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区发生重大复杂案件或发现重要案件线索,自身查处阻力较大,需要实行异地交叉办理的,由发案地县区纪委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定西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案件审批表》,由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审阅,提请市纪委主要领导审定,作出是否异地交叉办理的决定。
第六条 市纪委信访室对发现或受理的属县区管辖的重要复杂案件或案件线索,拟采取异地交叉办理的,填写《定西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异地交叉办案案件审批表》,转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实行异地交叉办理的案件,由市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协调,案件承办室以书面形式将抽调人员及预计办案期限等,通知承办案件的有关县区纪委和发案地县区纪委。
第八条 承办异地交叉办案的纪检监察室组成调查组,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核,初核结束后根据情况形成初核报告,提出是否立案调查或者警示训诫、组织处理、初核了结的意见,报经市纪委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同意后,转发案县区纪委、监察局。
第九条 对初核了结的案件,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卷,移交给发案县区纪委存档。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拟定调查方案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经市纪委分管案件的领导同意后,转发案县区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时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卷,移送发案县区纪委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可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审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 发案县区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讨论异地交叉办理的案件时,案件调查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市纪委、监察局派员列席。对发案县区纪委和调查组之间出现分歧意见的,由市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协调把关,必要时将案件提请市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 异地交叉办理案件的纪检监察文书以发案地纪委、监察局名义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