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4年5月,浙江省教育厅制发了《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办法》和《标准》),明确了幼儿园等级评定的对象与条件、等级分类与评定标准、等级评定的实施与等级幼儿园的管理。实施6年以来,全省一二三级幼儿园总数接近95%,有效促进了各类幼儿园提升保育教育质量,全面扩大了我省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为完成“学前教育上等级”的任务要求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办法》和《标准》中的有些条款已逐渐滞后于当前实际,亟须进行调整修订。一是不适应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要求,与近两年学前教育出台的相关文件不符;二是指标依据已不存在,或涉及的机构已发生了变化;三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操作上不科学不合理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因此,浙江省教育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组成专家组对《办法》和《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在教育系统内部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浙江省教育厅官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厅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定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

(二)修订更加重视幼儿园的保教质量。本次修订要求所有等级园“其专任教师须100%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并作为申报一、二级幼儿园的前置条件;要求所有等级园配备“两教一保”,并作为申报一二级幼儿园的前置条件。

(三)修订更加重视幼儿园教师权益保障和专业发展。本次修订将“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所有等级园申报的前置条件;将专任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要求的比例调高为“一级园95%、二级园90%、三级园85%以上”。

(四)修订更加重视幼儿园硬件配备。本次修订要求幼儿园教学设施设备按浙江省教育厅最新发布的《浙江省幼儿园教育装备规范》标准配备,并新增图书配备要求“三级园15册、二级园18册、一级园20册”。

(五)修订强调了幼儿园的安全问题。增加了“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要求。

(六)修订强调了“以游戏为主”的理念、提出了教师对孩子情绪情感关注的要求、增加了课程管理的内容。

(七)修订关注了外籍人士任教问题。本次修定要求“在幼儿园任职的外籍人员应持有来华工作许可,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技能”,并作为所有等级园申报的前置条件。

三、适用对象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适用于省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小学内的学前班以及儿童早教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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