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2016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海渔〔2017〕35号
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农业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补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有关要求,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16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联系。
联系人:骆军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电话:020-84109575;高一崴(省 财 政 厅),电话:020-83170381。
附件:2016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4月5日
附件:
2016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补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支持深水抗风浪网箱建设工作。为加强2016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目标
通过推广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逐步调减近海普通网箱养殖,推进传统网箱养殖业的转型升级,优化调整产业布局结构,保护近海海域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项目申报与补助均在网络或以张榜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开补助单位、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等,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自愿申报原则。各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准确、真实填报项目申报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项目总投资、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度等。
(三)先建后补、审验兑付原则。项目采取“先建后补、审验兑付”的扶持方式。即项目按照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先由项目申请单位自行出资建设,建设完毕后,经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合格的,给予补助;不合格的,不给予补助。
三、申报对象
(一)申报主体为在粤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持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二)持有建设水域内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海域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固定的深水养殖区域。证件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含)之后。
(三)有一定生产规模,具备开展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相关的养殖技术、管理能力、技术队伍和技术依托单位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深水网箱养殖生产操作规范。
四、资金用途
用于购置深水网箱箱体(包括网箱框架、锚固系统和网衣),配套投饵机、洗网机、起网机、废物(病死动物、养殖废弃物)收集装置、看护平台等相关生产设施设备;推广使用全价配合饲料和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
五、补助标准
项目资金共3500万元,用于新建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175个。本专项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即对完成项目任务并验收合格的单位给予补助。每个深水网箱及其配套设施设备(40-120米周长网箱),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规模控制在10-30万元之间,详见下表。网箱及配套设施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实际造价的50%,且不超过补助上限,补贴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网箱规格(米周长)
补贴上限(万元/个)
40-60(含)
10
60-80(含)
20
80-120(含)
30
六、申报要求
(一)项目建设要求
1. 建设选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广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1-2020年)》和《广东省深水网箱养殖规划》,项目设计科学、合理、规范。建设水深达到10米以上。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禁止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脆弱区、禁止开发区等)内新建深水网箱。
2. 建设时间:2015年10月1日以后建设,并于考核验收前完工的内容可以按照标准申请补助。该时间段以外的建设内容不予支持,也不计入完成的项目量。
(二)申报材料要求
包括以下文件(资料):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承诺书,申报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国税证、地税证、法人代表身份证、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负责的协议书,技术依托单位协议(合同)书,《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复印件),近三年企业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申报单位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注资证明、成立以来的企业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文件(函),申报汇总表等。
书面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8份,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渔业与远洋捕捞处(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南村路10号),同时将申报项目汇总表和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制作成pdf格式)发送至邮箱gdaquac@163.com。有关文本格式请登陆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下载。
(三)申报数量要求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本专项一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得将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的深水抗风浪网箱建设内容作为新建内容进行申报。
(四)诚信守法要求
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项目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材料数据要准确、完整,提供的复印件要与原件相符,不得编造、伪造有关证明材料,不得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一经申报,即视同为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项目并上交有关成果报告。
七、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建设内容,经县级、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一)市以下单位向同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地级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地级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本市及所辖县(市、区)申报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
(二)财政省直管县(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直接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
(三)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行文提出申请。
八、审核要求
(一)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所辖单位申报项目及所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对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每一复印件上出具“与原件相符”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审核章。
(二)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前置审核)初审,省财政直管县、地市级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前置审核)终审。审核要求认真、负责,要根据本方案和有关文件要求,仔细核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对各地审核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审核,联合组织专家进行专家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扶持项目。
九、进度安排
(一)宣传发动(2017年4月)。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实施方案》,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积极宣传,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准备申报材料。
(二)申报审核(2017年4月)。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开展形式审核(前置审核),并将终审合格的材料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专家评审(2017年5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根据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名,选择拟建项目,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将项目计划下达各有关市县。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实施。
(四)考核验收(2017年8月)。项目完成后,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尽快组织验收材料和绩效评价报告,并于8月15日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各1份)。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五)拨付资金(2017年10月)。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公示考核验收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验收合格的项目确定为补助项目,由市县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单位;验收不合格的,不给予补助。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分工与协调,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海洋水产品安全供给、推动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渔区经济繁荣等的重要举措来抓实抓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项目实施取得实效。
(二)注重宣传发动。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互联网、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本项目。通过项目引导内湾养殖向外海转移,转变养殖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实施与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好验收材料与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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