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4467-2023《南美白对虾小型温棚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技术规程》于2023年3月23日发布,将于近期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江苏省南美白对虾小棚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有了标准化的技术规范。
小型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以下简称“小棚养虾”)是发源于江苏如东的一种新型南美白对虾养殖模式,一般棚长40-50米,宽9-10米,水深0.8米,主要以浅层地表水作为水源,实施多茬南美白对虾养殖,2022年如东及周边地区单棚产量最高可超过1500公斤,多数温棚产量在1000公斤左右,由于该模式产量高、效益好、风险低,不仅在苏北沿海地区发展的如火如荼,在广东、广西、山东、浙江等地也呈燎原之势。近年来,小棚养虾在江苏已接近20万张,形成了全国闻名的小棚模式,创造了南美白对虾养殖史上的“神话”。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地看到,由于产量高、水体小,小棚养虾模式产生的残饵和粪便也较其他养殖模式多,养殖尾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最受关注。2018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审计以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审计指出了以如东为代表的南美白对虾温棚养殖尾水生态环境问题,要求实施整改。2019年以来,中央以及省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多次指出各地存在的小棚养虾生态环境问题。2021年,江苏出台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标准DB32/4043《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要求100亩以上单个养殖主体或连片池塘以及工厂化等其它封闭式养殖水体养殖尾水2023年6月1日前须达标排放。因此,南美白对虾养殖行业对高效、经济、生态的尾水治理模式的技术需求十分迫切。
水产养殖尾水与传统工业污水有明显的不同。一是污染物种类与特点不同。养殖尾水中污染物种类主要是易降解的富营养有机物和无机物,无毒,容易被生物体吸收利用,可生化程度高;工业污水中多以高分子有机物为主,难降解,有的还具有毒性。二是排放频次不同。养殖尾水一般一年只有一或两次排放,但工业污水每日或每几日就有排放。三是排放量不同。养殖尾水排放期日排放量大,但工业污水一般日排放量不大。四是超标程度不同。养殖尾水的污染物超标不严重,小棚养虾尾水COD只有40mg/L左右,但一般工业污水COD较高,常达2000-3000mg/L。
在江苏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等项目支持下,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联合相关团队组成标准编写组,围绕相关技术需求,不断总结南美白对虾温棚养殖尾水的特点,对调研资料和监测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经过多年的研发、制标与验标,开发形成池坝结合、滤食性水生生物转化为主要方式的生态化治理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
在此基础上,编制组多次进行专题研讨,充分听取养殖户、环境治理专家、渔业环境专家、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部门的意见,确定标准框架及主要内容,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2022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专家咨询和技术审查会,与会专家针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编制组按照意见进行充分完善,最终形成了标准正式文本。
DB32/4467-2023《南美白对虾温棚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技术规程》以注重效果、节省投资、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为原则,针对小棚养虾尾水COD、TN、TP等特点,以原有蓄水池、排水沟为基础,设置一定面积的生态净化池塘,实行多级生态净化,达标后循环使用或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排放。通过原池沉淀将养殖尾水分为中上层尾水和下层水,中上层尾水除了常规的沉淀、过滤、溢流等固液分离措施外,以生态池中滤食性鱼类和贝类作为净水工具生物,将尾水中有机物或无机氮磷转化为水产品有机体,实现有机物或氮磷的降解和资源化利用。最终水质达到省地方标准DB32/4043要求,实现以渔净水、尾水达标排放的目的。该技术方案设施投入少,治理过程运维成本低,运用滤食性生物消耗有机物后再次生产出水产品,产生二次效益,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且不产生二次污染,这一模式值得推广应用。
南美白对虾小型温棚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技术规程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南通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如东县渔业技术指导站、南通龙洋水产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万夕和、黎慧、王李宝、史文军、朱永祥、周亚文、蒋葛、沈辉、杨泽禹、潘时山、朱赟杰、王海骁、王超、王耀辉、姜琦、乔毅、成婕。
南美白对虾小型温棚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南美白对虾(又名凡纳滨对虾,Litopenaeus vannamei)小型温棚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处理流程、排放与回用、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南美白对虾小型温棚养殖尾水的生态化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T 12998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 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DB 32/4043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小型温棚养殖模式small greenhouse culturing model
利用小型温棚开展南美白对虾养殖,采用低盐度水体、全程增氧的一种集约化封闭式养殖模式。
注:一般棚内池塘长度35~50 m,宽9~10 m,池深60~100 cm,泥质底。
3.2小型温棚养殖尾水small greenhouse aquaculture tailwater
由南美白对虾小型温棚养殖产生,排入外界公共水域的水。
3.3生态化处理ecological treatment
采用生态学原理对养殖尾水中悬浮物进行沉淀,对水体中的氮、磷等营养元素进行资源化利用,达到净化水质、防止水体富营养化的技术措施或工艺。
3.4生态净化池塘ecological purification pond
采用生态化处理(3.3)技术进行污染物削减的池塘。
注:主要由工程部分和生物部分组成,工程部分主要包括生态沟渠、溢流坝、潜流坝等,生物部分包括护坡植物、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
4处理设施
4.1构成
处理设施包括小型温棚尾水浅层排管、生态沟渠、微滤机、溢流坝、一级生态净化池、潜流坝、二级生态净化池、三级生态净化池、排放口等。
4.2布局
在南美白对虾小型温棚养殖区,选择地势由高到低,依次建造生态沟渠、溢流坝、一级生态净化池、潜流坝、二级生态净化池、三级生态净化池、回用通道、排放口等设施。根据实施情况可对潜流坝和溢流坝的位置进行调整。
4.3面积与占比
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生态沟渠、一级生态净化池、二级生态净化池、三级生态净化池)面积不低于南美白对虾温棚养殖总面积的10%,具体根据养殖产量、生态净化池深度等确定。
单茬每棚产量超过500 kg的温棚,面积应不低于10%;单茬每棚产量超过750 kg的温棚,面积应不低于15%;;单茬每棚超过1000 kg的温棚,面积应不低于20%;单茬每棚产量超过1250 kg的温棚,面积应不低于25%。
生态沟渠、一级生态净化池、二级生态净化池、三级生态净化池的面积比例约为5:50:35:10,可利用周边符合条件的废旧池塘、进排水沟渠、丰产沟等改造而成。
4.4建设要求
4.4.1生态沟渠
沟渠上边缘宽度不小于3 m,深度不小于1.5m,坡比1:1~1:1.5,可利用养殖区内原有排水沟渠改造而成。沟渠坡岸宜种植芦苇等水生植物。
4.4.2溢流坝
由混凝土或砖建成,宽度可挡隔生态沟渠水体,厚度15~30 cm。中间设置防洪应急泄流用木插式小闸。
4.4.3潜流坝
厚度1.5~3m,高1.5~2m,两侧墙体用空心砖建造,空心砖孔方向与水流方向一致;填充滤料可选择陶粒、鹅卵石、火山石、碎石等填充物介质,滤料用金属网袋或塑料筐包装。坝前应设细网材质挡网。在坝体填充介质上,可结合景观效果种植部分植物。
4.4.4一级生态净化池
池深2.0~5.0 m,池中投放滤食性水生动物,盐度低于5投放鳙、鲢,盐度高于5投放鲻、梭鱼,投放量不少于300kg/667m2,每6667 m2配备增氧机不低于4 kW;盐度大于12,可吊养牡蛎或投放文蛤、缢蛏、杂色蛤、美洲帘蛤等底栖贝类,投放量不少于300 kg/667m2。
4.4.5二级生态净化池
池深2.0~4.0 m,池中投放滤食性水生动物,物种与一级生态净化池相同,投放量为一级生态净化池投放量的50%。根据水体盐度不同,池内种植适宜的水生植物,种植面积以覆盖水面1/2为宜。
4.4.6三级生态净化池
池深1.5~4.0 m,池内根据盐度不同,种植适宜的水生植物,种植物面积以覆盖水面2/3为宜。
4.4.7排放口
生态净化池末端设置排放口,以节制闸方式排水。排放口设立永久性采样口和现场测试平台;有条件的可安装自动视频监控系统。按照GB 15562.1的规定,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4.4.8回用通道
排放口前端设置专门通道,以管道或渠道形式连通养殖区域蓄水池。
5处理流程
5.1处理方式
对南美白对虾小型温棚养殖尾水进行收集和处理,连片养殖区尾水宜采取集中处理方式。采用原位处理与异位处理相结合的方法。中上层尾水(距底部15 cm以上的尾水)采用异位生态化处理措施,底层水(距底部小于15 cm的尾水)采用原位处理措施。生态化处理流程见图1。
图1南美白对虾小型温棚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流程
5.2中上层尾水处理
5.2.1初沉淀与收集
对虾捕捞后,养殖水在池中静置24 h以上,澄清后排出距底部15 cm以上的澄清尾水。应避免尾水集中排出,日排放量不超过净化设施的处理能力。必要时采取转塘的方式,减少养殖尾水集中排出量。
5.2.2再沉淀
养殖尾水经过生态沟渠进行再次沉淀,停留时间应不少于2 h。
5.2.3过滤
经过沉淀后尾水若透明度小于10 cm,应使用微滤机等设备再过滤,过滤筛孔径应小于74µm,进一步去除水中悬浮状的颗粒有机物。
5.2.4一级生态净化
经过沉淀或过滤后的尾水通过溢流坝,进入一级生态净化池,尾水在一级生态净化池中停留,夏季不少于20 d,春秋季不少于30 d,冬季不少于60 d。
5.2.5二级生态净化
经一级生态净化池净化的尾水通过潜流坝过滤后脱除水中的悬浮物,进入二级生态净化池。
5.2.6三级生态净化
经二级生态净化池出的尾水通过潜流坝过滤后脱除水中的悬浮物,进入三级生态净化池。
5.2.7循环净化
经三级生态净化池处理后的尾水如未能达到排放要求,再次进入一级生态净化池,重新进行生态循环净化处理。
5.3底层水处理
中上层水排出养殖池后,在底层水中均匀投入生石灰或漂白粉。每棚用量:生石灰100~200 kg,漂白粉25~50 kg。搅拌后浸泡20~60 d,将底层沉积物松翻,使水体充分渗入。期间进行3次~4次水体物理搅拌。
5.4运行维护
5.4.1生态沟渠
每茬尾水处理结束后清除沟底淤泥。
5.4.2潜流坝
每个养殖周期结束后清洗坝体中填充的滤材,定期清除坝前挡网拦截的漂浮物。
5.4.3生态净化池
一级、二级生态净化池塘应保证底部水体的溶解氧夏季不低于4 mg/L,春、秋季不低于3 mg/L,冬季不低于2 mg/L。全程不投放饵料。定期检查鱼类、贝类的生长和健康状况,发现疾病应及时治疗或处置。
6排放与回用
6.1尾水排放
按照GB/T 12998规定的方法,在排放口采集经生态化处理后的尾水样品,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检测盐度、悬浮物、pH、COD、总氮和总磷等指标。符合DB 32/4043规定的相应受纳水限值后可排放。
6.2尾水回用
尾水经生态化处理,水质符合GB 11607要求,消毒和复氧处理后,经过回用通道可循环回用。
7档案管理
养殖主体应记录尾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水质指标变化和排放量、各指标浓度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不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