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段剧情中,其实高启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首先我们应当排除的是存在作为犯罪的可能性,高启强在这次事故中并没有通过故意或者主动的手段去增加徐雷的危险,因此,不成立作为的犯罪。
同时,高启强在法律上对徐雷并没有某种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即徐雷遇到危险时,高启强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一定要救助徐雷,因此也不能成立不作为的犯罪,故而高启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如果能向安欣主动说明事实,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的话,也就不会开启高启强这《狂飙》的一生了。
02 提速:故意撞车盗取警枪
高启强和唐小龙为救出被徐江绑架的唐小虎,只能帮徐江除掉能证明徐江杀死白江波的关键证人陈书婷,高启强和唐小龙雨夜开车将情报中陈书婷所乘坐的汽车撞翻,警察安欣被撞昏,唐小龙趁安欣昏迷时将其配枪拿走。
在此段情节中,高启强涉及故意杀人罪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高启强和唐小龙以杀死陈书婷的目的故意撞翻安欣所驾驶车辆,但是却因陈书婷未与安欣同行而未达成目的。此时高启强与唐小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唐小龙趁安欣昏迷时盗取安欣的警枪的行为成立盗窃枪支罪,又由于高启强对于安欣的昏迷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保护安欣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他放任同伙唐小龙盗取安欣的警枪,此时高启强成立盗窃枪支罪的共犯。
03 上坡:进入建工集团压制泰叔成功上位
高启强自徐江事件结束后,经过陈书婷的引荐,成功拜泰叔为干爹。后通过莽村开发以及与泰叔助理程程内斗、收买副总并购得建工集团大部分股份后,成功上位成为了建工集团的实际掌控人。此后一步步将建工集团转化为以高家兄弟为核心的强盛集团,其实质是以高启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和发展壮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04 狂飙:搭上市长,恣意狂飙
高启强为了扭转其在与泰叔斗争中的败局,在市长赵立冬的秘书递来拉拢的“橄榄枝”后迅速入局,送了谭思言这个敲门砖。此后,在京海狂揽工程,“打”下了京海的江山。
虽然此后,他借助赵立冬的扶持洗白了强盛集团,成为著名的企业家、慈善家,但是种种细节也透露出强盛集团背后的非法勾当。而从调查组走访、群众反映等细节纷纷表明强盛集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的,有组织的犯罪涉黑团伙。
最终,在调查组的雷霆手段中被连根拔起,高启强狂飙的生涯也落幕。
05 写在最后
在《狂飙》中,高启强所涉及的犯罪不仅仅包括上文中所说的几个罪名,高启强为了壮大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通过贿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各类犯罪手段以达成其不法目的。最终随着以高启强为首的黑恶势力的覆灭,京海市的“毒瘤”之一赵立冬被抓获,背后最大的保护伞——中共临江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何黎明也终于浮出了水面。
本剧中高启强在犯罪的道路上一路狂飙,但速度再快、跑得再远也没法逃离法律的制裁。曾有人戏言赚钱速度最快的方法都写在了刑法上,但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犯罪所得也终究是镜中月水中花罢了。
本文由【胜一刑辩】律师团队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