盟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教程费用、培训费、品牌加盟费、招生管理费等方式进行收费,获得利益。
有点类似做自己学校的渠道代理商/服务商,校园的物业、安保、装修、教辅、软件服务等都是可以拆分的。
从学前教育这个阶段来说,很多幼教集团都已经有自己的轻资产公司,为集团旗下的幼儿园提供管理输出和教育教学及相关配套服务,还可以扩大服务半径,从广度上来说,扩展到非自营学校;从深度上来说,可以通过B2C的延伸,为幼儿园的孩子提供家庭教育或者家庭需要的其他增值服务;从服务年龄跨度来说,3-6岁的赛道的优质服务经验可以复制到衍生的0-3岁早教托育和更多其他年龄阶段,教育和培训的更多领域。
学前儿童市场是毋庸置疑的中国最有潜力的增量市场,而幼儿园又是高粘性儿童流量的聚拢池,未来可提供的创新性服务会超出我们的想象,而且这些收入可以是合情合理依法合规的。
特别提醒,为校园提供的服务,首先要具有合法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提供服务的机构一定是独立于学校之外的法人机构,且具有相关的业务资质;
二、不得违反新版《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学校财产,损害学校利益;
三、要遵重民政部2016年5月29日发布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精神,“社会服务机构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服务机构利益。”并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情况”。
其次要合情合理。对于学生及家长而言,无论是过去的一费制,还是现在学费与其他服务费分开的收费方式,他们都会希望费用总支出不要增加和暴涨。
在具体的服务价格上,学校内各类服务的价格同等品质下应该不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价格透明公开,给学生有一定的选择空间,调价要有充足的理由要进行家长听证,充分体现公平公允原则,不能强买强卖。
模式四:多元发展,通过学校良好影响带动其他产业发展。
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本身虽不能为举办者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因为较高的教育品质,良好的品牌影响则会增加举办者其他相关项目的价值,或促进举办者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强举办者获取其他资源的能力,从而间接地实现了办学的利益诉求。
较为典型的案例有,房地产公司在小区开发中,通常会不惜重金引进名校作为小区的配套学校,并以“买房增送名校学位”、“家门口的优质教育”等为卖点,来提升小区的吸引力和楼盘价格。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或引资办学时,考虑到教育的非营利性,也会附加一些其他产业的优惠措施给予举办者以补偿,如赠送或低价土地进行房产开发,政府优先采购、企业税收减免等。
一些品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托名校影响进军其他产业,或者在与其他产业的资源的交换中均可获取较大收益。
模式五:(非幼儿园)通过VIE和ABS等模式,在资本市场上获取经济利益。
此外,举办人还可通过转让举办权(0810送审稿要求举办权变更不得获利,如果此条款通过,则此举亦不可为),资金借贷(举办人借款给学校获取利息),租赁方式(举办人租赁土地、房屋、大宗教学设备)获利。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要想实现获利诉求,无论是采取什么样的模式,都必须要严格遵守三个重要前提:
一是在现实的法律规范下,合情合理地获取;
二是民办学校自身得到良好发展,有实现利益诉求的可能性;
三是不得损害学校利益或为学校发展带来潜在风险。
(田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