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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针对风口浪尖上的野生动物,新华社再度发文,直接指出全面禁食,一刀切的争议大。(下面为原文)

疫情当前,追本溯源,人们又一次把目光聚焦到蝙蝠等野生动物身上。据相关科研结果,新型冠状病毒可能来源于蝙蝠。

从一些人的餐桌美味到人人喊打,许多人提出应立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记者为此采访了业内专家和部分野生动物养殖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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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蝙蝠谁来管?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我国有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98种、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8种,还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591种以及昆虫120属所有种等都纳入保护范围,禁止包括食用在内的上述所有行为。

但是,包括蝙蝠、鼠类、鸦类等约1000种陆生脊椎野生动物未列入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

“动物防疫法中对动物防疫的范围规定,针对的是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说,虽然蝙蝠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是“自由之身”,在动物防疫法中却处于模糊地带。由于缺乏相应的检疫规程等因素,实际操作中根本无法实施检疫。

蝙蝠,或许还真是监管的真空地带。

除了蝙蝠,穿山甲、果子狸、蛇等都曾是一些食客餐桌上出现的“野味”。

专家表示,很多野生动物中都存在大量病毒、细菌、寄生虫等有可能危及人类健康的隐患。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而且会对野生动物资源和整个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从而引起整个生物链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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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安全不安全?

“野生动物”这一概念,不仅指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物,还包括人工繁育的除家畜家禽之外的所有动物。因此,同样是一种动物,如果捕食自然野生状态下的就可能触犯法律,但如果是人工养殖的则没有问题。

例如,自然生境中的梅花鹿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猎捕会受到法律严惩。但由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在一些地方,人工养殖梅花鹿已成为作为药用、食材等的新产业。

在广西灵山县,养殖眼镜蛇和滑鼠蛇已成为当地农户脱贫致富的重要产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蛇类养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蛇类研究会副会长冯德进说,灵山县约8000户农户养蛇,之前这些农户90%都是贫困户,通过养蛇陆续脱贫了。2019年全县共养殖420万条蛇,全部集中到广东佛山蛇类批发市场销售,养殖的蛇类多数时候是赚钱的。

黑龙江拜泉县梅花鹿养殖大户杨树林介绍说,他家一年养殖梅花鹿200只左右。不仅交易鹿茸、鹿种,一部分鹿还供应到广东。“养梅花鹿省人力、吃得少、价格稳定,一头鹿每年至少挣三四千块钱。”他说。

据统计,我国以供应食品、毛皮、药用原料、科研试材为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约100种,养殖企业及养殖户约50万家(户),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年产值约500亿元。

但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仍面临检疫等现实问题。冯德进说,蛇是后来发展起来的产业,当地没有检疫部门受理,更没有检疫标准,发不了检疫合格证。他还透露,进入市场的大部分野生动物也都没有检疫标准,如竹鼠等。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动物疫病防控是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但由于野生动物种类繁多,情况复杂,防疫检疫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监管到位。

检疫缺失的现实下,的确很难说,用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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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是否可行?

为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疫情暴发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公告,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一些科学家也联名呼吁尽快修改完善立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不过,市场上仍然有不同声音,认为没必要“一刀切”。杨朝霞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应树立公共卫生安全的立法理念,建议在扩大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范围的同时,明确禁食蝙蝠这类有证据证明极有可能有食用风险的野生动物。动物检疫法也应填补漏洞,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捕获的动物,只要在市面上出售,都要进行检疫。

但是他并不建议全部取缔人工饲养野生动物这一产业。“法律是一种利益平衡,为保护一种利益损失另一种利益,在没有做好平衡的情况下会引发新的问题。”他说。

贵州省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站长冉景丞表示,人工饲养的梅花鹿、鸵鸟等不应该归入对野生动物的管理范围。只要养殖技术成熟、检疫标准完善,它们完全可以当作家禽家畜饲养,满足市场需求。

冯德进认为,发展野生动物养殖是一些地方脱贫致富的重要产业,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监管检疫,实现规范管理,让产业更好发展。

一些业内人士建议,国家应评估出台养殖技术成熟、适合人工饲养的动物名单,规范检疫标准,允许这类物种进入市场,做到合法来源可追溯。同时,不是合法来源的,尤其是盗猎盗捕,要坚决打击。

但也有人认为,只有从立法层面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才能堵住非法盗猎盗捕进入市场的漏洞,这是关系14亿人生命健康安全的大局。

目前,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产业,何去何从仍未有定数。

而政府打击野生动物的问题,泥鳅、牛蛙、甲鱼等多种水产品无辜躺枪,《农财宝典》也就此采访行业资深专家。

专家观点

中国渔协龟鳖分会常务副秘书长:顾博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以来,已经过三次修正。总体来看,整个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水平有所提高,有所进步,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这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暴露的情况来看,还存在着概念模糊,关系不明,职权没有厘清等问题。2020年2月1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认真评估……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因此,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在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之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厘清关系

1.要正确认识保护野生动物,发展人工繁育与发展国民经济的关系

积极保护野生动物,大力提倡人工繁育意义十分重大,不仅可以补充扩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为人类提供食品资源,给制药、食品工业提供原材料;有的可以出口,换取外汇;帮助解决城乡人员就业,加速农村脱贫致富;还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高人民群众休闲观赏乐趣,陶冶情操,增加幸福指数。

2.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保护是为了发展,发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我们在2010年6月就提出“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並明确指出:对于野生动物,发展人工养殖就是最好的保护。

3.要正确理解野生动物与“野味”的关系

何谓野生动物:按照国际上的定义,是指“所有非经人工养殖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

什么叫野味:一般泛指可供人类制成美味佳肴的非人工饲养的飞禽走兽。在我国,食用野味历史久远,一般认为始于新石器时代。野味有陆生野味和水生野味之分。野味的材料来源于野生动物,但並非意味着所有野生动物都是野味,都可供人食用。经过人类养殖、驯化的野生动物,虽然仍保留着野生祖先的生物学特征,但其生活习性、肉质、营养都向“家养”方向发展了。因此,人工养殖的动物就不能再充当“野味。”

4.要正确弄清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种群的关系

野生动物,从盘古开天辟地就有之。人工驯养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人们将狩猎来吃剩多余的幼禽幼兽等豢养起来,逐渐驯化成为今天的家禽家畜。是原始人类经过长期摸索和积累了驯养野生动物的知识和经验,为我们开展人工繁育奠定了科学基础。

现在,我们人工养殖的水生、陆生动物,虽然在形态上保持野生种群的特征,但数量上成千上万倍的增长,成为有些野生种群的来源补充,挽救了一些濒危物种的灭绝,使它得到了新的繁衍与发展。

农业农村部 农办渔(2018)78号文件明确指出:“人工繁育种群不再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明确了人工繁育种群与野生动物的关系。

二.分类管控,办证经营

为了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和人工繁育种群的经营利用管理工作,根据饲养目的,营业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做到依法办证,合法经营。

1.对于饲养被列为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名录的种群,並以经营为目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陆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凭营业执照,人工繁育许可证,检疫证即可销售。

2.对于从事野生动物收购、交易、经营出售野味的饭店、酒家、野味馆、农家乐等餐饮企业,以及利用野生动物作为原材料的药厂、保健品生产企业、文艺演出团体等,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陆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3.对于城乡居民、宠物爱好者、小动物玩家,喜欢在自家庭院、阳台等场所养殖少量几只作为观赏休闲的,由县(区)、镇、街道管理部门发给《陆生(水生)观赏动物准养证》。並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加强管理。

4.对于外来动物品种,国家发放进出口许可证要严格审批,从紧掌握。以防外来入侵物种蔓延繁殖,破坏当地物种生存。要守住国门,堵住走私、偷渡、夹带各种途径,确保国内物种安全。

三.明确分工,依法办事

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公布以来,已30多年过去,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轨管理、互相扯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本法中的分工说得非常清楚,但具体执行中就不是这样。以黄缘闭壳龟为例,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公布后,没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由林业部门作为省三有动物管理,后来划给渔业部门管理,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並列入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名录,给养殖单位和个人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可直至今天,安徽、江苏等地部分市县林业部门还在发放《xx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在同一市、县的养殖户,有的持有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殖许可证,有的持有省“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证。

据安徽龟农反映:他们跑到林业局办理科研项目、扶持基金申请时,林业局说:“我们只负责省‘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证的发放和行政执法工作,你们这些事要到渔业部门办理。”到了渔业部门的答复是:“你们是林业局发证的,到林业局去办。”由于政府部门分工不明,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把老百姓当皮球踢来踢去,导致发展规划无人订,科研项目不落实,政府扶持没有门,结果养龟场好比“骆驼躺在桥背上,两头不着陆”。这就是双轨制管理造成的后果,这种局面必须从速扭转。

四.多头执法,标准不一

2013年3月13-14日在泰国曼谷召开《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十六届缔约国大会。会议将黄缘闭壳龟列为国际公约附录Ⅱ保护动物。从此,黄缘闭壳龟似乎有了三个保护级别。办案增加了选择性。现在的局面是渔业部门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及《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名录》进行管理,林业部门按“省三有”管理,也有的公安部门按国际公约附录Ⅱ办案,法院照此量刑。

虽然,我们国家对于国际公约附录Ⅰ 、Ⅱ所列的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早就有按我国现有公布的保护级别执行的规定。黄缘闭壳龟原产地在中国,所以,2018年农业农村部69号公告前仍是按“三有”动物管理的。但他们将这个规定搁置一旁。

五.最高法释,滞后现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从1988年公布以来已经过三次修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2000年12月17日起施行的(2000)37号法释。

2019年9月12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另类玩家节目中,专家采访时说:“黄缘闭壳龟不管是野生种还是人工繁殖的后代是一律不准买卖的”。此话一出,造成全国养龟人一片恐慌,淘宝立即下架,网购停止交易,对产业影响很大。在这里不难看出,最高法的老解释与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农村部(2018)69号公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8)78号通知不配套,老解释明显滞后新法律法规。有些法律工作者还拿老解释作为当今执法、量刑依据,结果受害的是养龟人,伤害的是养龟产业。

所以,我们盼望尽快出台与现行法律相配套的高法解释。

互不协同,各自为政

要处理好一起有关野生动物的案件,必须有市场监督部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按照办案程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才能顺利完成。

但现实中常会遇到部门之间互不协同,各自为政的现象,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案子在主管部门的不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插手的案件,情节较轻的、达不到犯罪的也不转给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部门处理。导致违法犯罪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公正的处罚。

要大力弘扬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反对钓鱼执法,以罚代法。提高执法水平,使野生动物保护、人工繁育事业得到健康发展。

六.水生动物,防疫薄弱

我国现有的动物防疫法,主要指的是家禽、家畜等动物的防疫。防疫机构主要是畜牧兽医人员组成。对于水生动物的防疫似乎不在此法之内。对水生动物的检疫还是个盲区和薄弱环节。记得2018年海南弘旺农业公司带了几只龟到上海农展馆参加龟博会,会议结束后到虹桥机场办空运时,机场提出要检疫证,到哪去开呢?水产部门说:“没开过。”机场说:“到畜牧兽医站去开。”到了兽医站说:“只开猪牛羊、家禽之类,没办过龟的检疫。”后来跑到南京机场也未解决。为了一张检疫证弄得海南陈老板一筹莫展,最后花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把龟运回海南。由此看来,在我国水生动物检疫这块短板非迅速补上不可。

现在水生动物的产量之高,数量之大,为了适应水生动物生产发展的需要,建议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应该培训增补具有水生动物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水生动物的检疫工作。确保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观点仅是个人之见,仅供参考。不到之处,请予补充,错误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珠江水产研究所研究员白俊杰:

1.将野生动物的概念扩大化不合适,像牛蛙是国外引进的品种,在国内已驯化养殖了几十代,不能认为还是野生动物。

2.可大力推广已审定的水产良种。

3.加强苗种和养殖品种的检疫工作。

珠江水产研究所前研究员林文辉:

现在是关闭所有公共场所。任何与民生必需品无关的公共场所都尽可能关闭。这些生物虽然与病毒无关,但也不是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只能为大家牺牲小家了。即使不关闭,谁还会在这个时候去水产品交易市场买牛蛙、泥鳅、甲鱼?

中国人的传统习俗是“猪粮安天下”,水产品历来当“奢侈品”消费,国家目前也只能尽量保证日常生活了。在这种大环境下,餐饮业是无法经营的,等到疫情解除,相信政府会有比较客观合理的政策出台——要么肯定列表(哪些动物可以消费,列表中没有列出的都不能消费)、要么否定列表(哪些动物不能消费,列表中没有列出的都可以消费)。

情急之下,快刀暂乱麻,先关闭与民生必需品无关的交易场所,避免人群聚集,是不得已的手段。但相信,疫情过后,会理顺的。按照“野生动物”的定义,阳澄湖大闸蟹也是野生动物,你说政府会禁止交易和消费吗?

华中农业大学教授陈昌福:

没有任何证据说明水产养殖动物能够传播新冠病毒!

在当前如此严峻的防控疫情形势下,禁止野生动物市场交易,是人们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有关部门在发布此类公告时,至少两个问题是需要明确界定和写明白的,否则,是很容易导致相关业者迷惑,甚至引起社会不安定的。

首先,需要在公告中明确界定所指的野生动物的范围,而且最好是根据“野生动物”科学定义的基础上给予界定其范围。如在国际上对野生动物的定义通常是:非人工饲养而生活在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又如在学术界对野生动物的定义通常是:凡在天然自由生活状态下,或者来源于天然自由生活状态下的动物,虽然经过短期驯养,但是还没有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其次,需要在公告中,对野生动物列出明确的种类目录清单。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按照上述学术界对野生动物的通常定义,可能所有的水产养殖动物均可能被判为“野生”的了。面对不明来路的中华鳖,人们也无法判定究竟是家养中华鳖还是野生中华鳖的。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将部分水产动物均判定为野生动物而禁止贩卖等生产活动的话,是一定会对我国的水产养殖产业造成难以预料的严重冲击的。

综上所述,我们没有任何证据说明水产养殖动物能够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在这次疫情防控过程中,水产品多次“躺枪”对于水产养殖业者而言是很无辜的,也是不利于我国的水产养殖业顺利发展的。借此机会,郑重地建议广大的水产品消费者,要更加科学而理性地看待各种养殖动物与各种疫病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我们不能因为发生了禽流感,而永远拒绝吃卫生的鸡、鸭等肉制品或者不继续养殖鸡和鸭吧?我们也不能因为发生了口蹄疫,而始终拒绝吃卫生的牛、羊等肉制品或者不继续养殖牛和羊了吧?

讨论: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该不该?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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