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三农”发展步伐,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发挥其金融功能,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省政府决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给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下同)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根据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为着力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能,扩大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逐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资本化,为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重点任务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和组织体系;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体系,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规范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资产处置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基本原则
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坚持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守信;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妥推进。
四、试点安排
2014年启动,在金寨、凤台、庐江、天长、凤阳、怀远等6县(市)先行试点;2015年,在全省逐步推开。
试点阶段,重点选择农村商业银行、徽商银行、村镇银行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五、试点内容
1.积极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试点以农村商业银行、徽商银行、村镇银行以及相关金融机构为主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推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农产品订单、保单及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为标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在标的价值评估、确定和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
2.合理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和用途。贷款对象界定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家庭经营农户。抵押借款主要用于农业种植、养殖生产资料、人员工资、生产配套设施、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流动机泵和节水管灌设备、农产品经营加工和农业资源保护、休闲农业,以及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等。
3.科学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条件。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清晰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规范;依法经营、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产品的市场及经济效益较好;经营者有合法经济来源、现金流及还款能力;有良好的资信、信用。
4.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机构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权抵押登记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抵押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公示、确认,出具登记凭证。登记确认要提供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同时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5.规范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重点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范围、贷款人条件、贷款申请、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限额、贷款调查和审批、贷款调查和回收等,制定规范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
6.规范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办法。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土地经营权(或流转方式取得的经营权)评估价值=年土地平均净收益×租金支付期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进行评估(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尚未健全前,可暂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相关证明。
7.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置方式。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进行变现。对借贷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8.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配套政策。试点地区要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和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建立风险基金与贷款银行风险分担机制和抵押承包经营权贷款逾期收储再流转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制度,引入政策性保险和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共同推动试点工作。
六、推进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金融服务“三农”方式,统筹城乡金融服务,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农村融资难问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县和相关金融部门要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高度,统一认识,切实增强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2.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各金融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3.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金融办要牵头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金融政策,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管理办法,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在农村开设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开展抵押融资业务。农业部门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牵头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农业、财政、金融部门要协调指导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风险防范机制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4.强化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面向广大基层干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户和金融机构,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让社会各界熟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政策,了解业务办理流程,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5.狠抓督查指导。试点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方案,细化具体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开展督查检查,省农业部门、政府金融部门要及时掌握试点动态,每半年向省政府报告一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