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种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2生产经营劣种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4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5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6推广、销售应审定而未审定或者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登记而未登记或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未经登记或者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7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不包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8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使用说明缺少品种主要性状、适应性或风险提示的,视为没有使用说明)9涂改标签(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按涂改标签查处)10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11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未按规定备案12拒绝、阻扰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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