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的定义:
《条例》和“发改委30号令”、“发改委27号令”对于“日”是定义为“工作日”还是“日历日”并未明确,但建议遵守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要求,以符合新旧规定,避免程序瑕疵。
资格预审审查主体:
《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不同于“发改委30号令”和“发改委27号令”的规定。
澄清或修改通知时间:
《条例》规定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或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提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通知;不足3日的,应顺延截止时间。实际操作需谨慎。
异议提出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最高投标限价和最低投标限价
《条例》规定招标人应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这要求处理超低价投标需考虑合理性评判和报价明细评审。某些特殊项目可能需要设定最低投标限价,实际操作需谨慎。
6.递补中标候选人的新情形
《条例》新增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某些原因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招标人可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这是对实际情况的指导性补充。
7.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条例》规定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实际操作可能有困难。建议采用财政部18号令中的规定,确保按期退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8.现场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条例》明确了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包括未通过资格预审、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