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马的杨某听到狗叫声,以为偷马的人又来偷马,于是他跑出去把这个人打了一顿,可没料到,事后被打的男子却把杨某告上了法庭,杨某还被判了赔偿5万元给被打的男子。
事发当天,被打的男子张某,跑到隔壁村的亲戚家喝酒,由于张某和这个亲戚关系很不错,他们推杯换盏,一喝就喝到了晚上。喝到晚上11点多,张某觉得时间不早了,就跟亲戚说要回家,此时大家都喝的有点多了,亲戚便没有挽留他。
于是张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呼”地一声扬尘而去。但是由于酒喝多了,没开多久他就想小便,于是他下车找了个地方。正好这时有狗叫声,张某一听,以为狗要来咬他,于是他就想把狗吓唬跑。
顺着狗叫声,他误打误撞来到了杨某的马圈里,马圈里黑压压地躺着一排马。张某也是一个爱马之人,看到这一排马膘肥马壮,好生羡慕,就用手去摸那些马。
正好这时,马的主人杨某听到狗叫声,也赶紧跑了出来,看到张某在摸他的马,以为是偷马的人又来偷他的马。他大喊一声:“站住,逮你好长时间了 !”而喝得有点懵的张某还没有搞清楚怎么回事,就被杨某一把摁倒在地。
紧接着杨某用准备好的钢条,把控制住的张某打了十几下。被打疼的张某也清醒过来了,他赶紧挣脱,逃出了马圈。但是杨某没有放过他,紧紧追在身后,又在他的后背打了起来。
这下张某气恼了,他便和杨某撕扯在一起,村民们听到吵闹声后,便跑了出来,看到这情形便报了案。 随后受伤的张某也被送到了医院。
可怜的张某,被送到医院之后,住了一段时间的院,才治好伤,还花了不少钱。张某越想越气,自己只不过是喝多了点酒,误闯误撞进到了杨某的马圈,就被杨某这样打一顿,于是他要求杨某赔偿他医药费。
但杨某表示,他的马曾经被别人偷过,所以听到狗叫声,他以为偷马的人又过来偷马,才会当时的情形下打张某,这完全就是正当防卫,因此他拒绝给张某赔偿医药费。张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便把杨某告上了法庭。
在这件事情中,张某是误撞进了杨某的马圈,并没有偷马的意思,在这样的情形下 ,养马人杨某把他打一顿。那么杨某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他是否应该赔偿张某的医药费。
站在杨某的角度来说,当时他并不知道张某是误撞进到他的马圈,杨某赶过来后,看到张某在摸他的马,他觉得张某是偷懒的人,结合当时的情形,然后他采取了一些措施,把张某摁倒在地,并控制张某,这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结合当时的情形,张某深夜闯入他人居所的行为是不对的,杨某可以觉得张某就是不法侵害人,张某摸杨某的马,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因此,当时杨某把张某摁倒在地,加上打他十几下,并没有超越一定限度,这都属于在控制对方的正当防卫行为。这些行为造成杨某受伤,那么,杨某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但是,当张某挣脱他的控制,逃离马圈,此时的杨某人身和马并不会受到侵犯,在这样的情形下,他完全可以选择报案,但他却没有选择,而是追赶张某,并且还打他,那么这时他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由于杨某在追赶张某的过程中,还打了张某,属于防卫过当的行为,因此法庭判决杨某应当承担百分之五十的医药费,赔偿5万元。
这件事情提醒了大家,在遭遇威胁后面临危险的时候,我们可以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更应该及时报案解决问题。
对于杨某的行为,大家认为他是否应该给张某赔偿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