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求极致精神优化“案-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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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欧秀珠

最高检党组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创造性地提出“案-件比”,着力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福建省院党组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优化“案-件比”,引导全省检察机关把每一个必要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环节反复、空转,努力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

立起“风向标”,广泛凝聚共识,营造提质增效氛围。省院检察长带头推进,要求检察官全员落实。把“案-件比”作为检察官业绩考评的重要指标,并列入个人岗位说明书,压实检察官责任。常年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每月常规评查一次,评查报告“点名道姓”指出问题并公开通报。加强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案-件比”的内涵意义与工作要求,研究加强工作衔接的思路措施。一些地方在对接、通报相关工作的同时,安排检察官为公安办案人员授课,推动形成工作合力。针对以往个别法官与检察官沟通协商建议延期审理问题,严格建议延期审理适用,有效减少程序倒流,促进提高办案效率。

用好“挤压器”,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办案质量效率双提升。一是加强关键环节审核监督。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是影响“案-件比”最大的两类办案行为,我们抓住这两个关键,严格条件程序,着力规范“二退三延”。对于确需退查的,要求承办人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汇报案件办理情况,严格按照最高检要求制作退补提纲,逐一列明补查事项及目的、理由,强化退补提纲的说理性,降低二次退补数量和比例。二是区分不同案件类型进行管控。遵循司法规律,把握办案特点,区分案件类型进行管控,对于轻罪案件,要求尽量不退不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进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涉众型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主动前移关口,从侦查方向、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有效引导侦查取证。三是善用自行补充侦查权。针对案件主要事实已经查明、基本证据体系已经形成、只需补充个别证据材料的,要求承办人员增强主观能动性,启动自行补充侦查。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自行补充侦查183件,同比上升128.8%。

校准“指挥棒”,注重源头防控,努力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一是稳步推进派驻检察工作。主动前移关口,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推进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派驻检察职责,探索建立公安机关办案信息实时共享渠道,全流程监督侦查活动,实质化引导侦查取证,形成个案监督与类案指导相结合的诉侦运行机制。二是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刻认识“案-件比”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办案“三个效果”统一上的内在联系,引导检察官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最好的工作模式,敢用、善用、规范用,逐步成为办案自觉和常态工作。三是扎实开展公开听证。对于一些多年申诉、各方关注的典型案件、存在舆情风险的拟作不捕、不诉案件,我们按照最高检“能听证、尽听证”原则,积极开展公开听证,组织当事人、侦查人员、律师、代表委员等,当面通报案情、听取意见,减少公安机关复议复核、当事人信访等情况发生。

降低“案-件比”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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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时贵

最高检创造性提出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为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提高履职办案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打开了新思路,开拓了新途径,提供了新指引。

“案-件比”为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科学管理提供了有效指引。助推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司法责任和具体办案、形式合法和实质公正有机融合。要求检察官必须注重培养人文情怀,不仅要严格规范司法,更应把博爱精神、正义情感、谦抑审慎和思辨理性综合起来,注重案件实质公正,让办案效果得到社会共鸣。

“案-件比”是确保司法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质量评价体系,有机融合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多方面要求,使办案质效综合评价更为客观便捷。

“案-件比”是加强司法绩效考核的重要手段。将“案-件比”指标引入绩效考评体系,不同业务条线和个体办案质效差异,通过业绩数值一目了然呈现,为检察官办案提供可观测、可预期、可对比的指标导向,从而有效解决“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说不准”考评难点。

“案-件比”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抓手。“案-件比”对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提出更高要求,同样也是衡量司法公信力重要指标。在优化“案-件比”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提升检察监督刚性,强化司法办案公开,延伸司法办案服务。

加强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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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海奎

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体现了“质效合一”和“精密司法”,当前,应以勤勉敬业的态度努力把工作做到位、做充分、做精致,要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多与相关诉讼主体沟通,尽可能把案件一次性处理好,促使诉讼程序能够有序推进、案结事了。

一是更新司法理念,切实履行检察主导责任。不断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监督意识、规范意识,以能力提升促进案件质量提高。二是合理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办案机制整体合力。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全程引导证据收集审查,特别是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继续侦查意见后,跟踪引导侦查落实情况,有效提升补充侦查质量,减少延期、退补等不必要的程序环节。三是聚焦重点环节,严格控制延期和退补的适用。针对发现的适用随意、程序空转、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说理性不强、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效果不好等问题,制定适用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工作意见。四是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凝聚法治最大“公约数”。着力研讨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五是强化释法说理,强力推进公开听证工作。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社会舆论,传播法治理念,有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六是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实现专案专办、术业专攻。七是加强案件管理工作,不断优化检务管理。抓实做优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做好考评规则的细化调整和动态完善。

发挥“案-件比”指挥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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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曾祥云

今年以来,广西玉林市检察院紧紧抓住“案-件比”这个核心指标,革新办案理念,落实办案责任,催生多项制度和协作平台,办案质效明显提升。

以核心评价指标为抓手,促进检察理念持续革新。抓住关键少数,领导以上率下。在全市检察官中开展大学习大讨论,进一步提高检察官对办案质效新理念的重要性和科学性认识。

以找准问题症结为关键,治愈沉疴敢下“猛药”。以目标为引领,定期召开分析会,查症结开良方,把牢退查、延期审批权限,加强办案预警和通报,倒逼检察官落实责任。

以严把办案程序节点为重心,多做延伸“功课”。做实捕前提前介入功课,做强捕后跟踪督促功课,做精审查起诉环节功课,做足与侦查,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功课。

以内外协调机制为依托,制度配套、机构配合齐上阵。建立内部移送案件同步备案审查机制,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提高结案率;主动构建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政法各单位以及行政执法单位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常态化召开联席会议研讨解决问题,规范有效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优化“案-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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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曹化

2019年以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加强业务调研和大数据分析,探索司法资源投入与办案效果最优配比,不断深化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坚持问题导向,多措并举优化“案-件比”。明确以“规范退补延期、提高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优化队伍管理”为抓手,优化“案-件比”,促进办案质量、效率双提升;规范办案,降低退补率和延期率;严格案件退补和延长办案期限程序;提升退补文书质量;强化自行补侦。

深化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将“案-件比”“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作为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基础,明确影响“案-件比”的主要因素以及认罪认罚适用的总体情况,由办案部门结合各自具体业务类型,对相关指标逐项分析问题、原因与对策,提升落实运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业绩考评,精准发挥指标“指挥棒”作用。加强数据治理,确保评价指标真实准确,制定《检察业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检察官业绩考评数据填录与流程监控管理办法》等,实现数据填录有据可依,形成数据质量管控长效机制。

以“案-件比”引领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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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杜迎春

今年以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在制定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中,将“案-件比”列为核心考评指标,同时,业绩考评也成为巩固现有成果、提高案件质效的新抓手。

充分发挥业绩考评导向作用。参照最高检与省检察院确定的框架,在细节上结合以往经验和自身的长短板作适当调整。对开展引导侦查取证、移送起诉后未退回补充侦查的,提升加分权重,鼓励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不延不退”案件占比高于平均值,还可额外加分。而对退补、延期等影响“案-件比”的,则采取“递增减分”的形式予以约束。

以提升案件质效为目的,用好“案-件比”这个推手。规定提前介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引导侦查机关成功追赃挽损的,予以加分;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做到了平等保护,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予以加分;对于捕后撤销、撤回起诉、无罪判决案件,经评查确存质量问题的,从重扣分。规定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额外加分,进一步调动检察官办案积极性。

念好“督、合、化”三字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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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叶伟忠

今年以来,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努力打造最优“案-件比”,确保实现办案质效最高、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的工作目标。

念好“督”字诀,层层传导压力,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实施检察办案质效月通报制度;研发推广“刑事检察办案质效统一评价系统”。采用“跟踪测算法”,在零人工干预情况下实现刑事检察业务领域“案-件比”实时动态精准分析,以及检察官办案数据的个性化预警提示,确保实现压力精准传导。

念好“合”字诀,强化沟通协调,确保同向发力。建立完善常态化提前介入侦查机制,依托捕诉一体强化检警合作,不断完善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类案问题,统一执法司法和证据标准。

念好“化”字诀,加强释法说理,增进司法权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作用,加大矛盾化解力,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创设诉前会议制度,由检察人员召集侦查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在诉前以会商讨论形式公开听取各方意见,促使解决争议焦点,该机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创新成果。

以“案-件比”衡量司法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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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尚震

“案-件比”是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河北省邯郸市检察机关规范提前介入,加强案件跟踪引导。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在审查逮捕环节下功夫。整合办案力量,重点突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将“案-件比”运用到司法实践过程中,加强分析研判,切实让“案-件比”成为一种内在导向,从提前介入、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等细节处着手,切实把追求极致的“工匠精神”贯彻到司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加大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力度,建立健全提前介入、案件会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和监督制约。深化释法说理和案件公开,坚持把释法说理贯穿到司法办案各个环节,促进矛盾化解、息诉罢访,实现“案-件比”优化。推进“案-件比”指标运用,积极探索和推行“案-件比”与业绩考评、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相结合的配套制度,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切实从制度、实效、激励层面更加科学、有效地发挥“案-件比”的应有作用。

持续推进优化“案-件比”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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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范仲瑾

根据最高检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部署要求,河南省许昌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针对“案-件比”指标在考评中较多地体现了效率功能,质量、效果导向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按照案件类型通报“案-件比”。进一步优化“案-件比”指标构成体系。从某种层面而言,决定不捕、不诉是检察官敢于担当、认真履职的积极表现。鉴于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办法未对“不捕复议”“不诉复议”案件作出负面评价,是否需要相应指标与业绩考评指标相统一,需进一步研究。加强与公安机关同堂培训,引导检察官和公安干警统一执法思想、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共同推动刑事案件规范化办理,确保案件质量。以流程监控和案件评查保证“案-件比”功能的正常发挥,对在办案件加强流程监控,防止检察官因片面追求“案-件比”放弃程序正当价值。对已办案件开展以“案-件比”为核心指标的质量评查,发现和纠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时刻警醒办案检察官要严守案件质量底线,以求极致的工作精神,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质量评价体系与业绩考评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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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宋文娟

今年以来,山东省济南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最高检决策部署,转变工作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引领业绩考评工作。

转变工作理念,准确把握质量评价体系与业绩考评互动融合的关系。坚持把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质量评价体系与检察官业绩考评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系统把握、一体谋划、整体推进,既突出质量评价体系“风向标”功能,也注重业绩考评“指挥棒”作用,实现两者全面融合、深度融合、互动融合。

抓住关键环节,实现质量评价体系与业绩考评互动衔接。注重从办案检察官、案件当事人、内部监督制约“三个维度”科学设定考评指标,着力实现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与检察官业绩考评互动相融。聚焦“案-件比”核心,科学设定业绩考评指标。围绕减少程序诉累,强化全过程全环节释法说理。着眼案件质量管理,注重对内部监督的考量评价。

构建长效机制,促进质量评价体系与业绩考评行稳致远。立足考评结果凸显案件质效,构建信息反馈机制,实现指标分值的实时调整与合理对应。减少影响办案效率的环节,构建监督审核机制,实现“案-件比”持续降低。

借力优化“案-件比”推进业绩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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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盛美军

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可以实现努力提升办案质效,有效推进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目标。一方面,依托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能够破解以往考评突出问题。从考评标准上看,可以破解重数量轻质效的问题。从考评内容上看,可以破解重环节轻整体的问题。从考评对象上看,可以破解重集体轻个人的问题。另一方面,借力优化“案-件比”,能够发挥检察官业绩考评重要纽带作用。把人民群众的直观感受与检察业务紧密连接、把检察工作新理念与检察官紧密连接、把捕诉一体机制与能力素质提升紧密连接。

因此,要通过优化“案-件比”,推动检察官业绩考评深入开展。一要注重集思广益,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通过培训、研讨等方式让检察官理解和认同考评,并动员全体检察官参与设计优化“案-件比”指标,提升指标的合理性和工作的接受度。二要坚持实事求是,推动考评体系的循序渐进。应当区别不同地区设置“案-件比”合理区间,进而提升业绩考评的科学性。三要借力智慧检务,确保考评工作的客观高效。业绩考评数据的填报、计算需要牵扯检察官相当的时间和精力。为此,我们自主研发应用“数据校验管家”和“检察业务数据应用助手”,使考评工作更加精准、高效。

以检察官业绩考评推动优化“案-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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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屹东

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和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都是抓管理、提质效的重要手段。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始终抓好两套评价模式、评价指标有序、有效衔接,推动、激励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一是强化提前介入引导,围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科学设置相关指标;二是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三是强化释法说理,促进案结事了。

以业绩考评推动优化“案-件比”,要与时俱进。首先,要充分考虑客观差异,科学、全面设定业绩考评指标,避免“一刀切”,用同一标准去评判所有的案子。其次,要实现“三个效果”统一。围绕体现检察官工作是否实现服务大局、为人民司法、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等,完善考评指标,合理赋值。如,增设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服务创新驱动、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等效果考评指标,体现检察工作服务地方发展,推进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再次,要建立完善配套机制。建立业务态势分析制度,定期研判数据反映的问题或规律、趋势等,对解决问题提出前瞻性建议,将两套评价体系的结果运用最大化。建立严格的指标数据管理和督查制度,多个节点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同时,将信息录入的准确性等纳入业绩考评,对于弄虚作假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突出“三主”激励检察官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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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 刘晴

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主动、主导、主责,突出三个“主”字,从思想教育、行为指导、监督制约多管齐下,有效扭转“案-件比”较高态势。

首先,在思想认识上激发“主动”,做到既想干事、又能干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让检察官认识到“案-件比”是案件质量、办案能力、司法责任的综合体现,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案-件比”考核在单位、改观在个案、根本在能力。

其次,在履职行为上突出“主导”,提高刑事诉讼办案水平。围绕案件事实上的主导,要求检察官补足引导取证和补充侦查能力。围绕案件程序上的主导,补足保障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围绕问题沟通上的主导,补足个案释法说理和类案归纳指导能力;围绕“两项监督”上的主导,补足问题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能力。

再次,在监督管理上担起“主责”,压实检察官司法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管理责任。强化检委会、检察长、分管院领导、部室负责人对检察官的逐级监督。围绕评价指标研判办案质量,定期通报业务数据运行情况。开展法律文书审查、精品案件评比、二退三延案件评查等专项活动,鼓励精细办案。将评价指标落实到业绩考评中,不断优化业绩考评指标体系,推进考评指标“本地化”。

紧盯“案-件比”难点痛点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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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李军

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紧盯影响优化“案-件比”的难点、痛点和堵点,引导检察官以敢担当的精神、求极致的标准、过得硬的能力,把每个环节工作做充分、做到位、做精致。

瞄准难点,强化检察官责任意识。加大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提前介入力度,听案情、看现场、阅卷宗、问情况,深入了解案件,就法律定性、证据标准、侦查方向形成书面意见,通过实质化引导侦查为后续起诉工作扫清障碍。

解决痛点,强化检察官释法能力。建立不捕、不诉听取意见制度,在不捕、不诉理由说明书中将问题说清楚、理由说透彻,侦查机关、当事人意见反映强烈的,当面沟通、当面交流。建立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制定《关于保障认罪认罚具结自愿性实施意见》,要求具结时重点阐释认罪认罚后量刑建议从宽的幅度和依据,当场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完善公开听证工作机制,扩大公开听证案件范围,对于争议较大、矛盾纠纷难化解、社会影响重大、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通过论辩、评议等环节,充分听取侦查机关、诉讼当事人、人民群众的意见,有理有节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

疏通堵点,提升检察官履职能力。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编纂《证据审查百问》。针对不同证据种类、证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求,设置100个审查要点,提示检察官精细审查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补强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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